機構職能
1.貫徹執行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法律、法規、規章和方針政策;擬訂全縣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事業發展規劃、方案,並組織實施和監督檢查。
2.負責全縣人力資源市場發展規劃和人力資源流動政策的組織實施,建立統一規範的人力資源市場,促進人力資源合理流動、有效配置;綜合管理人力資源市場和流動調配工作;負責人才開發和管理工作。
3.負責促進就業工作,擬訂統籌城鄉的就業發展規劃、方案,完善公共就業服務體系,實施就業援助制度;牽頭實施高校畢業生就業政策。
4.實施城鄉勞動者職業培訓和高技能人才、農村實用人才培養和激勵政策;實施技工學校、職業培訓機構、職業技能鑑定機構發展規劃和管理規則;完善職(執)業資格制度,統籌建立面向城鄉勞動者的職業培訓制度。
5.統籌建立覆蓋城鄉的社會保障體系,組織實施城鄉社會保險及其補充保險政策和標準;實施社會保險及其補充保險基金管理和監督制度,承擔社會保險及其補充保險基金行政監督責任。
6.負責就業、失業、社會保險基金預測預警和信息引導,實施預防、調節和控制,保持就業形勢穩定和社會保險基金總體收支平衡。
7.貫徹執行機關事業單位人員工資收入分配、津補貼政策和企業職工工資收入分配的調控政策,牽頭擬定相關政策實施辦法,建立機關企事業單位人員工資正常增長和支付保障機制;負責全縣機關企事業單位人員福利、工(公)傷和離退休政策。
8.牽頭推進事業單位人事制度改革;組織實施事業單位人員和機關工勤人員管理政策;實施專業技術人員管理和繼續教育政策;牽頭推進深化職稱制度改革工作;負責職稱、專家綜合管理和高層次專業技術人才選拔、培養工作。
9.負責全縣軍隊轉業幹部和三州內調幹部的安置工作;協調落實軍隊轉業幹部隨調家屬的安置和隨遷人員的戶口轉移工作。
10.組織實施國家公務員制度,負責全縣國家公務員的職位分類、錄用、考核、獎勵、紀律、職務升降、培訓、交流、迴避、工資福利、辭職辭退、退休、申訴控告等各項配套法規實施辦法的擬定和綜合管理;依法對公務員履行職責和執行公務進行監督、檢查。
11.組織實施勞動、人事爭議調解仲裁制度和勞動關係政策,完善勞動關係協調機制;組織實施消除非法使用童工政策和女工、未成年工的特殊勞動保護政策;組織實施勞動保障監察,協調勞動者維權工作,依法查處重大案件。
12.負責農村勞務開發管理及農民工工作綜合性政策和規劃的組織實施及落實,協調解決重點難點問題,維護農民工合法權益。
13.實施吸引國(境)外專家、留學人員來(回)潼南工作或定居政策;負責國(境)外人才、智力引進以及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領域的地區、國際交流與合作工作,負責相關涉外業務技術合作和人才交流;負責出國(境)培訓工作。
14.承辦縣政府交辦的其他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