潘長青

潘長青

潘長青,曾任山西平陸縣副縣長。2011年6月,潘長青從平陸縣副縣長改任縣人大常委會副主任。

基本信息

重大事件

1986年,山西平陸縣民政局出資5萬元人民幣在當地曹川鄉成立一家鋁礬土煅燒福利廠。由於剛成立的煅燒廠效益不佳,1989年,平陸縣民政局下屬單位曹川鄉民政辦與鋁礬土煅燒技術專家衛憲法簽訂了承包契約,雙方約定,承包期為8年,承包期間,衛憲法每年上交一定的利潤,同時約定期滿後增值部分歸衛所有。

1996年年底,衛憲法承包契約到期,曹川鎮民政辦負責人說服衛憲法按照原契約內容口頭協定繼續承包。1998年,官方依據是平陸縣審計所出具的一份關於煅燒廠註冊資本金驗證報告:截至1998年7月30日,煅燒廠的註冊資本金已達890萬元。遠遠多於1989年衛憲法承包之初的7.9萬元資產,確定該廠為私企。

2006年11月22日,平陸縣政府召開縣長辦公會做出決定,成立“平陸縣鋁礬土煅燒廠清產核資領導組(簡稱領導組)”,由分管民政工作的副縣長潘長青擔任組長,對煅燒廠清產核資。

2006年,衛憲法被逼迫在終止承包的契約協定上籤字。之後,時任山西省平陸縣民政局正、副局長的趙科省、楊建勇又以“衛憲法看病”為由,將衛憲法非法拘禁1個多月,價值數億元的煅燒廠被強制零元轉讓。

2007年4月13日,潘長青主持召開平陸縣政府聯繫會,確定終止衛憲法對煅燒廠的承包契約。同年4月21日,平陸縣民政局下文,免去衛憲法煅燒廠廠長職務。5月6日,又任命員自林為煅燒廠的法定代表人。

2015年3月9日,山西省紀委監察廳網站訊息,日前,運城市紀委對平陸縣人大常委會原副主任潘長青嚴重違紀違法問題進行了審查。經查,潘長青在任平陸縣人民政府副縣長期間,收受賄賂;濫用職權;非法限制他人人身自由。潘長青的上述行為已構成嚴重違紀違法,其中受賄等問題涉嫌犯罪。參照《行政機關公務員處分條例》有關規定,經運城市紀委審議並報運城市委批准,決定給予潘長青開除公職處分;依法罷免其平陸縣第十五屆人大代表職務;收繳其違紀所得。此前,司法機關已對潘長青涉嫌犯罪問題立案偵查。

官方回應

2012年6月4日,中國新聞社記者下午從山西省運城市政府獲悉,針對媒體5月31日披露“山西官員非法拘禁老闆後將其價值數億企業零元轉讓”事件,當地紀委、檢察院在2011年9月,就已組成聯合調查組展開調查,因時間跨度長,涉及面廣,案情複雜,目前調查仍在進行中。

語錄集錦

經典語錄一:潘長青說在平陸是權大,不信你試一試,這廠你非交不行。

經典語錄二:私營企業,其法人代表也都要由縣民政局任免。

經典語錄三:事情已經定了,如果不配合,就要採取強制措施。

經典語錄四:不要亂跑。

相關詞條

相關搜尋

熱門詞條

聯絡我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