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要職責
(一)貫徹執行國家、省、市有關工商行政管理、質量技術監督、食品藥品監督管理等方面的法律法規、規章政策和標準規範;擬訂相關規範性檔案和政策措施,並組織實施。
(二)制定並組織實施市場監督管理事業發展規劃和技術機構建設規劃;參與制定商品交易市場發展規劃;負責轄區內市場監督管理信息化建設工作。
(三)負責各類企業、農民專業合作社和從事經營活動的單位、個人等市場主體的登記和監督管理工作。
(四)組織擬訂並協調推進食品安全規劃,依法承擔食品安全綜合協調工作。
(五)依法承擔對各類市場經營秩序監督管理責任。負責市場交易行為和網路交易行為及有關服務行為監督管理;負責對各類市場主體經營行為的監督管理;組織開展企業、電子商務信用體系建設;依法監督管理經紀人、經紀機構、經紀活動;依法查處違法直銷和傳銷案件,依法監督管理直銷企業、直銷人員及其直銷行為;負責各類廣告活動的監督管理工作,依法查處虛假廣告等違法行為;依法查處市場交易中的不正當競爭、商業賄賂、走私販私等經濟違法行為。
(六)依法實施契約行政監督管理,規範契約行為;管理動產抵押物登記;組織實施契約格式條款備案;監督管理拍賣行為;完善守契約重信用企業工作機制,促進企業誠信建設。
(七)承辦產品質量信用體系建設工作,組織實施質量強市工作。組織有關產品質量事故的調查處理,實施缺陷產品召回制度;監督管理產品防偽工作。負責商標管理工作,組織實施商標智慧財產權戰略,依法保護商標專用權和查處商標侵權行為;協調處理商標爭議事宜,推薦馳名商標、著名商標和知名商標,加強馳名商標、著名商標、知名商標的保護工作。依法保護特殊標誌、官方標誌。
(八)依法承擔消費者權益保護責任,建立消費者權益保護體系,組織指導消費維權工作。負責涉及工商行政管理、質量技術監督、食品藥品監督管理職責的諮詢、申訴、投訴和舉報工作;依法查處侵犯消費者合法權益的違法行為。
(九)負責管理標準化工作,組織協調和指導推動各部門、各行業的標準化工作。協助組織制定地方標準規範,依法監督標準的實施。按照規定承擔應對技術性貿易壁壘工作。管理組織機構代碼和商品條碼工作。
(十)負責管理計量工作,組織推行法定計量單位和國家計量制度。依法管理計量器具及量值傳遞和比對工作。負責規範和監督商品計量和市場計量行為,組織計量仲裁檢定。
(十一)負責特種設備的安全監察工作。按規定許可權組織或參與特種設備事故的調查處理;監督檢查高耗能特種設備節能標準的執行情況。
(十二)負責管理合格評定工作。依法負責檢驗機構及其檢驗服務活動的監督管理工作,規範和監督認證市場行為。負責工業產品生產許可證和能效標識的監督管理,推進實施國家相關產業政策。
(十三)負責食品(保健食品)、化妝品生產流通領域的監督管理。承擔餐飲服務環節食品安全監管工作。
(十四)負責藥品、醫療器械行政監督和技術監督。組織實施處方藥和非處方藥分類管理制度;組織實施執業藥師資格和醫藥從業人員職業資格認定製度;組織開展農村藥品監督網和供應網建設;組織開展藥品不良反應和醫療器械不良事件監測;建立健全藥品、醫療器械安全應急體系。
(十五)組織實施中藥、民族藥監督管理規範和質量標準組織實施中藥品種保護制度,負責麻醉藥品、精神藥品、醫療用毒性藥品、放射性藥品的監督管理。
(十六)承擔市食品安全委員會的具體工作。
(十七)承辦市委、市政府和上級部門交辦的其他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