潘宅村[溫州市永嘉縣橋下鎮潘宅村]

潘宅村[溫州市永嘉縣橋下鎮潘宅村]

潘宅村,是浙江省溫州市永嘉縣橋下鎮轄下行政村之一。地處永嘉縣西南部,西楠溪中游,全村共16個村民小組,573戶,總人口2069人,耕地735畝、林地3382畝,距縣城中心距離約22公里,距橋下高速出口9公里。枇杷植面積達150畝。 2007年被評為市級整治村。2008被評為二星級新農村。

簡介

橋下鎮潘宅村 橋下鎮潘宅村

橋下鎮西溪潘宅村地處永嘉縣西南部,西楠溪中游,全村共16個村民小組,573戶,總人 口2069人,耕地735畝、林地3382畝,距縣城中心距離約22公里,距橋下高速出口9公里。我村交通便利、資源豐富。枇杷是我村的特色產品,枇杷植面積達150畝。 2007年被評為市級整治村。2008被評為二星級新農村。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為了認真落實《中共中央關於加強人口與計畫生育工作穩定低生育水平的決定》,充分調動廣大村民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務的積極性。按照“依法管理、村級自治、優質服務”的要求,根據《浙江省村民委員會組織法》、《浙江省計畫生育條例》等有關法律、法規規定,結合本村實際情況,經村民代表討論同意制定本章程。

第二條:本章程建立以全面優質服務為核心,以民眾自覺參與為基礎,行政管理與民眾自治相結合的計畫生育工作機制,維護民眾的合法權益,圍繞廣大民眾的生產、生活、生育開展服務。

第三條:本章程是計畫生育的行為規範,由村民委員會組織實施,村民代表監督執行。村內各個組織、共產黨員、幹部和全體村民,章程面前人人平等,村委會要嚴格執行計畫生育民主決策、民主管理、民主監督,黨員、幹部要帶頭執行章程,廣大村民要認真行使自己的權利,履行自己的義務。

第四條:本章程經村民代表大會審議通過,報鄉鎮人民政府、人大主席團備案。

第二章 計畫生育村民自治目標

第五條:通過全村村民的共同努力,實現以下目標:

l、全村村民自覺按照計畫生育的方針、政策、法律、法規和村民自治章程規範自己的婚育行為,自覺接受計畫生育管理與服務,無計畫外出生、無大月份引產。

2、全村村民婚育觀念有明顯的轉變,樹立起科學、文明、進步的婚育觀念,思想道德水平和科學文化知識、身體素質等有明顯提高。

3、全村人口與計畫生育工作按照目標考核的要求,認真完成人口指標任務,構建和諧的人口環境,實現人口與經濟協調發展。

第三章 村民委員會職責

第六條:履行計畫生育管理職責,督促,協助村民履行計畫生育義務,落實避孕節育措施和必要的補救措施。

第七條:建立計畫生育領導小組,配好計生服務員。每月召開一次會議,認真研究和解決計畫生育工作中的實際困難和問題,半年、年終向村民代表大會報告計畫生育各項指標及工作完成情況。

第八條:每季召開一次育齡民眾培訓教育,每月更換計畫生育宣傳欄內容一次;向民眾宣傳計畫生育方針、政策和法規,傳播和提供避孕節育、優生、優育、優教、婦幼保健等科普知識。

第九條:及時為申領《結婚證》、《生殖健康服務證》、《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流動人口婚育證明》的村民提供有效的證明。

第十條:每年二次負責通知已婚婦女接受鄉鎮政府組織的生殖健康體檢服務。

第十一條:每月向村民提供避孕藥具,做到上門服務,及時隨訪。

第十二條:對舉報違反規定條件懷孕或生育的,經查屬實,給予一次性300-500元獎勵,並對舉報者予以保密。

第十三條:村委會因領導、組織等原因沒有完成與鄉鎮簽定的目標考核責任的,向村民代表大會作出書面檢討。

第十四條:村委會根據村經濟發展情況逐步調整對獨生子女戶、兩女戶家庭的各項優惠政策。實行計畫生育公開制度。

第四章 村計畫生育服務員職責

第十五條:村計畫生育服務員受鄉鎮計畫生育辦公室的業務指導,在村黨支部和村委會的直接領導下,行使計畫生育服務的職能。其職責是:

l、當好領導參謀助手,協助村黨支部和村委會完成人口與計畫生育責任目標。

2、利用活動室積極組織育齡婦女開展活動,在各大節日開展好社會大宣傳,並針對不同的育齡人群開展有針對性的宣傳與服務。

3、幫助育齡婦女了解各種避孕方法的原理和優、缺點,指導育齡婦女在知情的基礎上選擇適合自己的以長效避孕措施為主的避孕方法。

4、認真做好“村級工作手冊” 的記錄,確保各種帳、卡、冊的整齊、規範。

5、按照要求認真做好育齡婦女的“現居住地管理”工作,及時檢查外地的流動人口育齡婦女攜帶《婚育證》的情況。

6、為育齡婦女搞好生殖健康服務,每年為已婚育齡婦女搞好兩次B超查體(2月、8月),並記入健康檔案。新婚、孕產、術前、術後的育齡婦女搞好訪視服務,幫助她們解決實際困難。

7、熟悉本村計畫生育工作的情況,發現孕情及時做好補救,每半年向計畫生育領導小組總結、分析本村計畫生育工作一次。

第五章 村計畫生育協會職責

第十六條:村計畫生育協會是協助村黨支部、村委會搞好計畫生育的民眾組織,是實現計畫生育村民自治的重要載體,在村黨支部、村委會的領導下,通過開展帶頭、宣傳、服務、監督、交流活動,促進計畫生育村民自治健康發展。村計畫生育協會職責:

1、組織會員帶頭宣傳計畫生育方針、政策、法規,帶頭實行計畫生育,帶頭勤勞致富,聯繫民眾並幫助特困的計畫生育家庭。

2、協助搞好宣傳,普及計畫生育、避孕節育、優生優育及生殖保健知識。

3、積極開展“三結合”搞好幫扶及生殖健康服務。

4、協助村委會做好民眾的思想工作,通過開展多項服務,穩定民眾的低生育水平。

5、參與人口計畫的制定和落實,參與計畫生育經費的管理、監督、獎勵措施的落實。監督二胎的申報、審批,廣泛聽取和反饋民眾的意見和要求,維護育齡民眾的合法權益。

第十七條:村計畫生育協會活動制度

1、例會制度

2、學習培訓制度

3、會員聯繫戶制度

4、民主參與、民主監督制度

5、評比獎勵制度

6、會員小組活動制度

第六章 村民的職責

第十八條:自覺執行計畫生育政策,接受並按時參加村委會組織的各類婚育知識、計生法規、基本國策、“五期”教育等培訓。

第十九條:結婚要登記。凡申請結婚的男女雙方年齡男不得早於22周歲,女不得早於20周歲,推遲三年為晚婚。未領《結婚證》同居的,不受法律保護。未到法定年齡結婚生育和未領《結婚證》生育的,均為違反規定條件生育。

第二十條:生育要計畫。育齡夫婦領取《結婚證》後,可自行安排生育時間,懷孕前要領取《生殖健康服務證》,憑《生殖健康服務證》到醫療服務機構進行健康檢查。無生育能力的,要符合《收養法》和《浙江省人口與計畫生育條例》規定,可以依法收養一個子女。

第二十一條:已生育一個女孩的,要求生育第二個孩子的,間隔必須在48個月以上(女方已滿28周歲,不需要間隔),夫妻雙方提出申請,村計畫生育協會評議,村委會審議後簽署意見報鄉鎮計生辦,由鄉鎮計生辦審核後報縣計生局批准後方可懷孕生育。

第二十二條:如第一孩子為非遺傳性病殘兒,不能成長為正常勞動力的,要求生育第二個孩子的,夫妻雙方需提出書面申請,並將孩子的有關病歷、病殘部位的照片上報村委會審議後報鄉鎮計生辦,由縣計生局審核後報溫州市計生委進行病殘兒醫學鑑定,批准後方可懷孕生育。

第二十三條:生育孩子後,應在產後接受避孕節育措施,在知情的前提下引導他們選擇落實一孩放環,二孩結紮為主的避孕節育方法。

第二十四條:按時參加每年二次生殖健康檢查,外出流動人口不便返回的,可到溫州市計生委指定的地點檢查,並按時寄回檢查證明。

第二十五條:違反規定條件懷孕後,應及時主動採取補救措施。

第二十六條:凡外出務工、經商離開本鄉鎮的19-49周歲的村民,在外出前須帶身份證、單寸照片,已婚的還須帶《結婚證》、兩人照片持村委會證明,到鄉鎮計生辦辦理全國統一的《流動人口婚育證明》,憑此證可在流入地辦理《暫住證》、《務工證》、《營業證》等證件。

第二十七條:生育一個孩子終身不再生育的夫婦,可以申請領取《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憑《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享受上級政府規定的各種優惠獎勵政策。

第七章 獎勵與限制

第二十八條 本村對自覺實行計畫生育的村民實行優待和獎勵。

(一)對領證的獨生子女戶和兩女結紮戶,發給《優惠卡》,享受省、縣、鄉有關優待規定。

(二)對領取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的子女或者生育兩個女孩已絕育的家庭,在子女年滿14周歲前,村委會每年給予慰問;在村集體經濟收益分成、申請宅基地時按雙份安排;對考取大專、大學本科的一次性分別給予 元和 元的獎勵。

(三)符合再生育條件自願不生育並領取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的,村委會一次性給予 元獎勵。

(四)獨生子女戶、兩女結紮戶,其子女在入學、參軍、招工時,同等條件下優先推薦,優先安排就業,優先承包村里果園、山林、魚塘等,優先獲得新技術培訓、扶貧開發或“三結合”項目等方面的扶助。在生產、生活發生困難時,村委會給予優先照顧救濟;在同等條件下,優先給予享受農村最低生活保障。

(五)對本村計畫生育作出突出貢獻的村民,由村委會給予表彰和獎勵。

第二十九條 村民凡有違反計畫生育的行為,除按省《條例》進行徵收社會撫養費,村委會按照下列規定進行處理:

(一)違反計畫生育政策多生育的,在子女年滿14周歲前,不享受救濟和補助。

(二)已婚育齡婦女無故不按時參加生殖健康檢查的,不按時落實節育措施的,政策外懷孕拒絕落實補救措施的,除上報上級計生部門按規定進行教育、警告或處罰外,應當負擔計生工作人員外出尋找的一切費用。

(三)外來流動人口常住本村的,須辦理暫住證和婚育情況審驗證。用工單位或房屋出租者應履行《浙江省流動人口計畫生育工作管理辦法》規定的義務,對因外來流動人口計生管理出現問題而造成的經濟責任,流動人口未能承擔的,用工單位或房屋出租者應予以承擔。

(四)凡藏匿外來躲避計畫生育對象,刁難、圍攻、謾罵、威脅計生工作人員,除報告上級政府依法處理外,對當事人的違法行為在村中予以通報批評,並酌情賠償計生工作人員誤工等經濟損失。

第八章 附 則

第三十條:本《章程》的解釋權屬村民委員會。本章程自村民代表大會通過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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