源城區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

主要職責(一)貫徹執行國家、省、市及區有關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事業發展的方針政策和法律法規,擬訂本區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事業發展規劃、政策,並組織實施和監督檢查。 (十三)負責對全區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工作進行指導、監督檢查和協調服務,指導和協調有關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方面的交流與合作,承辦政府間有關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工作協定合作項目的實施工作。 其他事項(一)高等學校畢業生就業管理的職責由區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負責;畢業生就業政策由區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牽頭,會同有關部門擬訂。

單位簡介

根據《中共廣東省委辦公廳、廣東省人民政府辦公廳印發〈關於推廣順德經驗在全省部分縣(市、區)深化行政管理體制改革的指導意見〉的通知》(粵辦發〔2010〕34號)和《中共源城區委、源城區人民政府關於印發〈源城區深化行政管理體制改革方案〉的通知》,設立源城區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為區人民政府工作部門。

職責調整

(一)將原區人事局、原區勞動和社會保障局的職責整合,劃入區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
(二)將涉外勞工管理職責劃給區對外貿易經濟合作局。
(三)取消和調整已由區人民政府公布取消和調整的行政審批事項。
(四)加強統籌機關企事業單位人員管理、城鄉就業和社會保障政策、人才市場與勞動力市場整合、機關企事業單位基本養老保險的職責。
(五)加強促進就業的職責,加強組織實施勞動監察和協調農民工工作的職責。

主要職責

(一)貫徹執行國家、省、市及區有關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事業發展的方針政策和法律法規,擬訂本區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事業發展規劃、政策,並組織實施和監督檢查。
(二)擬訂組織實施本區人力資源市場發展規劃,貫徹落實人力資源流動政策,建立統一規範的人力資源市場,促進人力資源合理流動和有效配置。
(三)負責促進就業工作,擬訂統籌城鄉的就業發展規劃,完善公共就業服務體系,健全就業援助制度,完善職業資格制度,統籌建立面向城鄉勞動者的職業培訓制度,貫徹執行高校畢業生就業政策,會同有關部門擬訂高技能人才、農村實用人才培養和激勵政策。
(四)統籌建立覆蓋城鄉的社會保障體系。組織統籌擬訂城鄉社會保險及其補充保險政策和標準、統一的社會保險關係轉續辦法和基礎養老金統籌辦法,統籌擬訂機關企事業單位基本養老保險政策。
(五)負責就業、失業預測預警和信息引導,擬訂應對預案,保持就業形勢穩定。
(六)執行機關、事業單位人員工資收入分配政策,建立機關企事業單位人員工資正常增長和支付保障機制,組織實施機關企事業單位人員福利和離退休政策,擬訂企業工資指導線和最低工資標準,對企業工資分配實施巨觀調控。
(七)會同有關部門指導事業單位人事制度改革,擬訂事業單位人員和機關工勤人員管理辦法,指導人才管理和開發工作,組織實施專業技術人員管理和繼續教育政策,負責企事業單位管理人員繼續教育管理工作,牽頭推進深化職稱制度改革工作,負責高層次專業技術人才選拔和培養工作。
(八)會同有關部門貫徹落實軍隊轉業幹部安置政策,負責軍隊轉業幹部安置計畫的編制下達工作,負責軍隊轉業幹部的安置和教育培訓工作,貫徹落實部分企業軍隊轉業幹部解困和穩定政策,負責自主擇業軍隊轉業幹部管理服務工作。
(九)負責行政機關公務員和參照公務員法管理單位工作人員綜合管理,組織實施《公務員法》工作,會同有關部門組織實施國家、省、市、區政府獎勵表彰制度,做好政府獎勵、表彰協調工作,承辦區人民政府工作部門領導人員職務任免的審核、呈報及辦理工作。
(十)負責有突出貢獻中青年專家、享受政府特殊津貼專家推選工作,負責股以下公務員、專業技術人員和企業管理人員因公出國赴港澳的政治審查工作。
(十一)會同有關部門擬訂農民工工作綜合性規劃並組織實施,推動農民工相關政策的落實,協調解決重點難點問題,維護農民工合法權益。
(十二)組織實施勞動、人事爭議調解仲裁制度和勞動關係政策,完善勞動關係協調機制,組織實施勞動監察,協調勞動者維權工作,依法查處重大案件。
(十三)負責對全區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工作進行指導、監督檢查和協調服務,指導和協調有關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方面的交流與合作,承辦政府間有關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工作協定合作項目的實施工作。
(十四)承辦區人民政府和上級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交辦的其他事項。

內設機構

根據上述職責,區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設12個內設機構:
(一)辦公室
綜合協調局機關政務、事務工作;負責重要會議的組織、綜合性材料的起草、檔案、綜合治理、保密、政務公開、信訪、安全、政務督辦、綜合調研、新聞宣傳、政務信息等工作;負責機關和指導下屬單位的黨務工作、人事管理、機構編制、工會、共青團、婦女、紀檢監察、行風建設和計畫生育工作;綜合管理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對外合作與交流項目;擬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事業發展規劃和年度計畫並組織實施和監督落實;編制、下達機關事業單位人員及人員結構調整計畫;承擔統計管理、數據發布等工作;承擔有關信息規劃工作;指導全區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信息系統建設。
(二)公務員管理辦公室(副科級)
組織實施公務員分類及職位管理、錄用、考核、獎勵、懲戒、職務任免與升降、競爭上崗、交流與迴避、辭職辭退、申訴控告和聘任制公務員等方面的法律法規;組織實施和監督檢查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參照《公務員法》管理相關工作;組織實施和監督檢查聘任制公務員管理相關工作;指導協調各鎮、街道、各部門實施《公務員法》工作,擬訂區人民政府獎勵表彰制度,審核以區人民政府名義進行的獎勵表彰相關事宜;承辦區人民政府任免工作人員有關事宜;辦理區直行政機關公務員及參照《公務員法》管理單位工作人員錄用、考核、調任、轉任、日常登記和職位設定、非領導職務職數核定等工作;綜合管理區直機關事業單位股以下幹部檔案工作;承擔區軍隊轉業幹部安置工作領導小組的日常工作;會同有關部門貫徹落實軍隊轉業幹部安置政策,承擔軍隊轉業幹部安置計畫的編制下達工作;承擔軍隊轉業幹部教育培訓工作;貫徹落實部分困難企業軍隊轉業幹部解困和穩定政策;承擔自主擇業軍隊轉業幹部管理服務工作。
(三)專業技術人員管理股
組織實施專業技術人員管理政策和職業技能資格證制度;承辦深化職稱制度改革事宜;指導協調專業技術資格和執業資格考試;落實專業技術職務聘任制度;組織實施農村實用人才職稱評定政策;承擔初、中、高級專業資格申報材料的審核,指導監督初級專業技術資格評審工作;承擔初級評審會設定、調整工作;承擔核准確認初級專業技術管理評審結果及證書發放工作;承擔大中專畢業生初次專業技術資格認定及證書發放工作;承擔高層次專業技術人才規劃和培養工作;承擔全國傑出專業技術人才、有突出貢獻中青年專家、“百千萬人才工程”國家級人才、享受政府特殊津貼專家推薦選拔的綜合管理工作。
(四)工資福利與退休管理股
組織實施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工資收入分配、福利和退休政策;承擔公務員工資水平調查的統籌協調與組織實施;承擔全區機關事業單位工資統發及離退休費統發和工作人員晉級增資審核工作;承擔事業單位績效工資總量的核定工作;組織實施機關事業單位工勤人員崗位等級規範;承擔各鎮、街道和區直機關事業單位財政統發工資人員的審核工作;承擔機關事業單位工資統計與綜合分析工作;承擔機關事業單位退休人員管理服務有關工作;負責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機關和指導下屬單位的工資管理、離退休人員管理服務工作。
(五)社會保險管理股(區勞動能力鑑定委員會辦公室)
組織實施機關和企事業單位基本養老保險及其補充養老保險基本政策、發展規劃;擬訂實施城鎮居民養老保險政策;組織實施基本養老金領取、企業職工退休、基本養老保險費用社會統籌和個人賬戶基金管理政策;審核全區參加養老保險統籌單位的特殊工種、因病非因工受傷完全喪失勞動能力提前退休和工人退休、企業年金實施方案。組織實施醫療、生育、失業、工傷、農村養老保險和被征地農民社會保障的基本政策、發展規劃。擬訂補充醫療保險政策和管理辦法;組織實施全區工傷認定、工傷預防和康復、勞動能力鑑定工作。建立失業預警制度,擬訂預防、調節和控制較大規模失業的政策;組織實施失業人員在領取失業保險金期間患病、生育、死亡等有關待遇政策。會同有關部門擬訂農村保險基金管理制度和經辦機構的管理規則;擬訂征地方案中有關被征地農民社會保障措施的審核辦法;參與指導、監督農村社會保險基金的繳納、待遇的支付和基金的運營投資。組織實施企業退休人員社會化管理服務的基本政策、規劃和標準;指導、監督企業退休人員社會化管理服務工作。
(六)勞動監察股(與政策法規股合署)
組織實施勞動監察制度、執法規範和標準;依法受理舉報投訴;依法行使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監督檢查權;組織查處有關勞動、人事重大案件,處理有重大影響的群體性突發事件;承擔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政策研究,提出促進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發展的政策建議;承擔有關規範性檔案的合法性審核工作;承擔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法律法規普法及執法檢查工作;承辦有關行政複議和行政應訴工作。
(七)勞動關係股
負責勞動關係調整政策、勞動契約制度、集體契約制度的實施工作;指導勞動關係處理工作;審核指定本區和中央、省、市駐源城企業關閉、破產、改制等職工分流安置方案;指導和協調企業職工分流安置工作;承擔企業相關人員工資水平調查的統籌協調與組織實施;審核本區和中央、省、市駐源城企業的工資總額和主要負責人的工資標準;綜合協調外商投資企業的勞動工資政策;擬訂企業工資指導線和最低工資標準;指導勞動標準制定工作;擬訂禁止非法使用童工政策和女工、未成年工的特殊勞動保護政策。
(八)財務管理與監督股
負責編制部門經費預決算並管理相關經費;負責機關和指導下屬單位財務和國有資產管理工作。參與擬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專項資金財務管理辦法並監督實施;會同有關部門編制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專項資金預決算,組織預算執行情況的績效評價工作。擬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專項資金的監督管理制度並組織實施,依法依規監督檢查。
(九)調解仲裁辦公室(區勞動人事爭議仲裁院,副科級)
組織實施勞動、人事爭議調解仲裁工作;指導開展勞動、人事爭議預防工作;管理調解員、仲裁員,組織仲裁庭審工作;指導、監督勞動人事爭議調解、仲裁工作;承擔區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的日常工作。
(十)就業促進股
擬訂就業規劃和年度計畫,貫徹落實勞動者平等就業、農村勞動力轉移就業和跨地區有序流動政策,健全公共就業服務體系;指導和規範公共就業服務信息管理;參與擬訂專項就業資金使用管理辦法;組織實施就業援助和特殊群體就業政策;擬訂企業下崗職工分流安置、基本生活保障和再就業的規劃、措施並組織實施;執行國(境)外人員(不含專家)入境就業管理政策;承擔外企就業服務機構設立初審工作;擬訂農民工工作綜合性規劃,推動農民工相關政策的落實,協調處理涉及農民工的重大事件,承擔區農民工工作聯席會議的日常工作。擬訂人力資源市場發展規劃;綜合管理人力資源市場和中介機構;執行人力資源中間機構資質標準和人力資源市場從業人員資格標準;牽頭擬訂和組織實施高校畢業生就業政策,承辦國家特殊需要人員的調配工作;指導和監督用工單位人力資源引進和配置工作;按規定承辦區直企業和中央、省、市駐源城企業單位人員調配;負責“三支一扶”管理服務工作和指導接收大中專畢業生事宜。
(十一)事業單位人事管理股
指導事業單位人事制度改革和人事管理工作;擬訂事業單位人事制度改革方案及事業單位人員和機關工勤人員管理政策並組織實施;審核、上報事業單位崗位設定方案,承擔事業單位崗位聘用及備案事宜;承擔事業單位工作人員的考核、獎懲有關工作;承擔事業單位招聘人員及調配相關工作。
(十二)培訓與技能教育管理股
負責公務員培訓和專業技術人員繼續教育的綜合管理及證書核准工作,指導公務員和專業技術人員培訓施教機構的認定工作,指導、協調專業技術人員任職資格培訓工作;承擔企事業單位管理人員繼續教育管理工作;會同有關部門管理、指導企事業單位管理人員的培訓工作;負責民辦職業技能培訓機構審批和管理工作;指導技能競賽、師資隊伍建設;擬訂城鄉勞動者職業培訓規劃;組織實施職業技能分類、職業技能地方標準;貫徹落實高技能人才、農村實用人才培養和激勵政策;負責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工作人員的培訓教育工作。

人員編制

區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編制待定。設局長1名、副局長4名。

其他事項

(一)高等學校畢業生就業管理的職責由區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負責;畢業生就業政策由區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牽頭,會同有關部門擬訂。
(二)原區人事局所屬事業單位人才交流服務中心、工資統發辦公室,原區勞動和社會保障局所屬事業單位勞動保障監察大隊、勞動就業服務管理中心、職業培訓中心、職業介紹服務中心隨機構和職責調整相應劃轉區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管理。
(三)區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所屬事業單位設定、職責和編制事項另行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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