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設宗旨
遵守憲法、法律、法規和國家政策,遵守社會道德風尚,促進散打運動在滿洲里市的發展和推廣
成立原因
滿洲里作為自治區直轄縣級市和內蒙古自治區計畫單列市(準地級市),經濟建設飛速發展。但武術運動行業存在一些隱患。因為武術培訓行業即不屬於工商局管理的企業類,又不屬於教育局管理的教育類別,確切的說就是沒有辦法出示辦理任何證明其經營資格的手續。因此,滿洲里文化體育新聞出版局(原滿洲里市廣播電視局)及滿洲里市民政局共同商議,為了阻止不法人士或資歷不足者誤人子弟,故創辦了滿洲里散打協會,且根據對滿洲里市各方的調查評價,推舉王維豪先生作為常任主席,對當地武術培訓俱樂部進行資格認證及場館備案、人員培訓,指導當地散打武術類比賽的舉辦,並接受政府主管部門授權或委託的其他事項。
組織章程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本社團的名稱:滿洲里散打協會
英文譯名:Manchuria Sanshou Association
英文縮寫:MSA
第二條 本團體的性質:指導滿洲里地區散打相關的活動舉辦、組織指導及舉辦散打相關賽事、統一管理滿洲里地區散打協會會員,組織本地各散打俱樂部成員加入滿洲里散打協會並積極參與協會組織的各項活動
第三條 本團體的宗旨:遵守憲法、法律、法規和國家政策,遵守社會道德風尚,促進散打運動在滿洲里市的發展和推廣
第四條 本團體接受滿洲里市文化體育新聞出版廣電局、行政審批服務局和民政局監督管理
第五條 本團體的住所:扎賚諾爾區御景花園南區三號樓三號門市
第二章 業務範圍
第六條 本團體的業務範圍:
(一)組織進行行業調查,政策與理論研究,定期向市政府和有關部門提交有關本體育散打行業的調查報告,全面反應體育散打行業存在的發展情況、存在的問題及建議,協助政府做好社會管理。
(二) 協調本協會內外的關係,促進對內對外橫向經濟聯繫和理論交流;加強同行業合作,促進會員間信息交流與合作。
(三)協助政府主管部門開展有關體育散打行業標準的制定、資質審核、市場準入資格認證、人員培訓、項目論證、創優達標考評等工作,接受政府主管部門授權或委託的其它工作。
(四) 調解內部糾紛,維護會員的合法權益,反映會員的意見要求,密切協會與政府、協會與會員和協會與社會的和諧關係。
(五)促進本市散打運動的發展,加強散打運動在滿洲里地區的推廣、提高散打協會會員的成長。
第三章 會員
第七條 本團體的會員種類: 個人及散打俱樂部
第八條 申請加入本團體的會員,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擁護本團體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團體的意願;
(三)在本團體的業務,行業領域內具有一定的影響;
第九條 會員入會的程式是:
(一)提交入會申請書;
(二)經理事會討論通過;
(三)正式登記備案;
(四)由理事會或理事會授權的機構發給會員證。
第十條 會員享有下列權利:
(一)本團體的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
(二)參加本團體的活動;
(三)獲得本團體服務的優先權;
(四)對本團體工作的批評建議權和監督權;
(五)入會自願、退會自由;
第十一條 會員履行下列義務:
(一)執行本團體的決議;
(二)維護本團體合法權益;
(三)完成本團體交辦的工作;
(四)按規定交納會費;
(五)向本團體反映情況,提供有關資料;
第十二條 會員退會應書面通知本團體,並交回會員證。會員如果1年不交納會費或不參加本團體活動的,視為自動退會。
第十三條 會員如有嚴重違反本章程的行為,經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表決通過,予以除名。
第四章 組織機構和負責人產生、罷免
第十四條 本團體的最高權力機構是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的職權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選舉和罷免理事、監事、常務理事和會長(理事長)、監事長、副理事長(副會長)、秘書長;
(三)審議理事會的工作報告和財務報告;
(四)決定終止事宜;
(五)決定其他重大事宜。
(國辦發[2007]36號檔案規定:秘書長可通過選舉、聘任或向社會公開招聘等方式產生。如果秘書長採用聘任或公開向社會招聘,其‘責權利’必須通過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的半數以上代表同意。
第十五條 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每年召開一次。須有2/3以上的會員(或會員代表)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會員(或會員代表)半數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本會選舉按照國辦發[2007]36號的規定,實行差額無記名投票方式。
第十六條 會員代表每屆任期5年。因特殊情況需提前或延期召開的,須由理事會表決通過,並經業務主管單位審核後報錦江區民政局批准同意。但延期換屆最長不超過1年。
第十七條 理事會是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的執行機構,在閉會期間領導本團體開展日常工作,對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負責。
第十八條 理事會的職權是:
(一)執行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的決議;
(二)選舉和罷免理事長(會長)、副理事長(副會長)、秘書長;
(三)籌備召開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
(四)向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報告工作和財務狀況;
(五)決定會員的吸收或除名;
(六)決定設立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
(七)決定副秘書長、各機構主要負責人的聘任;
(八)領導本團體各機構開展工作;
(九)制定內部管理制度;
(十)決定其他重大事項。
第十九條 理事會須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理事2/3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條 理事會每年至少召開二次會議。
第二十一條 本團體設立常務理事會(理事人數較多時,可設立常務理事會)。常務理事會由理事會選舉產生,在理事會閉會期間行使第十八條第一、 三、五、六、七、八、九項的職權,對理事會負責(常務理事人數不超過理事人數的1/3)。
第二十二條 常務理事會須有2/3以上常務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常務理事2/3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條 常務理事會至少半年召開一次會議。
第二十四條 本團體的理事長(會長)、副理事長(副會長)、秘書長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堅持黨的路線、方針、政策、政治素質好;
(二)在本團體業務領域內有較大影響;
(三)理事長(會長)、副理事長(副會長)、秘書長最高任職年齡不超過70周歲,秘書長為專職;
(四)身體健康,能堅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過剝奪政治權利的刑事處罰的;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在本單位任職:
(一)無民事行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的;
(二)正在被執行刑罰或者正在被執行刑事強制措施的;
(三)正在被公安機關或者國家安全機關通緝的;
(四)在民間組織擔任主要負責人期間該組織被撤銷登記的,自該單位被撤銷登記之日起未逾3年的;
(五)任非法民間組織負責人或參與非法民間組織,其骨幹人員,自該組織被取締之日起未逾5年的。
(六)非中國內地居民的;
(七)法律、法規規定不得擔任法定代表人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五條 本團體理事長(會長)、副理事長(副會長)、秘書長(註:任期未超出兩屆的前提下)如超過最高任職年齡的,須事前經錦江區民政局和業務主管單位批准同意後,方可參加選舉。
第二十六條 本團體理事長(會長)、副理事長(副會長)、秘書長每屆任期5年。正理事長(會長)、副理事長(副會長)、秘書長任期最長不得超過兩屆。
第二十七條 本團體理事長(會長)為本團體法定代表人[社團法定代表人一般應由理事長(會長)擔任。如因特殊情況需由副理事長(副會長)或秘書長擔任法定代表人,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和業務主管單位批准同意後,方可擔任,並在章程中寫明]。
本團體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團體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八條 本團體理事長(會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
(二)檢查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決議的落實情況;
(三)代表本團體簽署有關重要檔案
第二十九條,本團體秘書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主持辦事機構開展日常工作,組織實施年度工作計畫;
(二)協調各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開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書長以及各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主要負責人,交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決定;
(四)決定辦事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專職工作人員的聘用;
(五)處理其他日常事務。
第三十條 本會設立監事會,其成員為 3 (奇數)人。
監事任期與理事任期相同,任期屆滿,可以連選連任,最長不超過兩屆。〔監事會成員不得少於3人,並推選1名召集人。〕
第三十一條 監事在單位會員、個人會員、社團從業人員或有關單位推薦的人員中產生或更換。監事會中的從業人員代表由單位從業人員民主選舉產生。
協會理事、常務理事、負責人不得兼任監事。
第三十二條監事會行使下列職權:
(一)檢查本單位財務;
(二)對本單位理事會、常務理事會及負責人違反法律、法規或章程的行為進行監督;
(三)當本單位理事會、常務理事會、理事(會)長及社團其它負責人的行為損害本協會的利益時,要求其予以糾正;
監事列席會員(會員代表)大會、理事會、常務理事會議和協會重要行政會議。
第三十三條監事會設監事長一人,監事會議實行1人1票制。監事會決議須經全體監事過半數表決通過,方為有效。
第三十四條 本單位建立重大活動請示報告制度,凡涉及下列事項,須事前(中、後)向錦江區民政局和業務主管單位報告:
( 一)接受境(內)外捐贈資助的;
(二)發生突發事件、事故、問題的;
(三)涉及職工切身利益和社會穩定的事項的;
(四)被政府相關部門通報、查處、處罰的;
(五)組織、舉辦跨區域性的學術交流(研討)、推介、展覽的;
(六)組織出境考察、交流的;
(七)理事會換屆;
(八)其它需要請示報告的重大事項。
第五章 資產管理、使用原則
第三十五條 本團體經費來源:
(一)會費;
(二)捐贈;
(三)政府資助;
(四)在核准的業務範圍內開展活動或服務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六條 本團體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收取會員會費。其會費標準是:個人會員:20元/年。
第三十七條 本團體經費必須用於本章程規定的業務範圍和事業的發展,不得在會員中分配。
第三十八條 本團體建立嚴格的財務管理制度,保證會計資料合法、真實、準確、完整。
第三十九條 本團體配備具有專業資格的會計人員。會計不得兼任出納。會計人員必須進行會計核算,實行會計監督。會計人員調動工作或離職時,必須與接管人員辦清交接手續。
第四十條 本團體執行《民間非營利組織會計制度》,資產和財務管理接受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和財政部門的監督。資產來源屬於國家撥款或者社會捐贈、資助的, 必須接受審計機關的監督,並將有關情況以適當方式向社會公布。
第四十一條 本團體換屆或更換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須接受社團登記管理機關組織的財務審計。
第四十二條 本團體的資產,任何單位、個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四十三條 本團體專職工作人員的工資和保險、福利待遇,參照國家對事業單位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式
第四十四條 對本團體章程的修改,須經理事會審議後報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方為有效。
第四十五條 本團體修改的章程,須在會員代表大會通過後15日內,報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核准後生效。
第七章 終止程式及終止後的財產處理
第四十六條 本團體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於分立、合併等原因需要註銷的,由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提出終止動議。
第四十七條 本團體終止動議須經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
第四十八條 本團體終止前,須在登記管理機關錦江區民政局和業務主管單位的指導下成立清算組織,清理債權債務,處理善後事宜。清算期間,不開展清算以外的活動。
第四十九條 本團體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辦理註銷登記手續後即為終止。
第五十條 本團體終止後的剩餘財產,在滿洲里市民政局的監督下,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用於民間組織發展的相關事業。
第八章 附則
第五十一條 本章程經 2017年12月15日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
第五十二條 本章程的解釋權屬本團體的理事會。
第五十三條 本章程自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核准之日起生效。
組織活動
2018年1月,滿洲里散打協會正式向滿洲里文化體育新聞出版局、滿洲里市民政局申請,開展《現代武術進校園》活動,協助全程小、初、高中同時無償開設武術防身課程,並對授課教練的資歷進行考核及統一規劃其課程大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