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條為了進一步規範政府投資建設項目管理,建立健全科學、民主、高效的項目決策和組織實施程式,保證工程質量,提高投資效益,根據《國務院關於投資體制改革的決定》、《省人民政府關於貫徹國務院投資體制改革決定的意見》和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所稱政府投資建設項目,是指全部或部分使用財政性資金進行投資建設的項目。
根據資金渠道劃分,主要包括:
(一)由中央、省、孝感市等上級撥款,市財政配套,投資或共同投資的建設項目;
(二)利用國債、地方債券資金的建設項目;
(三)市政府通過融資平台融資的建設項目;
(四)各種投資補助和貸款貼息的建設項目。
根據項目性質劃分,主要包括:
(一)城市基礎設施及公共安全設施項目;
(二)農業、農村基礎設施及保護和改善生態環境設施項目;
(三)交通基礎設施項目;
(四)教育、科技、文化、衛計、體育、民政、勞動保障及廣播電視等社會事業項目;
(五)黨政機關、行政事業單位及人民團體辦公業務用建設項目;
(六)其它公共服務設施項目。
第三條成立市政府投資建設項目管理領導小組,由常務副市長任組長,分管副市長任副組長,市發展和改革局、財政局、建設局、交通運輸局、國土資源局、房管局、環保局、監察局、審計局、公共資源交易監督管理局、政府投資管理中心等部門單位主要負責人為成員,領導小組對政府投資建設項目的全過程進行組織和監管,確保工程質量。項目實施由分管副市長具體負責。
第四條市財政局負責政府投資項目資金撥付、使用和財務的監管;市政府投資管理中心對其所融資的市政府指定的基礎設施建設和其他項目,以出資人身份參與項目建設,履行資金撥付、使用的監督職責。
第五條本辦法所稱項目業主單位是指符合本辦法第二條規定,使用政府資金投資的項目建設單位。
第六條每年10月份項目業主單位根據規劃編制下一年度政府投資建設項目計畫報市發展和改革局審核,市發展和改革局根據經濟社會發展計畫,結合有關單位提出的項目建設計畫,會同市財政局、市政府投資管理中心於11月中旬前提出下一年度項目建設總體建議,經市長辦公會議討論確定後,於次年初編制當年政府投資建設項目計畫,各項目業主單位按年度計畫組織實施。臨時建設項目按有關程式決定實施。
第七條政府投資建設項目必須經過下列程式:
(一)項目審批;由項目主管部門於30天內完成項目建議書等相關檔案資料報市發展和改革局審批;超過許可權的由市發展和改革局初審後報上級發改部門審批。
(二)勘察、設計及評審;由項目建設單位組織有資質的勘察設計單位進行勘測和設計,並對勘測情況和設計圖紙等組織相關項目專家和人員,於30天內完成項目設計的評審。
(三)編制審核預算;包括編制標底,審核預算,於15天內完成。
(四)公開招標;由項目建設單位申報,市公共資源交易監督管理局組織相關單位按招投標程式規定在市公共資源交易中心進行。
(五)組織實施;由項目業主單位根據工程量在招投標標書規定的時限內完成。
(六)竣工驗收;工程完工後由市發展和改革局或項目申報單位的行業主管部門,組織有相關資質的機構進行驗收。
(七)決算審計;經項目主管單位初審合格後,由審計部門根據驗收報告及完整的竣工決算報表和相關項目資料在30天內完成審計;因不確定因素需延長審計期限的,經審計計畫下達機關批准可以適當延長,延長時間最高不得超過20天。
(八)資金清算;根據審計部門的審計結論,除預留的質量保證金外,結算工程尾款。
第八條政府投資建設項目應當按照基本建設程式和國家投資管理規定做好項目前期工作,委託具有法定資質的勘測設計單位編制項目建議書、可行性研究報告、初步設計和概算,辦理環境影響評價等手續。對多個投資額較小的、同類性質的或關聯度較強的政府投資建設項目,可以合併編報項目建議書和可行性研究報告。
第九條政府投資建設項目業主單位主要負責實施項目的申報設計工作,配合相關部門搞好質量監督、投資控制、施工進度、環境協調、安全管理、竣工驗收和結算審計等。
第十條政府投資建設項目實行項目決策諮詢評估制度。基礎設施項目使用政府投資500萬元以上(含500萬元)的,其它項目使用政府投資100萬元以上(含100萬元)的,市發展和改革局及項目業主單位應當委託具有法定資質的諮詢中介機構對項目建議書進行評估,組織專家審查可行性研究報告、初步設計和項目概算。基礎設施項目使用政府投資500萬元以下的,其它項目使用政府投資100萬元以下的,對經濟、社會和環境影響重大、社會公眾普遍關注的公益性建設項目,市發展和改革局及項目業主單位應當採取聽證會等方式廣泛徵求社會各界意見。
第十一條政府投資項目一般應由政府投資管理中心負責委託具有法定資質的中介機構編制投資預算,送市審計機關進行招投標的控制價審計後確定招標標底。在編制投資預算時,要重點控制主材料單價,市建設部門會同政府投資管理中心負責提供主材料的單位價格信息,報市政府批准後實施。項目業主單位應在與中標單位簽訂施工契約前,將項目施工圖紙和契約文書送市審計機關審驗備案。部分專業項目按上級政府或主管部門規定的程式操作。
第十二條政府投資建設項目必須實行公開招投標。項目勘察、設計、施工和有關設備材料的採購,應當按照《政府採購法》和《招標投標法》的規定進行操作。
第十三條 政府投資建設項目的工程監理必須面向社會按法定程式進行公開招標。對項目較多的市政工程,可採取打包招標的辦法進行。
第十四條政府投資建設項目必須辦理規劃設計、招標投標、質量監督、安全監督、工程監理、材料檢測等手續,取得建設工程施工許可證後才能進行施工。
第十五條政府投資建設項目必須按照批准的設計檔案進行施工建設。確需變更初步設計的,應當由原設計單位在概算控制範圍內編制變更設計說明。累計變更造價增加占契約價控制在5%以內,單次變更金額增加在5萬元以下的,由項目業主單位、審計單位、施工單位三方簽字後實施;單次變更金額增加超過5萬元的,由項目業主單位報審批機關批准,政府投資管理中心編制概算,並送審計部門備案。
第十六條對政府投資項目建設涉及的行政性收費和服務性收費實行整體打包。500萬元(含500萬元)以上的工程,費用總額不超過工程總造價的4%;500萬元以下的工程,費用總額不超過工程總造價的4.5%。項目管理費按《漢川市政府投資建設項目管理費管理辦法(試行)》(漢川政規[2013]4號)執行。
第十七條 政府投資建設項目實行竣工驗收制度。項目竣工驗收合格後,根據竣工驗收批覆檔案,由市審計局進行竣工決算審計,在審計結論出具之前,預付工程價款不得超過契約總價(含補充契約)的70%。市財政局、市政府投資管理中心憑審計結論和市發展和改革局項目竣工驗收批覆檔案撥付工程尾款。撥付項目工程尾款時,預留不低於工程總價款10%的質量保證金,待工程缺陷責任期滿後進行清算。
第十八條政府投資建設項目資金的使用根據資金來源應當由財政或政府投資管理中心直接支付。市財政部門和政府投資管理中心負責對項目的資金、財務活動全過程實施監督,項目業主單位必須專款專用,不得突破規定標準,不得挪作它用。
第十九條市審計機關要按照有關規定依法對政府投資建設項目的工程造價、預決算的執行情況、項目管理情況和財務收支等事項進行審計,對重點投資項目的前期準備、招標標底控制價、現場施工、工程結算、竣工決算實行全程跟蹤審計,必要時可以對與項目有關的勘測設計、施工、監理、供貨等單位取得建設項目資金的真實性、合法性進行調查。
第二十條 審計部門查出未按程式操作,違規轉包分包的,因勘測設計單位的責任造成預算嚴重失控,虛假高估預算等違法違規行為等,應當製作審計移送處理書送有關部門立案查處;觸犯刑律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一條經審計審減的投資,在竣工決算審批後30日內返回,或直接從工程尾款中扣減。
第二十二條 市監察部門依法督促和指導項目業主單位創建廉政陽光工程,負責監察項目涉及的相關職能部門的行政職責履行情況,依法查處項目建設過程中的違法違紀行為。
第二十三條在市政府投資建設項目的申報、審批、建設等過程中,市發展和改革局、財政局、建設局、交通運輸局、國土資源局、房管局、環保局、監察局、審計局、公共資源交易管理局、政府投資管理中心等行政管理和服務部門應提高工作效率,提供優質服務,保證政府投資項目建設的順利實施。
第二十四條建立政府投資建設項目施工單位黑名單制度。對圍標、串標、呈報虛假資料的,三年內不得進入漢川市場;對擅自分包轉包、延期開工、延期竣工的,偷工減料、以次充好的,由項目業主單位責令改正。造成經濟損失的,依法予以追償。
第二十五條建立健全問責制度。對政府投資建設項目業主單位、勘察設計單位、施工單位、監理單位出現的問題進行問責,實行責任追究。其單位和責任人姓名必須在建設項目的施工現場和建成後的建築物或構築物的顯著位置公示。監察部門應設定並公布舉報電話、網站或信箱,受理單位和個人的舉報,對相關違紀違法責任人依法予以查處。
第二十六條 本辦法有效期3年,自二O一四年九月二十日施行至二O一七年九月十九日止。《漢川市政府投資建設項目管理辦法(試行)》漢川政規[2010]3號即時廢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