溫州市重點建設項目管理實施細則

第十條 第十一條 第二十條

第一條 為加強和規範重點建設項目管理,保證重點建設項目的工程質量和建設進度,提高投資效益,根據《浙江省重點建設項目管理辦法》和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實施細則。
第二條 本實施細則適用於本市行政區域內重點建設項目的建設和管理。
第三條 本實施細則所稱市重點建設項目,是指市人民政府按照《浙江省重點建設項目管理辦法》第三條規定批准的建設項目。具體包括:
(一)基礎設施、基礎產業和支柱產業中的重大項目;
(二)文化、教育、衛生、體育等社會事業中的重大項目;
(三)高科技並能帶動產業技術進步的重大項目;
(四)重大生態建設、環境保護項目;
(五)區域經濟發展中的重大項目。
列為市重點建設項目的投資總額一般應當在1億元人民幣以上,經濟欠發達地區、海島及特殊行業可適當降低標準。
第四條 市重點建設領導小組負責全市重點建設項目建設中的協調、指導、督查、考核。市重點建設領導小組辦公室(以下簡稱市重點辦)是市重點建設領導小組的日常工作機構,負責處理日常事務。其主要職責是:
(一)貫徹執行國家、省有關重點建設項目的法律、法規、規章、政策及市政府的相關決定;
(二)建立市重點實施項目和預備項目的項目庫,提出年度市重點實施項目和預備項目初選名單,編制市重點建設項目投資與建設進度計畫,上報申列國家、省重點建設項目名單;
(三)協助有關部門、縣(市、區)論證和落實市重點建設項目;
(四)檢查和督促市重點建設項目的建設工作,及時協調解決問題;
(五)匯總分析市重點建設項目的信息和運行態勢,對存在的問題提出建議和措施;
(六)對市重點建設項目建設工作進行考核表彰和宣傳報導,總結交流市重點建設項目建設經驗。
市發展和改革委員會負責市重點建設項目的綜合管理(以下稱市重點建設項目綜合管理部門)。
第五條 市財政、經貿、國土資源、規劃、建設、審計、環保、安全監管等有關部門及重點建設項目的主管部門,應當按照各自的職責和相關法律、法規、規章及本實施細則的規定,做好市重點建設項目的相關管理、監督、服務工作。
第六條 縣級人民政府、鄉(鎮)人民政府對本行政區域內的市重點建設項目建設應當予以支持和配合,保障其順利實施。
第七條 凡申請列入市重點建設項目,屬政府性投資的項目必須已完成可行性研究報告審批;屬企業投資的項目必須已經完成核准或備案。
第八條 市級項目主管部門和縣(市、區)人民政府認為符合本實施細則第三條規定的項目,按照項目隸屬關係,於每年10月底前向市重點辦提出申請(中央、省駐溫單位建設項目直接向市重點辦提出申請),並同時報送下列材料:
(一)項目簡要說明和項目法人的情況;
(二)有關部門對項目建議書、項目可行性研究報告、項目初步設計的審批材料或者核准、備案材料;
(三)基本建設(技術改造)程式中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國土資源、規劃、環保、安全監管等部門的審批材料;
(四)項目資本金和其他建設資金來源情況的有關證明材料;
(五)其他有關的資料。
第九條 市重點辦根據上報的項目總體情況,徵求財政、國土資源等部門意見,綜合平衡土地、資金等要素,於每年11月底前提出下一年度市重點建設預備項目和實施項目初選名單,並經市重點建設領導小組審查通過後,報市人民政府審批。
政府性投資項目可行性研究報告批准後提出申請的,列為預備項目;項目初步設計批准後,基本具備開工條件,提出申請的,列為實施項目。
備案類企業投資項目在項目備案登記後提出申請的,列為預備項目;完成項目初步設計後,基本具備開工條件的,列為實施項目。核准類企業投資項目在項目核准後提出申請的,列為預備項目;項目初步設計核准後,基本具備開工條件,提出申請的,列為實施項目。
第十條 市重點建設項目原則上每年確定1次,由市人民政府於每年12月底前審議決定。遇有特殊重要建設項目時,應當及時組織審定。
第十一條 市人民政府審議決定市重點建設項目後,在公布前應當按照《浙江省重點建設項目管理辦法》第八條第三款規定,報省發展和改革行政主管部門和有關行業主管部門進行備案。
第十二條 市人民政府土地使用指標應當優先用於市重點建設項目。市國土資源部門根據市人民政府批准的市重點建設項目情況,徵求市重點建設項目綜合管理部門和其他相關部門意見後,聯合市重點辦於每年3月底前制定市重點建設項目年度用地指標分配方案,經市重點建設領導小組審核通過後,報市人民政府審議決定。
第十三條 市重點建設項目涉及城市基礎設施配套等行政事業性收費的,由項目法人向市人民政府提出申請。經市人民政府審核批准後酌情給予減免。
第十四條 市人民政府設立市重點建設項目專項資金,用於項目儲備的基礎性調研、項目前期推進、項目竣工驗收及項目後評估等工作。
第十五條 市重點建設項目建設涉及到的政府各部門和相關企事業單位都要樹立為市重點建設項目服務的意識,積極配合,簡化手續,提供快捷優質服務。
市重點建設項目享受《溫州市投資項目全程代理服務暫行辦法》(溫政辦[2005]213號)規定的全程代理服務。
第十六條 對市重點建設項目的各類收費,要嚴格按照國務院和省人民政府有關檔案執行。任何單位不得以任何名義向市重點建設項目亂收費、亂攤派、亂罰款,市重點建設項目的項目法人有權拒絕未經國務院和省人民政府及其授權單位批准的各項收費。
第十七條 各級政府和有關部門應當採取多種形式大力宣傳市重點建設項目建設,動員有關方面和當地民眾關心、支持市重點建設項目建設。對嚴重阻礙市重點建設項目建設的行為,應當依法懲處。
第十八條 市重點建設項目按照國家、省有關項目管理的規定,嚴格執行項目法人責任制、工程招標投標制、工程契約管理制、工程監理制等,實行工程質量終身負責制。
第十九條 承擔市重點建設項目的設計、施工、監理、材料設備供應等任務的單位,應當組織本單位骨幹力量投入建設,確保市重點建設項目投資、質量、工期三大控制目標的實現。
第二十條 市重點辦應當根據市重點建設項目建設要求,在徵求項目主管部門及各縣(市、區)人民政府意見的基礎上,於每年1月底前制定年度投資與建設進度計畫,經市重點建設領導小組審查通過後組織實施。
第二十一條 建立市重點建設項目信息報表制度。市重點建設項目法人應當確定信息聯絡員,於每月2日前向市重點建設項目主管部門、市重點辦報送項目建設工作的進展情況。
第二十二條 市重點辦應當通過不定期召開市重點建設項目分析會、推進會,及時掌握市重點建設項目實施情況,按月向市人民政府報告市重點建設項目投資、建設進度情況,按季度通報市重點建設項目實施情況。
第二十三條 政府性投資的市重點建設項目的建設資金按照財政部門資金管理辦法執行。項目法人對全部單項工程交工驗收後,在3個月內辦結財務結算,並由審計部門對資金使用情況進行審計。
第二十四條 政府性投資的市重點建設項目實行竣工驗收制度,由市重點建設項目綜合管理部門按照《浙江省政府投資項目管理辦法》、《浙江省重點建設項目管理辦法》等有關規定組織實施。
項目法人應當於項目竣工驗收合格之日起3個月內向使用單位或運行管理單位辦理交接手續。需要辦理產權登記的市重點建設項目,使用單位應當在項目交接之日起3個月內向國有資產主管部門提出辦理產權登記申請。
第二十五條 政府性投資的市重點建設項目竣工驗收合格投入使用1年內,由市重點建設項目綜合管理部門確定部分項目委託社會中介機構進行評估。市重點建設項目後評估具體辦法由市重點建設項目綜合管理部門另行制定,報市人民政府備案。
對投資效益顯現較慢的項目,可適當放寬評估期限。
第二十六條 市重點建設領導小組年終統一對市重點建設項目所在縣(市、區)人民政府、項目主管部門、項目法人進行任務目標、工作職責和工作內容的考核。對縣(市、區)人民政府、項目主管部門的考核結果納入市人民政府年度目標考核體系。
第二十七條 對在市重點建設項目建設、管理過程中成績顯著的單位、個人,由市人民政府給予表彰和獎勵。
具體考核獎勵辦法由市重點辦另行制定,報市人民政府審批後組織實施。
第二十八條 在市重點建設項目實施過程中, 市重點辦應當會同有關部門加強監督檢查。對未按工作要求實施的單位或部門,應當督促其限期完成;對多次督促仍未按期完成的,或者嚴重違反本實施細則規定的,應當建議市人民政府予以通報批評或者追究責任部門負責人和直接責任人的行政責任。
第二十九條 市重點建設項目實施過程中違反《浙江省重點建設項目管理辦法》和其他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依法追究相應責任。
第三十條 申請列入國家、省重點建設項目的,參照本實施細則關於市重點建設項目的規定程式確定後,由市重點辦按照省有關規定向省發展和改革行政主管部門申報。
第三十一條 本市行政區域內國家、省重點建設項目的建設和管理,參照本實施細則執行。國家、省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三十二條 縣(市、區)人民政府確定的重點建設項目的建設和管理,可以參照本實施細則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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