機構簡介
溫州市國際商會是由從事國際商業活動的相關企事業單位、經濟團體組成的民間性、綜合性、非盈利性的社會團體法人組織。到目前為止,溫州市國際商會擁有近600家直接會員,服務面涉及企業三千餘家,並與世界各地多家商會建立友好合作關係。
溫州市國際商會2005年12月21日正式成立,選舉產生了首屆理事會,詹元武當選為首任會長。
商會章程
溫州市國際商會章程
(二○○五年十二月二十一日)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本會定名為:溫州市國際商會,英文名稱: CHAMBER OF INTERNATIONAL COMMERCE WENZHOU ( 縮寫:COICWZ)。
第二條 溫州市國際商會是由從事國際商業活動的相關企事業單位、經濟團體自願組成的民間性、綜合性、非營利性的社會團體法人組織。
第三條 溫州市國際商會的宗旨是,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的法律、法規和政策,參照國際慣例,依法維護會員合法權益,促進公平貿易,推動雙向投資;通過專業性的服務,積極提高會員企業的國際競爭力,推動溫州社會和經濟的發展。
第四條 溫州市國際商會是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團體登記管理條例》和溫州市《社會團體管理規定》依法登記註冊的社團法人。
第四條 溫州市國際商會接受溫州市對外經濟貿易合作局和溫州市民政局的業務指導和監督管理。同時,接受中國國際貿易促進委員會浙江省分會、中國國際商會浙江商會及中國國際貿易促進委員會溫州市支會的指導。
第六條 溫州市國際商會為中國國際商會(CCOIC)團體會員。
第七條 溫州市國際商會會址設在溫州市信河街松台大廈20層。
第二章 任務和業務範圍
第八條 溫州市國際商會的任務是:
(一) 向會員單位介紹政府的法律、法規和政策,促進和推動開放型經濟的發展;
(二) 開展調查研究,及時向政府部門反映會員單位的共同要求,參加政府舉辦的有關聽證會,提出有關經濟政策和法規的建議;
(三) 為會員開展國際貿易、國際服務和國際投資,進行先進技術交流和各種形式的經貿合作提供服務;維護會員合法權益,促進公平貿易;引導會員自律行為,樹立溫州市國際商會的誠信形象;充當溫州國際商業利益的代言人;
(四) 提供國際商業活動的各類信息,溝通並加強會員之間以及會員與境外企業之間的信息交流;
(五) 加強同國內外商會及海外商會駐華機構的交流、交往和合作;
(六) 按照現代企業經營者素質的要求,為培養企業開放型高級經營管理人才,做好培訓工作;
(七) 出版發行有關刊物、書籍及加強商會的網路建設;
(八) 辦理政府授權或委託交辦的其它工作。
第三章 會 員
第九條 溫州市國際商會實行會員制。
(一) 凡在溫州地區經合法登記、從事有關國際商業活動、信譽良好、承認《溫州市國際商會章程》的以下企事業,均可申請加入本會成為會員:
1. 從事國際商業活動的企事業單位;
2. 外商、僑商和台、港、澳商在溫投資企業;
3. 境外企業駐溫代表處。
(二)凡在溫州地區合法登記、從事與國際商業相關活動、信譽良好、承認《溫州市國際商會章程》的以下團體或辦事處可申請加入本會成為團體會員:
1.與國際商業活動有關的團體;
2.境外經貿團體駐溫州辦事處;
3.業務受本會指導的市、區、縣國際商會組織。
(三) 與溫州國際商業活動有關的個人可以申請加入本會成為個人會員。
第十條 會員的權利和義務。
(一)會員有下列權利;
1. 溫州市國際商會的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
2. 對溫州市國際商會工作的批評建議權和監督權;
3.獲得溫州市國際商會服務的優先權;
4.參加溫州市國際商會舉辦的有關活動;
5.入會自願和退會自由。
(二)會員應履行下列義務:
1. 遵守本會章程,執行溫州市國際商會決議;
2. 支持和承擔溫州市國際商會委託的工作;
3. 維護溫州市國際商會的合法權益和良好形象;
4. 按時、按標準繳納會費。會費標準及繳納辦法細則另定。
第十一條 團體會員、個人會員除沒有選舉權和被選舉權以及免繳會費外,其它享有權利和履行義務同會員。
第十二條 會員退會應書面通知溫州市國際商會,並交回會員證。會員如果連續兩年不交納會費或拒不履行會員義務的,視為自動退會。
第十三條 會員如有嚴重違反本章程的行為,經常務理事會表決通過,予以除名。
第四章 組織機構和負責人產生、罷免
第十四條 溫州市國際商會的最高權力機構是會員(代表)大會,會員(代表)大會的職權是:
(一) 制定和修改《溫州市國際商會章程》;
(二) 選舉任免理事會組成人員;
(三) 審議理事會工作報告和財務預決算報告;
(四) 決定溫州市國際商會的終止解散;
(五) 決定溫州市國際商會其它重大事項;
(六) 章程賦予的其它權利。
第十五條 會員大會須有三分之二以上的會員(代表)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會員(代表)半數以上表決通過方能有生效。
第十六條 會員(代表)大會每屆三年。因特殊情況需提前或延期換屆的,須由理事會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但延期換屆最長不超過一年。
第十七條 理事會是溫州市國際商會的執行機構,在會員(代表)大會閉會期間領導溫州市國際商會開展日常工作,對外代表溫州市國際商會。理事會由會員(代表)大會選舉產生。理事每屆任期三年,理事會會議每年至少召開一次,會議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出席方為有效;其決議須經出席人數的過三分之二同意方為有效。情況特殊的,也可採用通訊形式召開。
理事會的主要職責:
(一) 執行會員(代表)大會的決議,並向其報告工作;
(二) 選舉任免溫州市國際商會會長、常務副會長、副會長、常務理事
等領導成員,根據會長提名聘任秘書長;
(三) 聘請溫州市國際商會名譽會長、高級顧問、特邀顧問;
(四) 向會員(代表)大會報告工作和財務情況;
(五) 審定年度財務預決算;
(六) 決定提交會員(代表)大會審議的議案,召集會員(代表)大會;
(七) 擬訂溫州市國際商會終止解散的方案;
(八) 討論、起草《溫州市國際商會章程》修改方案。
第十八條 理事會的常設機構為常務理事會,在理事會休會期間行使理事會的職責。常務理事會由理事會選舉產生。常務理事每屆任期三年,常務理事會會議每年至少召開一次,會議有三分之二以上常務理事出席方為有效;其決議須經出席人數的過三分之二同意方為有效。情況特殊的也可採用通訊形式召開。
常務理事會的職責:
(一) 決定重大工作事項和機構的設定、變更和撤銷;
(二) 決定吸收會員和撤銷會員資格;
(三) 制定溫州市國際商會的基本管理制度和議事規則。
第十九條 溫州市國際商會的會長、常務副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 堅持黨的路線、方針、政策、政治素質好;
(二) 在本業務領域內有較大影響;
(三) 會長、常務副會長、副會長、秘書長最高任職年齡不超過65周歲,
秘書長為專職;
(四) 身體健康,能堅持正常工作;
(五) 未受過剝奪政治權利的刑事處罰;
(六) 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第二十條 溫州市國際商會會長、常務副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如超過最高任職年齡的,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後,方可任職。
第二十一條 溫州市國際商會的法人代表為會長,每屆任期三年,連任不超過兩屆。
會長有以下職權:
(一) 主持溫州市國際商會日常工作,對外代表溫州市國際商會。需要時可委託常務副會長代理其職權;
(二) 召集及主持常務理事會和理事會會議;
(三) 檢查常務理事會、理事會決議的實施情況,並向會員(代表)大會報告;
(四) 代表溫州市國際商會簽署有關重要檔案;
(五) 理事會、常務理事會決議授予的其它職權。
第二十二條 溫州市國際商會選舉產生的若干常務副會長、副會長協助會長工作,也可承擔由會長委託的相關職能。
第二十三條 根據工作需要設會長辦公會議,由會長、常務副會長組成,不定期召開,研究討論商會日常重大事項。
第二十四條 理事、常務理事、副會長、常務副會長、會長一般由所在單位推薦其負責人作為候選人,經選舉產生。如理事、常務理事、副會長、常務副會長、會長離開該單位,可推薦增補該單位新任負責人接任。理事可由理事會補選,但應經下一次會員(代表)大會追認;會長、常務副會長、副會長、常務理事可由常務理事會補選,但應經下一次理事會追認。
第二十五條 溫州市國際商會秘書處是理事會的日常辦公機構,處理商會日常事務,其職責是制定年度工作計畫,經理事會批准後組織實施,並承擔理事會、常務理事會、會長室交辦的其它任務。 秘書處向理事會負責,秘書長列席理事會會議和會長辦公會議。
第二十六條 溫州市國際商會可按有關法規,按國別、地區或專業事務設立有關專業委員會和工作部門;也可設立分支機構和海外代表機構。
第五章 資產管理、使用原則
第二十七條 溫州市國際商會的經費來源:
(一) 會費;
(二) 服務收入;
(三) 社會捐贈;
(四) 政府資助;
(五) 其它合法收入。
第二十八條 溫州市國際商會財務獨立,依法管理本會的資產。
第二十九條 溫州市國際商會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收取會費。
第三十條 溫州市國際商會經費必須用於本章程規定的業務範圍和事業的發展。
第三十一條 溫州市國際商會建立嚴格的財務管理制度,保證會計資料合法、真實、準確、完整。
第三十二條 溫州市國際商會配備具有專業資格的會計人員。會計不得兼任出納。會計人員必須進行會計核算,實行會計監督。會計人員調動工作或離職時,必須與接管人員交接手續。
第三十三條 溫州市國際商會的財務資料管理必須執行國家規定的財務管理制度,接受會員(代表)大會和財政部門的監督。經費來源屬於國家撥款或者社會捐贈、資助的,必須接受審計機關的監督,並將有關情況以適當方式向社會公布。
第三十四條 溫州市國際商會換屆或更換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須接受社團登記管理機關和業務主管單位組織的財務審計。
第三十五條 溫州市國際商會的合法財產受國家法律保護,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六條 溫州市國際商會專職工作人員的工資、保險及福利待遇,參照國家有關規定並結合本會實際執行。
第三十七條 溫州市國際商會的會計年度為1月1日至 12月31日。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式
第三十八條 對溫州市國際商會章程的修改,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後報會員(代表)大會審議。
第三十九條 修改後的溫州市國際商會章程,須在會員(代表)大會通過後15日內,經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並報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核准後生效。
第七章 終止程式及終止後的財產處理
第四十條 溫州市國際商會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於分立、合併等原因需要註銷的,由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提出終止動議。溫州市國際商會終止動議須經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並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
第四十一條 溫州市國際商會終止前,須在業務主管單位及有關機關指導下成立清算組織,清理債權債務,處理善後事宜。清算期間,不開展清算以外的活動。
第四十二條 溫州市國際商會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辦理註銷登記手續後即為終止。
第四十三條 溫州市國際商會終止後的剩餘財產,在業務主管單位和社團登記管理機關的監督下,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用於發展與溫州市國際商會宗旨相關的事業。
第八章 附 則
第四十四條 根據業務需要,待條件成熟時可設立溫州市國際商會基金。基金由基金管理委員會管理,其領導成員由發起人和捐資人共同商定候選人,經理事會選舉產生。 基金管委會每屆任期為三年。基金會的工作條例另立。
第四十五條 根據業務需要,可以投資設立實行獨立經濟核算並具有法人地位的企業。
第四十六條 經溫州市國際商會常務理事會批准,溫州市國際商會可向長期熱心從事促進國際貿易、服務和投資的中外經貿界知名人士授予"溫州市國際商會榮譽會員"稱號,並由會長簽發證書;向為溫州市國際商會工作做出重大貢獻的單位和個人授予榮譽獎牌。
第四十七條 本章程未盡事宜,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團體登記管理條例》辦理。本章程解釋權歸本會理事會。
第四十八條 本章程自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核准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