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要職責
1、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價格法》》等價格法律、法規;組織實施國家、省、市價格方針政策和價格改革方案在全縣實施。2、負責全縣價格的管理工作,規範市場價格行為,維護市場價格秩序,確定縣級管理的商品價格和收費範圍、原則和方法,並組織實施。
3、管理實行國家定價和國家指導價的商品價格和收費標準,根據物價管理許可權,制定、審批、或調整分管的商品價格、收費標準及商品和收費的作價原則和方法 。
4、監測全縣物價總水平變化動態,分析、預測變化趨勢,為上級政府領導決策提供價格依據。
5、依據法律、法規,對實行市場調節的部分商品和服務價格在一定時期一定範圍內進行管理和干預。對放開的人民生活必需品價格和具有壟斷性行業的指定商品和指定服務價格及收費,適時進行管理和監審。
6、負責組織、指導全縣物價監督檢查工作。依法查處價格違法行為和案件,整頓規範市場價格行為;負責全縣的商品和服務明碼標價的管理和監督檢查工作;承辦價格行政複議和價格舉報工作。
7、負責全縣涉案物品的價格認證,協調處理價格爭議。
8、承辦縣政府交辦的其他事項。
機構設定
一、 辦公室:1、宣傳和貫徹執行國家的價格方針政策和法律法規,組織、指導、監督國家、省、市價格改革方案在全縣的貫徹實施,並開展價格調研工作,擬定全縣價格管理方面的有關規定。
2、 負責全縣價格的管理工作,確定縣級管理的商品價格和收費範圍、原則和方法,並組織實施。
3、 負責全縣行政事業性收費、社會團體收費的管理工作;擬定省、市委託管理的部分行政事業性收費標準,提出、上報省管行政事業性收費項目、標準的意見;負責全縣縣管行政事業性執收單位收費許可證、執收公務證的核發、換髮及年審工作;負責各種亂收費行為的清理整頓工作,並對政府決定的重要收費項目、標準實行監督。
4、管理實行國家定價和國家指導價的商品價格和由費標準,根據物價管理許可權,制定、審批、或調整分管的商品價格、收費標準及商品和收費的作價原則和方法 。
二、檢查所:
1、 宣傳貫徹價格法律、法規、規章;
2、 組織指導全縣開展價格監督檢查工作,監督檢查全市機關、團體、企事業單位及其他組織和個人執行價格法律、法規、規章的情況;
3、 依法處理價格違法行為,實施價格行政處罰和行政強制措施;
4、 依法受理價格行政複議,協調處理價格爭議;
5、 推行明碼標價制度,開展“雙信”活動,指導價格社會監督,規範市場價格行為;
6、 培訓、考核價格監督檢查人員並監督其依法行政;
7、 依法受理和查處民眾投訴、舉報的價格違法行為和案件;
8、 法律、法規賦予的其他職責。
三、成本調查隊:
1、宣傳貫徹有關價格成本方面的法律、法規、規章。
2、負責省發展改革委員會確定我縣的主要農副產品價格成本定點調查、核算和上報工作。
3、負責國家、省發展改革委員會確定我縣部分企業、事業單位的重要商品、教育等價格成本調查、監審和上報工作。
4、負責國家定價、國家指導價在調定價格前的價格成本監審工作。對政府臨時實行價格干預措施的商品和服務進行價格成本調查和監審工作。
5、負責全縣商品及服務收費的價格監測、建立全市價格監測網路。
6、負責收集、整理、匯總、轉發國家、省、市價格信息資料,建立價格預警預報系統;實行縱向、橫向價格信息資料交流,編輯發行價格信息資料,定期向各級領導報送價格信息資料。
7、接受委託,對企事業單位提供價格信息諮詢服務。
四、價格認證中心:
1、 接受司法機關、行政執法機關和仲裁機構的委託,對刑事、民事、行政、經濟等案件中涉及的各類標的進行價格鑑定。
2、 接受當事人委託,對訴訟案件中涉及的各類標的進行價格認證。接受當事人委託,進行價格糾紛調解。
3、 接受市場主體提出的各類有形無形資產、各種商品和服務價格認證。主要包括依法對國有資產、房產、地產價格的認證,對各類生產資料和生活資料價格的認證,對抵押物、拍賣物、過期無主物、留置物及保險理賠索賠等物品價格的認證,對需要認證的服務項目價格進行認證等。接受單位或當事人委託,對各類中介價格評估機構的結論進行認證。
4、 面向社會為生產經營者等各類組織和公民提供關於價格政策法規、市場行情、價格預測等諮詢;接受委託,為部門、行業或企業的調定價工作提供前期調研和可行性研究諮詢;為政府價格管理和經濟決策提供服務。
5、 接受政府價格主管部門的委託,做好有關價格管理方面的事務性工作;辦理其它涉及價格的事務性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