漂流民

一方面,除了荷蘭和中國的船隻外,幕府禁止其他國家的船隻開到日本。 1636年的“鎖國令”,進一步把特許權也取消了:“嚴禁派遣日本船駛往外國,也不得派遣日本人至外國。 到了外國的日本漂流民,除了極少數人留在外國外,大多數人都被送返回日本,而那些漂到中國之外的特別是漂到東南亞的日本漂流民。

江戶時代是一個被嚴格限制對外交往的時代。一方面,除了荷蘭和中國的船隻外,幕府禁止其他國家的船隻開到日本。原因是當時的中國和荷蘭都不信仰基督教,它們前來日本的目的只是貿易,不帶有令日本人畏懼的宗教使命。另一方面,幕府也限制日本人同外國人接觸。1633年,德川幕府明文宣布“除特許船以外,嚴禁其他船隻駛往外國”。同時還規定“除特許船以外,不得派遣日本人至外國;如有偷渡,應處死罪;偷渡船及其船主一併扣留”。1636年的“鎖國令”,進一步把特許權也取消了:“嚴禁派遣日本船駛往外國,也不得派遣日本人至外國。”甚至對已經旅居海外的日本人,“若返抵日本,應即處以死罪”。
但是日本是個四面環海的島國,列島周圍氣象變化又十分劇烈:“海風之行,觸礁則摧,入涉則覆。又有黑風、海動之變,遇之則天地晦冥,波濤鼎沸……”(張瀚《松窗夢語·東倭記》,上海古籍出版社,1986,51—52頁)再加上日本船隻的構造簡單,於是許多在海上運貨和捕魚的船隻經常遭難漂流海上。這些遭難的船夫或船客在日本史料中被稱作“漂流民”.在中國的檔案文獻中被稱作“難番”、“難夷”。他們中的很多人在漂流中喪失了生命,倖存者有的漂流到了外國,而其中漂流到中國的最多。據佐藤三郎的統計,在江戶時代,有記錄的日本人漂流事件至少有105件,而漂流到中國的就有45件(據筆者統計約有87件)之多,其餘的則漂到朝鮮、菲律賓、南北美洲等處。
到了外國的日本漂流民,除了極少數人留在外國外,大多數人都被送返回日本,而那些漂到中國之外的特別是漂到東南亞的日本漂流民。往往也是通過來往於長崎的中國貿易船隻送回。這些漂流到海外的日本人顯然觸犯了國內的禁令,按照禁令他們理應不許回國或被判處死刑,但由於他們不是故意觸犯禁令,因此他們回國後,幕府對他們也不能判處死刑。但是,幕府規定先把他們拘留在長崎,對他們的漂流經過和在外國逗留期間的活動進行嚴格審訊,在判明他們沒有皈依基督教之後,才把他們送回家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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