準股本資金

準股本資金是指項目投資者或者與項目利益有關的第三方所提供的一種從屬性債務(Subordinated Debt)。

準股本資金是一種既具有資本金性質又具有債務資金性質的資金。準股本資金主要包括優先股股票和可轉換債券。為了便於融資方案的分析,必須對準股本資金的性質進行判斷。

1)優先股股票。優先股股票是一種兼具資本金和債務資金特點的有價證券。從普通股股東的立場看,優先股可視同一種負債;但從債權人的立場看,優先股可視同為資本金。

如同債券一樣,優先股股息有一個固定的數額或比率,通常高於銀行的貸款利息,該股息不隨公司業績的好壞而波動,並且可以先於普通股股東領取股息;如果公司破產清算,優先股股東對公司剩餘財產有先於普通股股東的要求權。優先股一般不參加公司的紅利分配,持股人沒有表決權,也不能參與公司的經營管理。

公司發行優先股主要出於以下考慮:清償公司債務,幫助公司渡過財務難關,欲增加公司資產義不影響普通股股東的控制權。

優先股股票相對於其他債務融資,通常處於較後的受償順序,且股息在稅後利潤中支付。在融資方案和財務分析中應視為項目資本金。

2)可轉換債券。可轉換債券是一種可以在特定時問、按特定條件轉換為普通股股票的特殊企業債券,兼有債券和股票的特性。可轉換債券有以下三個特點:

①債權性。與其他債券一樣,可轉換債券也有規定的利率和期限,債券持有人可以選擇持有債券,收取本金和利息。

②股權性。可轉換債券在轉換成股票之前是純粹的債券,但在轉換成股票之後,原債券持有人就由債權人變成了公司的股東,可參與企業的經營決策和紅利分配。

③可轉換性。債券持有人有權按照約定的條件將債券轉換成股票。轉股權是投資者享有的、普通企業債券所沒有的選擇權。可轉換債券在發行時就明確約定,債券持有人可按照發行時約定的價格將債券轉換成公司的普通股股票。如果債券持有人不想轉換,則可繼續持有債券,直到償還期滿時收取本金和利息,或者在流通市場出售變現。

準股本資金需要具備的性質包括:(1)債務本金的償還需要具有靈活性,不能規定在某一特定期間強制性地要求項目公司償還從屬性債務;(2)從屬性債務在項目資金優先序列中要低於其他的債務資金,但是高於股本資金;(3)當項目破產時,在償還所有的項目融資貸款和其他的高級債務之前,從屬性債務將不能被償還。

從屬性債務要比提供股本資金具有以下幾個方面的優點:

(1)投資者在安排資金時具有較大的靈活性。

(2)在項目融資安排中,對於項目公司的紅利分配通常有著十分樣的限制,但是可以通過談判減少對從屬性債務在這方面的限制,尤其是對債務利息支付的限制。

(3)從屬性債務為投資者設計項目的法律結構提供了較大的靈活性。

由於可轉換債券附有普通企業債券所沒有的轉股權,因此可轉換債券利率一般低於普通企業債券利率,企業發行可轉換債券有助於降低資金成本。但可轉換債券在一定條件下可轉換為公司股票,因而可能會造成股權的分散。

在融資方案和財務分析中,可轉換債券在未轉換成股票前應視為項目債務資金,在轉換成股票後應視為項目資本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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