潢川縣人民政府辦公室關於印發潢川縣食品安全有獎舉報實施辦法(試行)的通知

縣級財政部門負責全縣食品安全舉報獎勵資金的管理、審定、核撥工作。 本辦法所稱的舉報人,是指署名以書面、電話、郵件等形式向執法部門舉報從事危害食品安全活動的人員。 對同一案件舉報人只能獎勵一次,多人多次舉報同一線索的,按本辦法獎勵最先舉報人。

基本信息

潢川縣人民政府辦公室
關於印發潢川縣食品安全有獎舉報實施辦法(試行)的
通知

各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縣直各單位:
《潢川縣食品安全有獎舉報實施辦法(試行)》已經縣政府同意,現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潢川縣人民政府辦公室
2014年1月10日

詳細內容

潢川縣食品安全有獎舉報實施辦法
第一條 為鼓勵社會公眾積極舉報各類危害食品安全的違法違規行為,規範全縣食品安全舉報獎勵管理工作,根據《國務院食品安全委員會辦公室關於建立食品安全有獎舉報制度的指導意見》(食安辦[2011]25號)及《河南省食品安全舉報獎勵辦法(試行)》(豫政辦〔2012〕17號)和有關法律法規規定,結合我縣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舉報下列危害食品安全活動的,屬於本辦法有獎舉報範圍:
(一)在農產品種植、養殖、加工、收購、運輸過程中使用違禁藥物或其他可能危害人體健康物質的;
(二)使用非食用物質和原料生產食品,違法制售、使用食品非法添加物,或者使用回收食品作為原料生產食品的;
(三)收購、加工、銷售病死、毒死或者死因不明的畜禽、水產等動物肉類及製品,或者向畜禽、水產等動物產品中注水或注入其他物質的;
(四)加工銷售未經檢疫或者檢疫不合格的肉類,或者未經檢驗以及不合格的肉類製品的;
(五)生產經營變質、過期、混有異物、摻假摻雜偽劣食品的;
(六)仿冒他人註冊商標生產經營食品、偽造食品產地或者冒用他人廠名、廠址,偽造或者冒用食品生產許可標誌或者其他產品標誌生產經營的食品的;
(七)非法收購、加工地溝油並用於食品流通領域的,非法生產、銷售、使用“瘦肉精”的;
(八)未按食品安全標準的規定超範圍、超劑量使用食品添加劑的;
(九)其他涉及食用農產品、食品和食品相關產品安全的違法犯罪行為。
第三條 有以下情況之一的,不屬於本辦法有獎舉報範圍:
(一)從事危害食品安全活動的人員主動交代、自首或主動歸案的;
(二)正在共同參與危害食品安全活動的同案人員檢舉的;
(三)案件查辦部門在調查取證、辦理等過程中新發現或從事危害食品安全活動的人員新交代的;
(四)屬本部門查辦或負有特定義務的人員及配偶、直系親屬舉報的;
(五)其他不屬於有獎舉報範圍的。
第四條 縣食品安全委員會辦公室負責全縣食品安全舉報獎勵工作的監督管理。縣農業、畜牧、質監、工商、食藥、商務、公安、衛生等食品安全監管部門,依據《食品安全法》和我縣食品安全監管職責劃分的有關規定的職責,負責食品安全舉報獎勵的受理和處理工作,並報縣食品安全委員會辦公室備案。
食用農產品種植環節的違法行為向縣農業部門舉報;水產養殖環節的違法行為向縣水產部門舉報;食用畜產品養殖環節的違法行為向縣畜牧部門舉報;食品生產加工環節的違法行為向縣質監部門舉報;食品流通環節的違法行為向縣工商部門舉報;餐飲服務環節的違法行為向縣餐飲服務食品安全監管部門舉報;生豬屠宰環節的違法行為向縣商務部門舉報;食品進出口環節的違法行為向信陽市出入境檢驗檢疫局潢川辦事處舉報。
縣級財政部門負責全縣食品安全舉報獎勵資金的管理、審定、核撥工作。
第五條 本辦法所稱的舉報人,是指署名以書面、電話、郵件等形式向執法部門舉報從事危害食品安全活動的人員。以法人或其它組織名義舉報的對該法人或其它組織的獎勵與舉報人同等對待。舉報可以採取書信、電話、傳真、電子郵件、當面陳述或其它形式進行舉報。
第六條 舉報內容經執法部門調查屬實,對舉報人實行獎勵。
第七條 根據舉報涉及範圍、情節輕重、影響程度,舉報的食品安全隱患分為下列四種級別:
(一)特大安全隱患。涉及兩個以上設區的市,對人體健康和生命安全可能產生嚴重危害後果,或僅涉及一個設區的市但違法行為情節嚴重,可能造成重大、惡劣社會影響。
(二)重大安全隱患。涉及兩個以上縣(市、區),對人體健康和生命安全可能產生危害後果,或僅涉及一個縣(市、區)但違法行為情節嚴重,可能造成惡劣社會影響。
(三)較大安全隱患。發生在一個縣(市、區)的嚴重違法行為,對人體健康和生命安全可能產生危害後果,可能造成一定社會影響。
(四)一般安全隱患。發生在一個縣(市、區)局部區域的違法行為,可能對人體健康和生命安全產生一定危害後果。
第八條獎勵額度按以下比例執行:
(一)能提供被舉報人或單位的詳細違法事實、關鍵證據和票據,並積極協助案件調查,舉報情況與違法事實完全相符,按案件貨值的3—5%給予獎勵。
(二)能提供被舉報人或單位的違法事實,已掌握部分現場物證、書證、視聽資料等證據並協助案件調查,舉報情況與違法事實基本相符,按案件貨值的1—3%以下給予獎勵。(三)已取得部分重要證據,但未對違法事實進行直接核實,僅提供查辦線索,未配合案件調查,舉報情況與違法事實大致相符,按案件貨值的1%以下給予獎勵。
(四)無涉案貨值或貨值金額無法計算,而舉報的違法事實確實存在的,可視情節給予100元—500元獎勵。
第九條 每起案件的獎勵金額最高不超過5萬元,最低不少於100元。按比例計算獎勵金額不足100元的,按100元執行。
對舉報違法制售、使用食品非法添加物、生產假冒偽劣食品的地下“黑窩點”、“黑作坊”等的人員,以及生產經營單位內部舉報人員,按獎勵比例上限給予獎勵。
舉報人有特別重大貢獻的,經報當地食品安全委員會辦公室、財政部門審批,額度可以不受上述限制。
第十條縣級財政要根據實際,每年安排一定數額的舉報獎勵資金,納入年度財政預算。獎勵經費的使用管理要按財政部門的規定專款專用,接受審計、監察部門的監督檢查。發現問題,依法追究有關人員的法律責任。
縣人民政府食品安全舉報獎勵工作納入政府食品安全年度工作考核內容。
第十一條 舉報獎勵的級次:市食品安全委員會辦公室及市級行政執法部門直接組織查辦的舉報案件,由市級獎勵;縣組織查辦的舉報案件,由縣級獎勵;市、縣聯合查辦的舉報案件,由市級獎勵。
第十二條 有獎舉報獎勵資金的申報、審核、兌現程式:
對舉報人的一次性獎勵,由案件承辦部門在舉報查實後填寫獎勵申請並上報縣食安辦,縣食安辦審核後交同級財政部門覆核並於10個工作日內通知舉報人領取獎金。
舉報人在接到領取獎金通知的3個月內,憑本人身份證或其他有效證件到縣食安辦領取。委託他人代領的,應提供授權委託書、委託人和受託人的身份證或其他有效證件。逾期不領取的,視為自動放棄。
第十三條 對同一案件舉報人只能獎勵一次,多人多次舉報同一線索的,按本辦法獎勵最先舉報人。其他舉報人提供的線索對查清案件有直接作用的,可酌情給予獎勵。
第十四條 舉報線索的受理部門和案件查辦部門對舉報人的信息負有保密義務。行政執法人員不得以任何方式將舉報人姓名、身份、電話、居住地及舉報情況等信息泄露給被舉報人及其他人員。違反規定的,依法依紀追究行政和法律責任。
第十五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實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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