聯合會概況
溫州市企業聯合會前身系溫州市企業管理協會,成立於1981年8月7日;溫州市企業家協會前身為溫州市廠長(經理)研究會,成立於1984年9月,為溫州市企業管理協會二級組織,1988年溫州市廠長(經理)研究會更名為溫州市企業家協會,1997年7月溫州市企業管理協會和溫州市企業家協會合家,2000年4月20日,仿照中企聯做法,溫州市企業管理協會更名為溫州市企業聯合會,溫州市企業聯合會和溫州市企業家協會合署辦公。2007年1月,溫州市企業聯合會、溫州市企業家協會第九屆第一次會員大會和溫州市工業經濟聯合會第一屆第一次會員大會召開,溫州市工業經濟聯合會正式成立,並和溫州市企業聯合會、溫州市企業家協會三個牌子,一套人馬,合署辦公,簡稱溫州市"三會"。2011年9月經第九屆理事會選舉,溫州海螺集團有限公司董事長邵奇星同志當選為新一屆"三會"會長。
"三會"作為溫州市企業界經濟界最大的綜合性協會,成立30多年來,隨著溫州經濟社會的發展而不斷成長。"三會"在不斷進步發展的歷程中,一直得到各級領導的重視關懷和會員單位、會員的大力支持。"三會"的會員單位覆蓋已經從起步階段的國有、集體為主,拓寬至非公有制企業和各類中小企業,更好地適應並推進了溫州經濟社會的發展。現各縣(市、區)"三會"均是本會的理事單位,溫州市級行業協會加入本會的有20多家,市本級直屬會員有400多個。
三會"的目標是"傳承、變革、提升",願景是"為企業服務、為政府分憂、為企業家做事"。"三會"下設:綜合辦公室、企業維權部(三方機制辦公室)、企業資本服務中心、重組轉型委員會、諮詢培訓部、宣傳聯絡部、會員服務部。在繼續辦好《溫州企業家》雜誌和溫州三會網路的同時,創辦《溫州企業導報》,旨在將市委市政府的發展思路、大政方針傳遞到企業;對國內外經濟形勢、各類動態做出分析;對企業界的呼聲訴求、建議意見做出反應和引導。
聯合會章程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名稱 溫州市工業經濟聯合會,簡稱溫州市工經聯。英文名稱Wen Zhou Federation of Industrial Economics,縮寫為:WFIE。
第二條 溫州市工經聯是溫州市工業行業協(商)會為主體的聯合組織。在自願的基礎上,以全市性工業行業協(商)會、各縣(市)、區工業經濟聯合會和行業骨幹企業、集團(公司)為主要成員,同時吸收經濟研究團體、科研設計單位、市有關部門工作人員、以及經濟界知名專家、學者和有關人士聯合組成的非營利性社會組織。
第三條 溫州市工經聯的宗旨是:在馬列主義、毛澤東思想、鄧小平理論和“三個代表”重要思想指導下,堅持科學發展觀,促進溫州工業經濟持續、快速、健康發展。通過加強調查研究,指導行業協會工作,為政府、為行業、為企業服務,發揮好在政府、行業和企業之間的橋樑、紐帶作用,為完善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構建社會主義和諧社會,保持國民經濟快速健康發展,推進溫州工業企業的改革和發展做出貢獻。
第四條 溫州市工經聯接受業務主管單位溫州市經濟貿易委員會和登記管理機關溫州市民政局的業務指導和監督管理。
第五條 溫州市工經聯會址設在溫州市車站大道金河大廈B-1602。
第二章 業務範圍
第六條 溫州市工經聯的業務範圍:
(一)圍繞推進“三個溫州”建設工作,從巨觀與微觀、理論與實踐、生產與流通的結合上,對全市工業發展戰略、工業管理體制、產業政策、改革政策、工業技術進步、企業市場拓展、國外及兄弟省市工業發展趨勢等進行調查研究,向政府反映有關情況和建議,為政府決策提供依據和建議,為行業、企業提供信息和研究成果。
(二)推進名牌戰略實施。促進企業科技創新,實施名牌培育工程。組織和協調有關工業行業協會對溫州名優產品、溫州著名商標評審的行業評價工作。聯繫浙江省工業經濟聯合會,實施“中國工業大獎”的培育和推薦工作。
(三)為工業行業協會、縣(市)、區工業經濟聯合會進行服務,在服務的基礎上,對會員單位進行指導、組織和協調。
(四)受委託組織召開行業協會、企業會議,傳遞政府有關巨觀、政策信息、通報經濟運行情況。組織開展交流、協作等活動,研討有關問題,為行業、企業提供各類諮詢服務。
(五)協助有關單位開展多種形式的經濟協作,促進地區間、行業間、企業間的橫向經濟聯合。
(六)研究工業行業協會在運行中的情況,推動行業協會思想建設、組織建設、功能建設。對工業行業協會的培育、發展提出建議。組織行業協會制定並監督執行行規行約,規範行業行為,協調同行業價格競爭,維護公平競爭。
(七)為政府、行業、企業提供信息服務。通過網路、刊物等蒐集、整理、發布國內外有關重要經濟信息。編輯出版經濟類出版物,宣傳政府的工業經濟政策。
(八)協同企業聯合會、企業家協會維護會員單位合法權益,為會員單位提供法律方面的服務,切實做好協調企業勞動關係的工作。
(九)協助政府、幫助企業開展入世應對工作,搞好行業發展動態分析和產業損害預警調查,維護產業安全和應對國際貿易爭端,為協助和幫助企業做好反傾銷應訴工作提供服務。
(十)開展工業經濟理論研究和學術交流活動。加強國際間的合作和港、澳、台地區工業民間團體的聯繫和交流,促進企業間的經濟、科技、人才等交流和合作。
(十一)培訓工業經濟管理人才,為工業企業提供市場、科技、管理人才、政策、法律等方面的服務,組織培訓工業經濟管理人才。
(十二)為企業及外商提供有關市場開拓方案,項目可行性研究、工程設計及其它方面的技術經濟的諮詢。
(十三)承擔政府有關部門委託的任務。
第三章 會員
第七條 溫州市工經聯採取單位會員和個人會員制。
第八條 本市行業協會、行業骨幹企業、經濟研究團體和科研單位、大專院校,各縣(市)、區的工業經濟聯合會,凡承認本會章程,願意參加本會活動,繳納會費,提出書面申請,經常務理事會批准,即成為溫州市工經聯的單位會員。
第九條 從事工業經濟工作有一定經驗、從事經濟理論研究有一定造詣的人士承認本會章程,願意參加本會工作,繳納會費,可提出書面申請,經常務理事會批准,即成為溫州市工經聯的個人會員。經濟理論界的個人會員參加聯合會學術委員會的活動。
第十條 會員入會程式是:
(一)提交入會申請書;
(二)報常務理事會批准;在常務理事會閉會期間,委託會長常務會議負責審批;
(三)由本會常設的辦事機構發給會員證。
第十一條 會員的權利:
(一)有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
(二)參加本會組織的有關活動;
(三)優先享受本會提供的服務;
(四)對本會工作進行批評和監督;
(五)有退會自由。
第十二條 會員的義務:
(一)遵守本會章程,執行決議;
(二)維護本會合法權益;
(三)承擔本會委託的工作;
(四)向本會反映情況,提供有關資料,提出建議;
(五)按規定交納會費。
第十三條 會員入會自願、退會自由。會員退會應書面通知本會,並交回會員證。會員如果二年不交納會費或不參加本會活動的,視為自動退會。
第十四條 會員如有嚴重違反本章程的行為,經常務理事會表決通過,予以除名。
第四章 組織機構和負責人產生、罷免
第十五條 溫州市工經聯最高權力機構是會員大會。
會員大會的職權:
(一)審議和批准理事會的工作報告和財務報告;
(二)討論並決定本會的工作方針、任務和重大問題;
(三)制定和修改章程;
(四)選舉和罷免理事。
第十六條 會員大會須有2/3以上的會員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會員半數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十七條 會員大會每屆四年,因特殊情況需提前或延期換屆的,須由理事會表決通過,報市經貿委審查並經市民政局批准同意。但延期換屆最長不超過一年。
第十八條 會員大會閉會期間,理事會領導市工經聯工作,對會員大會負責。理事會會議每半年召開一次。必要時,可採取通訊形式召開。
第十九條 理事會須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條 理事會的職權是:
(一)貫徹執行會員大會的決議;
(二)聽取並審議常務理事會的工作報告,審查本會的財務預決算;
(三)向會員大會報告工作和財務狀況;
(四)審定本會工作計畫,討論和決定本會的重要工作;
(五)選舉和罷免會長、副會長(含常務副會長)、常務理事,審議通過秘書長人選;
(六)推舉名譽會長、聘請顧問;
(七)決定其他重大事項。
第二十一條 在理事會閉會期間常務理事會行使理事會職權。常務理事會每半年召開一次會議,必要時可採取通訊會議形式。
第二十二條 常務理事會的職權是:
(一)執行理事會的決議;
(二)向理事會提交工作報告和工作計畫;
(三)處理會員大會提出的提案;
(四)討論和決定本會重要工作;
(五)審查、接納新會員和增補理事並審議會員的變動情況;
(六)提出增補副會長(含常務副會長)、常務理事和聘請名譽會長、顧問的提名建議。
(七)籌備和召集會員大會;
(八)決定設立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
第二十三條 常務理事會須有三分之二以上常務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常務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四條 第一屆由會長、副會長組成常務理事會,處理市工經聯的日常工作,負責領導市工經聯辦事機構和所屬單位工作;制定內部管理制度;經常務理事會授權,在常務理事會閉會期間,可決定設立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和可審批新會員並報請下次常務理事會備案。
第二十五條 本會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堅持黨的路線、方針、政策,政治素質好;
(二)長期在工業界從事過領導工作的資深人士,在經濟領域內有較大影響;
(三)會長、副會長、秘書長最高任職年齡不超過70周歲,秘書長為專職;
(四)身體健康,能堅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過剝奪政治權利的刑事處罰的;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第二十六條 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如超過最高任職年齡而工作須繼續留任的,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
第二十七條 會長、副會長、秘書長任期四年,最長不得超過兩屆。因特殊情況需延長任期的,須經會員大會三分之二以上會員表決通過,報市經貿委審查並經市民政局批准同意後方可任職。
第二十八條 溫州市工經聯的法定代表人,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由會長擔任。本團體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團體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九條 會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
(二)檢查會員代表大會、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決議的落實情況;
(三)代表本會簽署有關重要檔案;
(四)提名秘書長人選,交理事會表決通過後生效。
第三十條 秘書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在會長、會長常務理事會領導下,主持本會開展日常工作,組織實施年度工作計畫;
(二)負責領導和協調本會常設辦事機構和所屬單位開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書長以及常設辦事機構和所屬單位主要負責人,交會長常務會議決定後聘任;
(四)決定常設辦事機構和所屬單位專職工作人員的聘用;
(五)經會長、會長常務理事會授權代表本會簽署有關重要檔案。
第三十一條 本會辦事機構與溫州市企業聯合會/企業家協會的辦事機構合署辦公,財務分列。
第五章 資產管理、使用原則
第三十二條 經費來源
(一)會費收入;
(二)政府的資助;
(三)國內外有關組織、企業和個人的捐贈;
(四)各項有償服務的收入;
(五)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三條 經費的收入和使用必須符合本會的宗旨和業務範圍。
第三十四條 嚴格執行財經紀律和國家規定的財務管理制度,配備具有專業資格的會計人員,財務管理執行國家規定的財務管理,接受會員大會和業務主管部門及財政部門的監督。
第三十五條 換屆或更換法定代表之前必須接受社團登記管理機關和業務主管單位組織的財務審計。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式
第三十六條 對本會章程的修改,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後報會員大會審計。
第三十七條 本會修改的章程,須在會員大會通過後15日內,經市經貿委審查同意,並報市民政局核准後生效。
第七章 終止程式及終止後的財產處理
第三十八條 本會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於分立、合併等原因需要註銷的,由理事會提出終止動議。
第三十九條 本會終止動議須經會員大會表決通過,並報市經貿委審查同意。
第四十條 本會終止前,須在市經貿委及有關部門指導下成立清算組織,清理債權債務,處理善後事宜。
第四十一條 本會經市民政局辦理註銷登記手續後即為終止。
第四十二條 本會終止後的剩餘財產,在市經貿委和市民政局的監督下,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用於發展與本會宗旨相關的事業。
第八章 附則
第四十三條 本章程經2007年1月18日會員大會表決通過。
第四十四條 本章程的解釋權屬本會常務理事會。
第四十五條 本章程自市民政局核准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