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要職責
(一)貫徹落實國家、省民政工作方針政策和法律法規;擬訂全市民政事業發展規劃並組織實施和監督檢查。
(二)承擔依法對社會團體、民辦非企業單位和基金會進行登記管理和監察責任。
(三)負責擁軍優屬、烈士褒揚和優撫對象的撫恤、補助、優待工作;落實優撫政策;審核報批烈士稱號,組織和指導擁軍優屬活動;承擔市雙擁工作委員會的有關具體工作。
(四)負責退役士兵、復員幹部和軍隊離退休幹部的接收安置工作;指導軍隊離退休幹部休養所工作;指導和協調軍供站工作。
(五)負責組織、協調救災工作;組織自然災害救助應急體系建設;負責組織核查、上報並統一發布災情;負責救災款物管理、分配及使用監督工作;組織、指導救災捐贈工作。
(六)負責城鄉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醫療救助、臨時救助、生活無著人員救助工作;指導城鄉社會救助體系建設。
(七)貫徹落實行政區劃管理相關政策和行政區域界線、地名管理的有關辦法;負責鄉(鎮)以上行政區域的設立、命名、變更和政府駐地遷移的報批工作;按規定承擔行政區域界線的勘定和管理工作;負責市內重要和跨市、縣界的自然地理實體命名、更名的有關工作。
(八)貫徹落實城鄉基層民眾自治建設和社區建設政策;指導社區服務體系建設,指導基層民眾自治組織開展民主選舉、民主決策、民主管理和民主監督工作;指導和協調村(居)務公開;推動基層民主政治建設。
(九)貫徹落實社會福利事業發展規劃和相關政策;指導社會福利事業管理,組織指導社會捐助;促進慈善事業發展;組織和指導老年人、孤兒、殘疾人等特殊群體權益保障工作。
(十)負責內地婚姻登記;負責涉港、澳、台及內地兒童收養和殯葬的管理及業務指導工作;推進婚俗和殯葬改革。
(十一)按規定會同有關部門擬訂社會工作發展規劃,推進社會工作人才隊伍建設和相關志願者隊伍建設。
(十二)承辦市委、市政府交辦的其他事項。
辦事指南
優撫辦事指南
一、軍校學員、女兵入伍辦理軍屬關係手續
地方高中畢業生考入軍校、女青年應徵入伍後,須攜帶入伍通知書、註銷後的戶口簿和父母親一方單位的介紹信,到市民政局優撫處轉軍屬關係到區民政局沒,享受軍屬待遇。
二、烈屬、因公犧牲軍人家屬、病故軍人家屬(簡稱“三屬”)轉移撫恤關係手續
“三屬”人員戶口變遷後,可在戶口所在地民政部門享受撫恤待遇,但要辦理撫恤關係轉移手續,由本人持原戶口所在地民政局的介紹信、現戶口簿,到現戶口所在地的市民政部局優撫處辦理。當年的撫恤金應與原戶口所在地民政部門結清,從下年一月份開始由現戶口所在地民政部門負責發撫恤金。
農村五保供養
滁州市農村五保供養制度實施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切實保障農村五保供養對象基本生活,促進農村經濟社會協調發展,維護社會穩定,根據省民政廳、財政廳《農村五保供養制度實施辦法》及相關政策,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實施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農村五保供養對象,是指對持有農村戶口,且老年、殘疾或者未滿16歲的村民,無勞動能力、無生活來源又無法定贍養、撫養、扶養義務人,或者其法定贍養、撫養、扶養義務人無法定贍養、撫養、扶養能力的,享受農村五保待遇。
第三條 實施農村五保供養,必須遵循以下原則:
(一)確保農村五保供養對象的最基本生活需求的原則。
(二)省級財政專項補助與地方財政配套結合的原則。
(三)公開、公平、公正的原則。
(四)屬地管理、動態管理、做到應保盡保的原則。
第二章 保障範圍和標準
第四條 農村五保供養標準,年人均不低於1200元。省財政按年人均850元補助,其他由縣(市、區)財政補助,並根據當地經濟發展水平適時提高五保供養對象的生活補助標準。
第五條 農村五保供養對象承包的土地收益只能作為政府給予供養標準以外的收入,不能沖抵政府給予的供養費用……
內設機構
辦公室
綜合協調機關政務工作;負責文電、會務、機要、檔案等機關日常運轉工作;承擔安全保密、來信來訪、政務公開、宣傳和綜合性檔案起草等工作。承辦有關行政複議和行政應訴工作;組織實施民政普法教育;承擔機關規範性檔案的合法性審核工作。負責機關和直屬單位機構編制、人事管理和教育培訓等工作;擬訂民政系統教育、科技、人才發展規劃;按規定會同有關部門擬訂社會工作發展規劃,推進社會工作人才隊伍建設和相關志願者隊伍建設。負責機關離退休人員的管理服務工作。
民間組織管理局
落實社會團體、民辦非企業單位和基金會登記管理的相關政策;按照管轄許可權負責相關登記管理和執法監察工作;指導和監督各縣、市、區社會團體、民辦非企業單位和基金會的登記管理工作。
優撫科
負責優撫對象的撫恤、補助、優待工作;會同有關部門開展擁軍優屬活動;承擔烈士稱號報批和烈士褒揚工作;指導光榮院、烈士紀念建築物的管理工作。
安置科
(市復員退伍軍人和軍隊離退休幹部安置領導小組辦公室)。
落實有關復員退伍軍人和軍隊離退休幹部安置政策;指導退役士兵、傷殘軍人和復員幹部的接收安置工作;指導各縣(市、區)開展退役士兵職業技能培訓和扶持就業工作;協調部隊軍運和指導軍供站的管理工作。負責軍隊離退休幹部、退休士官和無軍籍退休退職職工的接收安置、服務管理工作;負責干休所的建設工作。
市生產救災領導小組辦公室
貫徹落實救災救濟政策;組織協調減災抗災救災工作,落實防災減災規劃;完善自然災害救助應急預案體系建設,負責救災信息系統管理;承辦災情調查、核實、上報和統一發布工作;承辦救災款物管理、分配及監督使用工作;會同有關方面組織協調緊急轉移安置災民、農村災民毀損房屋恢復重建補助和災民生活救助;承擔境內外對市政府捐贈救災款物的接收和分配工作,組織和指導救災捐贈活動;承辦有關救災物資儲備工作。
社會救助科
貫徹落實社會救助政策,建立、健全城鄉社會救助體系;組織城鄉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醫療救助、臨時救助工作;督促、指導基層開展有關社會救助工作;提出中央和省財政補助、市級財政安排的有關救助資金分配建議,協助相關部門加強對資金使用情況的監督管理;參與擬訂司法、住房、教育等救助相關辦法;承擔全市社會救助信息管理工作。
社會福利和慈善事業促進科
貫徹落實社會福利政策,促進慈善事業發展並指導實施;貫徹落實老年人、孤兒、殘疾人、農村五保供養對象和城市流浪乞討人員等特殊群體權益保護政策;指導社會福利機構的建設和管理工作;負責福利機構內孤兒、棄嬰涉外送養材料的審核上報工作;負責新辦福利企業的資格認定工作和福利企業技改項目申報工作,指導福利企業年檢工作;管理市本級福利彩票公益金;指導六十年代精減老職工和上海下放居民救濟工作 。
基層政權和社區建設科
(社會事務科,市社區服務領導小組辦公室)。
負責城鄉基層民眾自治建設和社區建設工作;提出加強和改進城鄉基層政權建設的建議;指導社區服務體系建設,推進基層社會管理體制改革創新;指導開展城鄉社區幹部培訓和表彰工作,指導社區專職、兼職和志願者隊伍建設;指導做好城鄉社區圖書室援建和管理工作。
落實婚姻登記、兒童收養和殯葬管理政策,推進婚俗和殯葬改革;配合有關部門做好婚育宣傳和婦女兒童保護方面的有關工作;負責婚姻、收養登記機關和殯葬單位的管理和業務指導。
區劃地名科(市地名委員會辦公室)
貫徹落實行政區劃、行政區域界線和地名管理辦法;擬訂行政區劃總體規劃;承辦鄉(鎮)以上行政區域的設立、命名、變更和政府駐地遷移的報批工作;組織指導行政區域界線的勘定和管理;承擔市際行政區域界線爭議的調研和境內縣際行政區域界線爭議的調處工作;編制全市行政區劃圖和縣級行政區域界線詳圖;負責地名管理工作,推行地名標準化、規範化;承擔市內重要和跨市、縣界的自然地理實體命名、更名有關工作;向社會發布標準地名、行政區劃調整和行政區域界線變更公告。
行政審批服務科
承擔局行政審批、公共服務事項的辦理工作;負責行政審批相關文書的制定送達;負責行政審批事項辦理過程中形成的檔案資料管理;負責民政許可及行政服務事項相關法律、法規、辦理程式的諮詢、答覆;負責行政服務大廳民政視窗建設,接受市行政服務中心業務指導與安排。
計畫財務科
擬訂民政事業發展規劃;負責本局預、決算及機關財務工作,指導直屬單位財務管理;負責民政統計工作;負責機關及直屬單位的國有資產管理和基建工作;監督檢查民政事業費的管理使用和民政物資、基建等計畫的落實情況。
市雙擁工作委員會辦公室
貫徹落實雙擁工作政策;指導開展創建雙擁模範城(縣)和軍民共建活動,推廣先進典型;協調軍政、軍民關係,處理軍地歷史遺留問題;承擔慰問部隊的有關工作;承辦市雙擁工作委員會交辦的其他事項。
主要領導
局長:范新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