滌除抵押權又叫滌除權。
從語文角度看,滌除,就是“洗滌而清除”。顧名思義,就是有從事“洗滌而清除”之權利。在法理上,正當的清除權能,於本人是意思自治,於他人則應支付對價。
最近我國的“物權法”立法,就可以經常見“滌除權”詞條。目前法律上所謂“滌除權”,似應當完整寫為“滌除擔保權”。其內容可由法條表述:
物權法第一百九十一條 抵押期間,抵押人經抵押權人同意轉讓抵押財產的,應當將轉讓所得的價款向抵押權人提前清償債務或者提存。轉讓的價款超過債權數額的部分歸抵押人所有,不足部分由債務人清償。
抵押期間,抵押人未經抵押權人同意,不得轉讓抵押財產,但受讓人代為清償債務消滅抵押權的除外。
法條中所謂“抵押期間,抵押人未經抵押權人同意,不得轉讓抵押財產,但受讓人代為清償債務消滅抵押權的除外”就是滌除抵押權。
滌除抵押權是為平衡物權流轉中受讓人權益與抵押權人權益的衝突,使受讓人有對於被設定抵押權受讓物的自我救濟權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