湛江婚姻登記服務指南

湛江婚姻登記服務指南在城市是街道辦事處或區人民政府、不設區的市人民政府或街道辦事處;在農村是鄉(鎮)人民政府。

法律規定

1、結婚的條件

根據我國《婚姻法》的規定,結婚的條件包括必備條件和禁止條件,共五條。

(1)必須男女雙方安全自願

《婚姻法》第五條規定:"結婚必須男女雙方完全自願,不許任何一方對他方加以強迫或任何第三者加以干涉"。

(2)必須達到法定婚齡

《婚姻法》第六條規定:"結婚年齡,男不得早於22周歲,女不得早於20周歲。晚婚晚育應予鼓勵"。男22周歲,女20周歲,是我國現行的法定婚齡,是法律規定的最低結婚年齡線。法定婚齡具有強制性,違背法定婚齡結婚的行為,為違法行為。如虛報結婚年齡欺騙登記機關,或不足法定年齡的事實婚,均屬違法婚姻。

(3)必須符合一夫一妻制

《婚姻法》第二條規定:實行婚姻自由、一夫一妻、男女平等的婚姻制度,已有配偶的,不予登記。即要求結婚的人,只能是未婚男女,喪偶或離婚的男女。只有無配偶的人,才具有結婚的條件。要求復婚的,也必須是雙方沒有再婚,或再婚而又均離異的人。如果有配偶而又與他人結婚、復婚,則構成重婚。這種行為要受到法律制裁。

(4)禁止結婚的血親關係

《婚姻法》第七條第一款規定:"直系血親和三代以內的旁系血親禁止結婚。" 這是結婚的禁止條件。直系血親是指有直接血緣聯繫的親屬,即父母子女,祖父母、外祖父母與孫子女、外孫子女等。旁系血親指有間接血緣聯繫的親屬。三代以內旁系血親包括:兄弟姊妹、伯叔、姑與侄子女、堂兄弟姊妹,舅姨與甥子女、表兄弟姐妹等。

(5)禁止結婚的疾病

《婚姻法》第七條第二款和《婚姻登記管理條例》的規定,我國禁止結婚的疾病有以下三個方面:

A患麻風病未經治癒者不得結婚。

B患性病未經治癒者不得結婚。性病是指梅毒、淋病等多種形式的傳染性較強的疾病。

C患有其它在醫學上認為不應當結婚的疾病的男女不得結婚。

登記機關

在城市是街道辦事處或區人民政府、不設區的市人民政府或街道辦事處;在農村是鄉(鎮)人民政府。

登記程式

結婚登記分為申請、審查和登記三個程式:

(1)申請。男女雙方自願結婚,雙方必須親自到一方戶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記管理機關提出申請,並須提供下列證件和證明:

本人戶口簿、居民身份證(不能提供戶口簿的,須持有戶口所在地戶籍管理機關出具的戶籍證明),戶口簿和身份證的姓名、出生年月日必須一致:

本人所在單位或戶口所在地的村民委員會,居民委員會出具標明未婚、已婚或喪偶的《婚姻狀況證明》,個體勞動者、私營企業者及其從業人員的《婚姻狀況證明》,由本人戶口所在地的村民委員會,居民委員會出具;離過婚的須提供離婚證件;喪偶的須提供配偶的死亡證明;

近期正面免冠雙人合影二寸相片3張;

已實行婚前健康檢查的地方,須提交婚姻登記管理機關指定醫院出具的婚前健康檢查證明。

(2)審查。婚姻登記管理機關按《婚姻法》規定的結婚條件,對當事人雙方的情況進行全面的審查。

(3)登記。經全面審查了解,男女當事人符合《婚姻法》規定的,予以登記,發給《結婚證》。

符合《婚姻法》規定結婚條件的當事人,因受單位或他人非法干涉,不能取得結婚登記所需證件的,婚姻登記管理機關經調查核實,可依法辦理結婚登記,並在《結婚登記申請書》"提供情況"欄內註明情況。

離婚登記

1、準予離婚登記的法定條件

按照《婚姻法》第三十一條的規定準予離婚登記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第一,男女雙方自願離婚。

第二,雙方對子女和財產已有適當處理。

2、辦理離婚登記的具體步驟

(1)申請。申請男女雙方自願離婚,並對子女撫養和財產處理達成協定的,必須雙方親自到一方戶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記機關申請離婚登記。申請時須提供下列證件和證明:

本人戶口簿、居民身份證;

本人所在單位或村民委員會、居民委員會出具的介紹信,現役軍人須提供所在部隊團以上政治機關的證明;

離婚協定書;

《結婚證》或《夫妻關係證明書》。

離婚協定書必須雙方簽名,並包括下列內容:

雙方自願離婚;

雙方離婚的原因;對子女撫養的協定;

夫妻一方生活困難的幫助;

財產及債務處理的協定。

(2)審查。婚姻登記機關根據《婚姻法》和《婚姻登記管理條例》有關規定,認真審查當事人申請登記離婚的實質要件,即雙方自願並對子女撫養和財產已達成協定,是否真實合法。

(3)批准。自受理申請之日起30日內,對符合離婚條件的應予以登記,發給《離婚證》,同時收回《結婚證》或《夫妻關係證明書》。當事人從取得《離婚證》之日起,夫妻關係解除。

3、不予受理的離婚

申請離婚的當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登記管理機關不予受理:

一方要求離婚的;

雙方要求離婚,但對子女撫養、夫妻一方生活困難的經濟幫助、財產及債務處理等事項未達成協定的;

一方或者雙方當事人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或者無民事行為能力的;

未辦理過結婚登記的;

女方在懷孕或分娩後1年內,非女方主動提出離婚的。

(三)國內居民辦理復婚登記

離婚後,男女雙方自願恢復夫妻關係的,必須共同到一方戶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記管理機關申請復婚登記。

申請復婚登記的男女雙方除須持與結婚登記相同的證件外,還須持《離婚證》或《解除夫妻關係證明書》。

復婚登記的當事人可免婚前健康檢查。

復婚登記按結婚登記的程式辦理,並須在《結婚申請書》上註明"復婚"字樣,同時收回雙方的《離婚證》或《解除夫妻關係證明書》。

(四)涉華僑及港澳台居民婚姻登記的法律規定

1、登記機關

(1)外國人、外籍華人及臨時來大陸探親、旅遊、經商的台灣居民與我省居民辦理結婚登記,男女雙方符合我國《婚姻法》關於結婚的規定,到本省居民一方戶口所在地的地級市人民政府婚姻登記機關辦理。

(2)華僑、港澳居民、已回大陸定居的台灣居民同我省居民辦理結婚登記,男女雙方符合我國《婚姻法》關於結婚的規定,到本省居民一方戶口所在地的縣(市)、區人民政府婚姻登記機關辦理。

2、登記程式

(1)申請

出示身份證件和婚姻狀況證件:

A、男女雙方必須親自到指定的人民政府婚姻登記機關申請辦理結婚登記。申請時,婚姻當事人雙方向婚姻登記機關出示身份證件和婚姻狀況證件。

外國人、外籍華人持本人護照、經我國駐該國使領館認證的由本國公證機關出具的婚姻狀況證明;

華僑持本人護照、我國駐該國使、領館認證由居住國公證機構出具的本人無配偶證明;僑居未與我國建立外交關係的國家(地區)的華僑同國內居民申請辦理結婚登記的,須持有華僑居住國(地區)公證機構公證的,並經與我國和華僑居住國都有外交關係的第三國使領館認證的無配偶證明。

香港居民持本人身份證或回鄉證,法務部委託的香港律師辨認的香港婚姻註冊處出具的婚姻狀況證明。

澳門居民持本人身份證或回鄉證,澳門婚姻及死亡登記局出具的本人《結婚資格證明書》或《無結婚登記證明書》;

台灣居民持本人旅行證明或護照,回大陸定居前在台灣居住的,須提供台灣公證機關出具的無配偶證明或公證的本人戶籍登記簿底冊複印件;離台後移居港澳地區半年以上來大陸定居的,須提供我法務部委託的香港律師辨認的婚姻狀況證明或澳門民事登記局出具的婚姻狀況證明;離台後移居國外半年以上來大陸定居的,須提供由其居住國公證機關出具、經該國外交部或外交部授權的機關認證,並經我國駐該國使、領館認證的無配偶證明。

戶口在我省的居民持戶口簿、身份證、單位或鄉、鎮、街道辦事處出具的婚姻狀況證明書;

離婚或喪偶的,須持離婚證件或死亡證件;

B、婚前健康檢查證明

C、填寫結婚申請書

申請結婚登記當事人向婚姻登記機關提交身份證件和婚姻狀況證件及《婚前健康檢查證明》,然後,按登記機關要求如實填寫《結婚申請書》。本人不能親自填寫的,可委託他人代寫,但必須本人簽名、蓋章或按指印。

(2)審查

婚姻登記機關在接受結婚登記申請後,將對當事人的結婚申請進行全面、嚴格的審核與查證,審查內容主要有如下幾點:

A、當事人所持證件是否真實、完備,是否有效,是否與當事人本人的情況完全相符,有無偽造、塗改或冒名頂替的跡象,必要時得進行調查。

B、男女雙方是否出於完全自願,是否達到法定婚齡,是否符合一夫一妻制,有無禁止結婚的血親關係,有無禁止結婚的疾病等。

C、該婚姻是否與國外一方當事人所屬國家的法律有衝突。

(3)登記發證

經婚姻登記機關審查,認為當事人符合《婚姻法》規定的結婚條件,予以登記,發給《結婚證》。

復婚登記適用結婚登記的一般程式,但在結婚申請書上須註明"恢復結婚"字樣,以備查考。發給《結婚證》,收回《離婚證》。

當事人按規定向登記機關交納婚姻證書工本費和登記手續費。所需翻譯費由當事人自理。

婚姻登記機關如發現當事人有違反《婚姻法》的行為,或在登記時弄虛作假,騙取《結婚證》的,應宣布該項婚姻無效,收回已騙取的《結婚證》,並對責任者給予處理。

(五)涉華僑及港澳台居民離婚登記

1、離婚登記機關

(1)華僑同國內居民、港澳居民同內地居民雙方自願離婚並已對子女撫養和財產作了妥善處理的,男女雙方須共同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辦理離婚登記。

(2)大陸居民與台灣居民雙方自願離婚的,並對子女撫養和財產處理達到協定的,雙方須到原大陸一方戶口所在地的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婚姻登記機關申請離婚登記。

2、準予離婚登記的條件

根據我國《婚姻法》和《婚姻登記管理條例》和《民法通則》中的有關規定,準予離婚登記的條件是:

(1)雙方當事人須具有夫妻身份。沒有合法的婚姻關係,不能辦理離婚手續。

(2)雙方當事人必須具有民事行為能力。無民事行為能力或限制民事行為能力的人,不適用離婚的行政程式,只能適用訴訟程式處理。

(3)雙方當事人的離婚申請確係自願。自願的標準,應以民法通則的有關規定為依據,即雙方當事人對離婚的意願必須是一致的和真實的。

(4)雙方對子女的撫養教育已有適當安排。包括離婚後子女由誰撫養,子女生活費和教育費的負擔及其數額、給付的期限和辦法等。雙方對這些問題必須達成協定,而且內容必須合法,才準予登記離婚。

(5)雙方對財產問題已有適當處理。關於共同財產如何分配,債務怎樣清償,以及是否需要一方對另一方給予經濟幫助等問題,雙方均應達成協定,協定的內容必須合法。

3、離婚登記的程式

辦理離婚登記要經過如下程式:

(1)申請。男女雙方自願離婚,並對子女撫養和財產處理達成協定後,必須雙方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辦理離婚登記。申請時,應持居民身份證或戶籍證明和《結婚證》。

(2)審查。婚姻登記機關對離婚登記的申請,根據《婚姻法》和《婚姻登記管理條例》的有關規定,認真審查是否符合法定條件。申請離婚登記的男女雙方,對婚姻登記機關必須了解的情況應如實提供,不得弄虛作假。

(3)批准。婚姻登記機關經審查後,對符合規定的,準予登記,收回《結婚證》,發給《離婚證》。

(六)涉外、涉華僑及港澳台居民復婚登記

辦理復婚登記按辦理結婚登記程式辦理。

關係證明

(1)出具《夫妻關係證明書》的機關

廣東省出具涉外、涉華僑、港澳台居民婚姻關係的《夫妻關係證明書》的機關的劃分:

涉外國人、外籍人的婚姻關係證明,原來是在省或市涉外婚姻登記處辦理結婚登記的,分別由原登記的省或市涉外婚姻登記處出具;原來是在鄉、鎮、街道辦事處或縣婚姻登記機關辦理結婚登記的,現在一律由地級市級涉外婚姻登記處出具。

涉華僑、港澳台居民婚姻關係證明,原來是在省或市婚姻登記機關辦理結婚登記,由原來的登記機關出具;原來是在鄉、鎮、街道辦事處或縣婚姻登記機關辦理結婚登記的,一律由縣婚姻登記機關出具。

現在的鄉、鎮、街道辦事處婚姻登記機關,只出具雙方婚姻當事人都是國內公民的《夫妻關係證明書》,不出具涉外、涉華僑、港澳台居民婚姻的《夫妻關係證明書》。

(2)出具婚姻關係證明書的理由

婚姻當事人遺失或者損毀《結婚證》、《離婚證》的,可持本人戶籍證明、居民身份證、所在單位或村民委員會、居民委員會出具的證明,到原婚姻登記管理機關申請出具《夫妻關係證明書》或《解除夫妻關係證明書》。

婚姻登記管理機關經查閱婚姻登記檔案,證實當事人確實依法辦理過結婚或離婚登記的,可給予出具《夫妻關係證明書》或《解除夫妻關係證明書》。《夫妻關係證明書》、《解除夫妻關係證明書》與《結婚證》、《離婚證》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3)出具《夫妻關係證明書》的條件

出具《夫妻關係證明書》有兩個基本條件:一是確實丟失了《結婚證》;二是有結婚登記的檔案可查。具備了這兩個條件,就可申請出具《夫妻關係證明書》。具體辦法是:

當事人提出出具《夫妻關係證明書》的書面申請,說明什麼時候,在什麼地方辦理過結婚登記,為什麼要出具《夫妻關係證明書》,然後遞交原婚姻登記機關,由該機關查核是否有結婚登記檔案。如有檔案,該機關又有權發放此類《夫妻關係證明書》的,即可辦理手續,發給《夫妻關係證明書》。如該機關無權發放此類《夫妻關係證明書》,則由該機關根據檔案記載,出具證明,證明當事人何年何月何日在該機關辦理結婚登記、《結婚證》書的編號。有條件的,還可以把結婚登記的檔案複印交給當事人。當事人把出具《夫妻關係證明書》的申請、原登記機關出具的證明和結婚登記的檔案複印件一併交有權出具《夫妻關係證明書》的婚姻登記機關、並交驗身份證、戶口簿或護照,即可出具《夫妻關係證明書》。申請出具《夫妻關係證明書》的夫妻雙方婚姻當事人必須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簽字辦理,還要繳交單人大1寸或雙人2寸半身免冠照片3張,並按規定交納婚姻證書工本費。

(4)出具《解除夫妻關係證明書》的機關和辦法

發證機關:由原辦理離婚登記的婚姻登記機關出具。

出具《解除夫妻關係證明書》要具備三個條件:一是確實遺失或損毀了《離婚證》;二是由婚姻登記機關辦理過離婚登記的。三是有離婚登記檔案可查的。

申領辦法:由當事人提出出具《解除夫妻關係證明書》的書面申請,說明何年何月何日在何地方辦理了離婚登記或何年何月何日在何地方遺失或損毀了《離婚證》以及需要出具《解除夫妻關係證明書》的理由,然後交登記機關審查。經該機關查核,確有離婚登記檔案的,繳交單人大1寸半身免冠照片3張,並按規定繳納婚姻證書工本費,即可發給《解除夫妻關係證明書》。

熱門詞條

聯絡我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