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設機構
(一)辦公室
負責綜合協調全局政務工作;負責全縣房地產現狀、發展趨勢及重要工作的調研;負責綜合材料的起草工作;負責會議組織、文秘、檔案、機要、保密、文印、督辦查辦、綜合治理、後勤服務和接待工作;負責勞動人事工作;制定機關內部各項規章制度並組織實施;負責信訪、計生工作、工青婦工作。
(二)計畫財務股
負責制定全局財務管理制度;編制、申報全局年度收支預、決算計畫;負責局機關財務管理核算工作和全局國有資產管理及各項經費工作;負責對局屬單位的財務監督、檢查、指導、管理工作;負責直管公房維修資金的管理和使用工作;負責全局財務、統計及業務人員的培訓工作。
(三)法規監察股
負責貫徹執行國家有關房地產業的法律、法規;負責制定全縣有關房產管理方面的政策;負責行政複議、行政訴訟和行政處罰聽證工作,組織房地產管理方面有關事項的聽證;負責房地產法律、法規的宣傳、諮詢工作;
(四)房改辦
(五)審批股
負責貫徹執行國家、省、市有關房屋權屬登記管理工作的政策、法規和規定;負責全縣房地產權屬管理、房地產抵押管理、房產測繪管理、房產產籍檔案管理工作;負責核發房屋權屬證書;負責全縣房屋的統計工作;負責房地產廣告和商品房預(銷)售管理和登記工作;負責受理房管局行政審批事項。
(六)市場管理股(監察大隊)
負責研究制定全縣房產業的發展和中長期規劃;負責編制全縣住宅建設的發展規劃和年度計畫並組織實施;負責全縣房地產轉讓、租賃管理工作;負責房地產轉讓的審查、核准工作;參與城鎮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方案的制定;負責土地收益金代征工作;負責個人建房和異產毗連房屋的管理工作;負責全縣房地產統計報表工作;負責房產中介機構資質年檢和房產經紀人的管理、培訓工作;負責房地產開發企業資質管理工作;負責擬定房產市場管理政策和管理辦法。負責房地產業行政執法和監督檢查工作,依法查處各種違法違章行為,負責職工法制教育和組織全局執法檢查工作;
(七)物業管理辦公室
負責物業管理行業管理,研究制定全縣物業管理的發展規劃;負責物業管理企業的資質審查、審批、年檢和業務指導;參與居住小區物業管理的綜合驗收和接管工作;參與制定物業管理收費項目、標準的審核、報批工作及物業管理的有關技術標準;組織物業管理從業人員進行上崗培訓;
(八) 廉租住房管理辦公室
貫徹落實國家、省、市廉租住房相關政策;負責廉租住房補貼資金的申報、登記、調查、核實、發放等工作;制定並實施廉租住房建設計畫。
2、服務單位及服務範圍:
(一)房地產交易中心
辦理房地產交易登記、鑑證及權屬轉移手續;協助財政、稅務部門徵收與房地產交易有關的稅收;為房地產交易提供洽談協定,交流信息,展示行情等各種服務;建立定期信息發布制度,為政府巨觀決策和正確引導市場發展服務。
(二)直管公房管理所
負責直管公房經營管理、服務工作及廉租住房的管理、服務工作;根據房屋租賃市場價格水平定期頒布房屋租賃指導租金;制定並實施租金計畫、房屋修繕計畫和舊房改造計畫;編制直管公房中長期規劃;負責直管公房的租金收繳工作。
(三)房產交易監理所
全縣房地產交易市場管理工作;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房地產管理法》、《城市房地產轉讓管理辦法》、《河南省城市房地產交易管理辦法》等規定,辦理房產買賣、交換、贈與、析產、繼承、兼併等房產轉移手續。
(四)租賃管理所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房地產管理法》和《城市房屋租賃管理辦法》等規定,負責全縣房屋租賃單位的資格審查、年檢和監督工作,開展全縣房屋租賃登記備案、辦理《房屋租賃證》;對房屋租賃契約進行鑑證;處理房屋租賃中出現的契約糾紛;對出租房屋的面積進行審核,對出租房屋的安全進行現場核驗。
(五)房地產測繪中心
根據《中華人們共和國測繪法》、《房產測量管理辦法》和《房產測量規範》等規定,提供房地產測繪服務,出具《房地產測繪成果報告》等資料。
主要職能
(一)貫徹執行國家、省、市有關房地產管理和住房制度改革的方針、政策和法律、法規;制定全縣房產管理和住房制度改革方面的規範性檔案並組織實施。
(二)負責全縣房產業的行業管理;研究制定全縣房產業的發展戰略和中長期規劃;負責編制全縣住宅建設的發展規劃和年度計畫並組織實施。
(三)負責全縣住房制度改革工作;按照國家、省、市房改政策,研究擬定全縣有關住房制度改革的具體政策和實施辦法;負責房改資金的監督使用及住房公積金的歸集、使用和管理工作。
(四)負責全縣房屋權屬管理,核發《房屋所有權證》;負責辦理商品房預、銷售登記、管理工作;負責房屋測繪管理工作;統一管理全縣房產產籍檔案。
(五)規範並管理全縣房產市場;管理房地產買賣、交換、抵押、贈與、繼承、劃撥、分割、合併、裁決、拍賣、典當等交易及轉讓行為;參與城鎮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方案的制定;負責全縣房屋租賃管理及土地收益金的徵收工作;指導全縣房地產評估工作,會同物價部門對房產價格實施調控和管理。
(六)負責全縣房地產開發經營活動的監督管理和房地產開發企業的資質管理;負責房地產中介服務機構的資質管理和經紀人的資質認證工作。
(七)負責全縣房屋安全管理和安全鑑定工作;負責組織危險房屋的檢查、鑑定;審批危險房屋加固方案;負責住宅室內裝飾裝修活動的管理工作。
(八)負責全縣房產業的行政執法、監督工作;查處違反房地產法律、法規、規章的違法行為。
(九)負責全縣物業管理行業的管理;規範物業管理市場;負責物業管理企業的資質審查、審批、業務指導和年檢工作;指導業主委員會的組建及備案工作。負責全縣房屋共用部位、共用設施維修基金的建立、歸集、管理及使用審批。
(十)負責全縣經濟適用住房審核、申報並指導實施;負責城鎮廉租住房建設、分配、管理工作。
(十一)負責直管公房經營管理,編制直管公房修繕計畫並負責實施;負責城鎮個人建房和單位住宅建設的審批管理及異產毗連房屋管理工作。負責城鎮房屋拆遷管理工作。
(十二)承辦縣政府交辦的其他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