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要職責
(一)貫徹執行國家、省、市有關土地、礦產資源、測繪管理的方針政策和法律法規,組織起草有關規範性檔案和政策措施並組織實施。負責有關行政處罰的聽證、行政複議和協助做好行政訴訟工作。
(二)承擔保護與合理利用土地、礦產資源的責任。負責編制、實施全市國土與礦產資源規劃,參與涉及國土資源相關規劃的審查、審核,指導和審核縣(市)鎮級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和礦產資源規劃。
(三)承擔規範國土資源管理秩序的責任。監督檢查下級人民政府及其國土資源主管部門執行國土資源管理法律法規情況,依法保護土地、礦產資源所有者和使用者的合法權益,查處違法案件。
(四)承擔耕地保護的責任。組織實施土地用途管制,指導基本農田保護,組織耕地保護責任目標履行情況檢查和考核;指導、協調、監督未利用土地開發、土地整理、土地復墾工作,承擔耕地面積占補平衡和基本農田保護的監督落實工作。
(五)負責組織開展節約集約利用土地工作。組織實施節約集約用地和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轉讓、儲備、供應以及集體建設用地流轉等政策;指導基準地價、標定地價的制定與公布,規範土地市場秩序。
(六)組織實施地籍管理辦法和技術標準;組織土地資源調查、地籍調查、土地統計和動態監測工作;組織土地確權、城鄉地籍管理、土地定級、土地登記發證等管理工作。
(七)對土地使用權出讓、租賃、轉讓、交易和政府收購等進行管理和監督檢查;指導農村集體建設用地使用權流轉管理。承擔報國務院、省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審批的各類用地的審查、報批工作。
(八)負責礦產資源勘查、開發管理工作。承擔礦業權審批礦業權市場監管、礦產資源儲量監管和地質資料匯交管理工作;監督管理全市重要礦區、保護性特定礦種的勘查開採活動,承擔調處重大礦業權糾紛和地質勘查行業管理工作。
(九)負責地質環境保護和地質災害防治工作。組織編制並實施全市地質環境保護、地質災害防治和地質遺蹟保護規劃;指導、監督古生物化石、地質遺蹟等重要保護區的管理工作;監督管理水文地質、工程地質、環境地質等勘查和評價工作;監測、監督防止地下水過量開採引起的地面沉降與地下水污染造成的地質環境破壞、承擔國土資源應急管理工作。
(十)負責基礎測繪和測繪市場管理工作。擬訂測繪工作規劃、計畫;組織並管理基礎測繪、行政區域界線測繪、地籍測繪和其他重大測繪項目;依法實施測繪行業管理,審核測繪單位資格,負責測繪任務登記;管理測繪成果質量和地圖編制工作;管理大地測量控制系統;管理、審核、發布重要基礎地理信息數據;指導和監督測量標誌的保護工作。
(十一)負責下一級國土資源主管部門領導幹部雙重管理主管方的工作。
(十二)委託管理市土地儲備中心工作。
(十三)承辦市人民政府和省國土資源廳交辦的其他事項。
內設機構
根據上述職責,市國土資源局設11個內設機構:
(一)辦公室
負責文電、會務、機要、檔案等機關日常運轉工作;承擔信息、安全、保密、政務公開等工作;承擔綜合組織協調、重大課題調研和起草重要文稿等工作;承擔國土資源信息化管理和對外合作交流工作。做好車輛管理、接待等後勤保障工作。
(二)宣教法規科
負責審核局內規範性檔案,負責對重大問題進行調研,組織辦理土地、礦產、測繪管理方面的行政複議、應訴、賠償、聽證工作;組織協調依法行政和普法工作。組織實施國土資源科技發展規劃;負責國土資源宣傳和指令性業務培訓,承擔國土、地礦、測繪專業技術職稱的評定工作。
(三)土地規劃與耕地保護科
組織編制全市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專項規劃和年度計畫,並組織實施和檢查執行情況;負責基本農田保護區劃定和管理;指導和審核縣(市、區)、鎮土地利用總體規劃;承擔與國土資源相關規劃的審查、審核工作;組織實施市級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組織實施土地開發整理復墾專項規劃和計畫;負責建設項目用地預審;負責新增耕地的驗收管理及組織上報;負責國土資源綜合統計工作。承擔補充耕地方案審核,新增耕地監督檢查,補償耕地指標管理和耕地占補平衡年度考核等工作。
(四)土地利用管理科
承擔建設用地報批工作。負責土地徵收和城鄉建設用地管理工作,檢查監督征地政策的落實;指導、監督、審查市區內農(居)民集體或個人建房用地的報批,負責指導農村集體建設用地使用權的流轉管理,協助擬訂征地拆遷補償標準上報市政府審批等工作。
(五)地產市場管理科
負責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儲備、供應、流轉的審核和監督管理,土地市場的監督管理,劃撥建設用地使用權補辦出讓審核;改變土地用途等土地使用條件審核;擬訂地價政策,監督管理地產市場秩序;負責國有建設用地土地定級、基準地價、標定地價的指導、制定與公布等工作。
(六)地籍管理科
組織實施地籍管理工作。負責組織開展土地利用現狀調查、動態監測、地籍權屬調查、年度變更調查和土地統計工作;負責辦理土地確權和登記、發證工作;協助法院查(解)封土地等工作。
(七)地質礦產管理科
承擔地址勘查管理工作,協助調處重大探礦權權屬糾紛;組織、協調和監督地質災害防治和應急管理工作;承擔礦山地質環境保護、評價和恢復治理工作,指導、監督礦山地質環境保護和恢復礦山自然生態保證金的征管工作;指導、監督古生物化石、地質遺蹟、礦山地質遺蹟等重要保護區、保護地的管理工作;依法管理水文地質、工程地質、環境地質勘查工作;負責地下熱水和飲用天然礦泉水的採礦權初審上報工作;組織協助監測、監督、預報地下水開採狀況和開發利用年度檢查工作。
負責組織編制和實施全市礦產資源規劃,監督管理礦產資源的開發利用與保護工作;承擔採礦權審批、礦山年度檢查、礦山儲量管理,指導、監督礦產資源行政規費的征管工作,監督管理礦業權市場;協助調處重大採礦權權屬糾紛;負責全市地質資料的匯交管理等工作。
(八)人事科(與紀檢組、監察室合署)
負責機關和指導直屬單位的人事管理、機構編制、勞動工資、計畫生育和離退休人員服務工作;負責機關和直屬單位的黨群工作;承擔下一級國土資源主管部門領導幹部雙重管理主管方的具體工作;負責局機關、分局和事業單位的行政監察、紀檢、黨廉和內審工作;指導縣(市)國土資源主管部門領導幹部的行政監察、紀檢、黨廉工作。
(九)財務科
負責組織擬訂有關財務管理辦法,對局機關及直屬單位財務、國有資產進行管理和監督;負責對財政撥款的財務管理工作;負責局機關和分局、市轄區國土資源所經費和征地補償費的統一核算與管理工作;負責編制和實施經費收支預算、決算有關工作;負責國土資源管理行政事業收費及其他收費的徵收和管理;負責指導、監督縣(市)國土資源專項資金的管理使用工作;負責有關會計資料匯總上報,協助開展內審工作。
(十)執法監察支隊
負責土地、礦產資源、測繪行政執法監察和信訪工作;承擔違反土地、礦產資源和測繪管理法律、法規案件的查處工作,辦理信訪案件;負責建設用地批後監管和依法認定處置閒置土地;負責對土地利用總體規劃、農地轉用、徵收土地、應急用地使用、土地資產處置、土地及礦產使用權交易行為的審查和監督;監督檢查全市國土資源動態巡查工作。
(十一)測繪地理信息科
負責貫徹測繪地理信息法律法規,編制本行政區域基礎測繪規劃、地籍測繪規劃、年度計畫,並組織實施;負責測繪地理信息市場監督管理;負責測量基準維護管理;承擔組織實施政府測繪應急保障;承擔測繪資質、測繪項目、地圖出版審核審批和地圖管理;承擔測繪成果匯交、測繪成果保密、測繪成果質量監督檢查;指導縣(市)測繪地理信息工作;負責查處違法測繪行為和案件。
人員編制
市國土資源局機關行政編制39名。其中:局長1名、副局長4名,紀檢組長1名;科級領導職數16名(不含執法監察支隊)。後勤服務人員數6名。
市國土資源局執法監察支隊行政執法專項編制20名。其中:支隊長1名(由副處級領導幹部擔任)、副支隊長3名。
非領導職數按湛發〔2001〕16號文規定設定。
其它事項
(一)市國土資源局赤坎分局、霞山分局、坡頭分局、麻章分局、華僑管理區分局為市國土資源局的派出機構,均為正科級,其主要職責是:貫徹執行國家、省、市有關土地、測繪、礦產資源管理的法律法規和方針、政策;負責本轄區內的土地徵用、劃撥、出讓的審核報送工作;負責本轄區內建設用地預審的初審工作;負責本轄區土地現狀調查、動態監測、地籍權屬調查、變更調查、基本農田保護和土地統計工作;負責協助調處本轄區土地權屬糾紛工作;負責依法對本轄區內礦產資源勘查、開採點認證登記工作和礦產資源補償費和恢復礦山自然生態保證金的征管工作;協助市局依法查處本轄區內地違法用地和違法探礦、採礦案件;負責本轄區國土資源動態巡查等工作;負責本轄區地質災害防治和巡查、預警、預報工作;負責本轄區地質勘查管理工作。核定市國土資源局赤坎分局、霞山分局、麻章分局、坡頭分局、華僑管理區分局事業編制分別為5、8、7、11、6名,除坡頭分局配備後勤服務人員數2名外,其餘分局各配備1名。其中,霞山分局、坡頭分局設分局長1名,副分局長2名;赤坎分局、麻章分局、華僑管理區分局各設分局長1名、副分局長1名。
(二)市國土資源局赤坎分局城區國土資源所、霞山分局城區國土資源所;坡頭分局城區國土資源所、坡頭國土資源所、龍頭國土資源所、乾塘國土資源所、南三國土資源所、官渡國土資源所;麻章分局麻章國土資源所、太平國土資源所、湖光國土資源所為市國土資源局的派出機構,均為正股級。由市國土資源局委託各區分局管理,實行分局與鎮政府雙重領導,以國土資源局各區分局為主的管理體制。其主要職責是:承擔土地、礦產、測繪等方面和行政執法任務,發現違法行為及時制止和糾正並予報告;協助上級國土資源主管部門開展行政執法工作。貫徹落實《基本農田保護條例》,劃定農田保護區,切實保護耕地;承辦鄉鎮建設用地和農民住宅用地的審查報批工作;監督檢查本轄區內土地開發利用計畫的執行情況,制止亂占土地;承辦法律法規規定及上級部門交辦的其他事項。核定赤坎分局城區國土資源所、坡頭分局城區國土資源所行政執法專項編制均為4名,霞山分局城區國土資源所、坡頭分局坡頭國土資源所、龍頭國土資源所、乾塘國土資源所、南三國土資源所、官渡國土資源所、麻章分局麻章國土資源所、太平國土資源所、湖光國土資源所行政執法專項編制均為3名。
領導信息
1、陳偉傑(黨組書記、局長):主持局全面工作。
2、梁軍(黨組成員、副局長):主管局財務工作,分管地產市場管理和市土地與礦業權交易中心工作。
3、吳華文(黨組成員、副局長):分管地質礦產資源管理和市礦業技術工程服務中心工作。
4、陳治桂(黨組成員、紀檢組組長):分管紀檢監察工作。
5、梁景良(黨組成員、副局長):分管土地利用和土地儲備工作。
6、陳傳藝(黨組成員、副局長):分管土地規劃與耕地保護、地籍管理工作。
7、黃華鈞(黨組成員、副調研員):分管財務和市國土資源研究發展中心、土地開發中心工作。
8、陳輝(黨組成員、執法監察支隊支隊長):分管執法監察工作。
9、闞廣興(黨組成員、副調研員):分管辦公室、人事和市國土檔案信息管理中心工作。
10、滕繼承(黨組成員、副調研員):分管測繪地理信息和市國土測繪大隊工作。
11、黃康保(副調研員):受局長、黨組書記委託分管宣教法規工作,協助分管地礦工作。
直屬單位
湛江市土地儲備中心
湛江市土地儲備中心為副處級。主要職責:
1、制訂我市回收、收購、置換、徵用、儲備和供給土地的詳細規劃和計畫,並按規劃分步組織實施;
2、負責徵用土地,收回閒置、未開發利用的國有土地,回收違法用地和其他需要儲備的國有土地;
3、負責對徵用和收回的土地進行統一儲備管理,合理調配土地資源;
4、負責供地前的土地開發、整理等各項具體工作,規範二級土地市場;
5、負責籌集資金統一支付征地費和回收土地使用權的土地補償費;
6、負責市轄區內征地拆遷的事務性工作;
7、完成上級交辦的其他工作。
湛江市土地交易中心
1、提供有關土地使用權交易的法律、法規、政策和信息的諮詢服務;
2、辦理土地使用權交易登記,發布土地使用權交易公告;
3、辦理投標人、競買人報名登記,辦理掛牌交易報名登記,辦理租賃、交易鑑證業務登記;會同有關部門辦理土地使用權交易雙方的資格審查;
4、主持召開招標、投標、拍賣會,對申請掛牌交易的土地使用權進行掛牌交易,主持土地使用權的租賃行為,對土地使用權交易行為進行鑑證;
5、簽發中標通知書,簽發土地使用權拍賣成交確認書,簽發掛牌交易成交確認書,簽發租賃、交易鑑證證明;
6、定期對外公布土地使用權交易情況。
湛江市國土資源研究發展中心
1、土地開發、整理、復墾和開發耕地;
2、提供規劃知識諮詢等有償服務。
湛江市國土測繪大隊:
承擔徵用、劃撥土地測量、土地開發、整理測量,宗地測量,土地轉、受讓測量,土地糾紛調處測量,各分局土地登記測量,閒置土地回收測量,土地儲備測量等。
湛江市土地開發中心
1、提供有關土地使用權交易的法律、法規、政策和信息的諮詢服務;
2、辦理土地使用權交易登記,發布土地使用權交易公告;
3、辦理投標人、競買人報名登記,辦理掛牌交易報名登記,辦理租賃、交易鑑證業務登記;會同有關部門辦理土地使用權交易雙方的資格審查;
4、主持召開招標、投標、拍賣會,對申請掛牌交易的土地使用權進行掛牌交易,主持土地使用權的租賃行為,對土地使用權交易行為進行鑑證;
5、簽發中標通知書,簽發土地使用權拍賣成交確認書,簽發掛牌交易成交確認書,簽發租賃、交易鑑證證明;
6、定期對外公布土地使用權交易情況
湛江市礦業技術工程服務中心
市礦業技術工程服務中心為副科級事業單位。主要職責:負責有色金屬、黑色金屬、非金屬的工程地質和水文地質等礦產資源的勘查和開採、選礦、冶煉等技術工作的諮詢服務和技術培訓。
地理位置
地址:人民大道中26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