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州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

湖州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

湖州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是人民政府的職能部門,負責組織起草全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工作相應的政策及實施辦法,並組織實施和監督檢查。

機構職責

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主要職責:

(一)貫徹執行黨和國家關於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方面工作的方針、政策和法律、法規、規章;擬訂全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事業發展規劃和實施辦法;組織起草全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工作相應的政策及實施辦法,並組織實施和監督檢查。

(二)擬訂人力資源市場發展規劃和人力資源流動政策,構建統一規範的人力資源市場,促進人力資源有效開發、合理配置。

(三)負責促進創業、就業工作,擬訂統籌城鄉的創業、就業發展規劃和政策;完善公共創業、就業服務體系,建立健全創業扶持和就業援助制度;牽頭擬訂大中專畢業生就業政策,負責大中專畢業生離校後的就業指導和服務工作;建立健全全市就業、失業預測預警、監控分析制度,保持就業形勢穩定。

(四)負責全市行政機關公務員和政府直屬(所屬)參照公務員法管理事業單位工作人員的綜合管理;會同有關部門完善公務員管理制度,擬訂有關人員調配政策和特殊人員安置政策,會同有關部門組織實施政府獎勵制度。

(五)會同有關部門擬訂軍隊轉業幹部安置計畫,並按幹部管理許可權落實安置政策;負責軍隊轉業幹部教育培訓工作,組織擬訂部分企業軍隊轉業幹部解困和穩定措施,負責自主擇業軍隊轉業幹部管理服務工作。

(六)綜合管理全市人才開發工作;會同有關部門擬訂全市人才發展規劃;組織擬訂並落實專業技術人才、高技能人才的培養和激勵措施,會同有關部門落實管理人才、農村實用人才的培養措施;負責指導和協調全市人才選拔、培養、引進項目的組織實施;指導企業博士後科研工作站、創新團隊的建設,負責引進留學回國人員來湖創業。

(七)負責全市職業能力建設工作,建立和完善職業資格制度以及面向城鄉勞動者的職業技能培訓制度,負責職業技能鑑定工作;擬訂專業技術人員管理和繼續教育政策;牽頭推進深化職稱制度改革,負責專業技術人員的資格評價和資格考試工作;負責技工學校和各類職業培訓機構、鑑定機構的管理工作。

(八)會同有關部門指導全市事業單位改革和人事制度改革,擬訂事業單位人員和機關後勤服務人員管理政策,綜合管理事業單位人員的聘用、考核、調動、交流、培訓、獎懲以及公開招聘、崗位設定等工作。

(九)會同有關部門擬訂機關事業單位人員工資收入分配辦法,建立機關企事業單位人員工資正常增長和支付保障機制;擬訂機關企事業單位人員福利和離退休政策;負責企業職工工資的巨觀調控工作;指導和監督國有企業工資總額管理和企業負責人工資收入分配。

(十)統籌建立覆蓋城鄉的社會保障體系,擬訂並組織實施、監督檢查全市城鄉養老、醫療、失業、工傷、生育等社會保險、補充保險政策;組織擬訂全市統一的社會保險關係轉移接續辦法;統籌擬定全市機關企事業單位基本養老保險辦法並逐步提高基金統籌層次。

(十一)組織擬訂社會保險及其補充保險基金管理和監督辦法,審核全市社會保險基金預算、決算;對全市社會保險基金實施行政監督,負責社會保險服務體系建設;組織實施社會保險基金預警分析,擬訂應對措施;負責各類補充保險相關內容的審核和備案。

(十二)負責全市引進國(境)外人才智力工作,擬訂全市引進國(境)外人才智力政策;負責全市外國專家及港澳台專家的管理工作;歸口管理全市出國(境)培訓工作;負責促進國(境)外人才智力交流與合作工作。

(十三)擬訂全市勞動人事爭議調解仲裁制度和勞動關係實施方案;完善勞動關係協調機制;組織實施勞動保障監察,監督檢查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方面的法律、法規和政策、制度的執行情況,依法查處違法行為;受理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相關信訪事項,會同有關部門協調處理相關重大信訪事件和突發事件。

(十四)會同有關部門擬訂農民工工作綜合性辦法,推動農民工相關政策的落實,協調解決重點、難點問題,維護農民工合法權益。

(十五)承辦市委、市政府交辦的其他事項。

內設機構

根據上述職責,市人力社保局設14個職能處室。

(一)辦公室

負責機關文秘、宣傳、信息、機要、檔案管理等工作;負責局黨組會議、局長辦公會議、年度工作會議等全局性重要會議的會務組織工作;牽頭局綜合調查研究工作;承擔局新聞發布、政府信息公開、入口網站綜合管理、安全保密等工作;負責局後勤保障等工作;牽頭辦理市人大代表建議、政協提案和市長熱線;綜合協調局內部政務、事務。

(二)政策法規處(掛“行政審批管理處”牌子)

監督檢查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方面的法律法規及政策實施情況;指導監督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方面的依法行政和行政執法工作,負責處理行政複議、行政訴訟等涉法事務;承擔局規範性檔案的合法性審核工作;負責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方面的法律法規及政策宣傳諮詢與普法工作;負責本部門行政審批的協調、管理和監督工作。

(三)財務和基金監督處

組織擬訂並實施全市社會保險基金監督管理辦法;實施、制定本部門財務規章制度和管理辦法;負責機關財務工作;對所屬單位的財務工作實施指導和內部審計監督工作;負責局國有資產管理;依法對社會保險基金預決算審核並監督實施,依法對社會保險基金收支、管理、運營等情況進行監督檢查;建立健全基金監督網路和監督舉報系統,查處基金管理使用中的違規行為;指導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建立和完善內部控制制度,並對執行情況進行監督檢查;承擔綜合統計分析工作;承擔市社會保險監督委員會辦公室的日常工作。

(四)就業促進和失業保險處

擬訂統籌城鄉就業、創業帶動就業、援助幫扶就業、勞動者平等就業政策並組織實施;建立健全公共就業服務體系,負責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基層工作平台建設,指導和規範公共就業服務信息管理;管理就業專項資金;擬訂失業保險的基本政策、發展規劃和標準並組織實施;擬訂失業保險基金征繳、使用管理辦法並組織實施;擬訂失業保險待遇項目計發辦法和給付標準;擬訂失業保險促進就業經費使用辦法並組織實施;建立健全失業預警制度,擬訂預防、調節和控制較大規模失業的政策,保持就業形勢穩定;會同有關部門擬訂農民工工作綜合性政策;承擔市統籌城鄉就業領導小組辦公室和市農民工工作聯席會議辦公室的日常工作。

(五)公務員管理處

負責管理全市行政機關公務員及參照公務員法管理事業單位工作人員的考試錄用、交流與迴避、競爭上崗、職務升降、獎勵與懲戒、辭職辭退、申訴控告、考核、退休等工作;負責編制上報全市行政機關公務員及參照公務員法管理事業單位工作人員的考試錄用計畫;負責公務員的日常登記;負責全市行政機關公務員及參照公務員法管理事業單位工作人員非領導職務的設定及審核;按許可權審核、報批事業單位參照公務員法管理事宜;擬訂並組織實施全市行政機關及參照公務員法管理事業單位的後勤服務人員管理政策。

(六)軍官轉業安置處

擬訂全市軍隊轉業幹部安置工作政策規定,貫徹執行省下達到本市的安置計畫並組織實施;檢查、監督軍隊轉業幹部的安置及軍轉安置工作政策落實情況;負責軍隊轉業幹部隨調配偶安置和隨遷配偶、子女落戶等工作;負責軍隊轉業幹部教育培訓工作;會同有關部門擬訂和落實部分企業軍轉幹部解困和穩定措施;承擔自主擇業軍隊轉業幹部管理服務工作;承擔市軍隊轉業幹部安置領導小組辦公室的日常工作。

(七)專業技術人員管理處

綜合管理全市專業技術人員,擬訂並組織實施專業技術人才隊伍建設規劃;負責全市高層次、緊缺急需專業技術人才和學術技術帶頭人的選拔培養,以及享受政府特殊津貼專家和有突出貢獻中青年專家的推薦和管理工作;負責全市企業博士後科研工作站的申報和管理;綜合管理來湖工作專家和留學人員;負責推進深化職稱制度改革,完善專業技術職務聘任辦法,推進專業技術職業資格制度,管理、協調全市專業技術資格評價和資格考試工作。

(八)教育培訓處

綜合管理行政機關公務員及參照公務員法管理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培訓和專業技術人員繼續教育工作;負責全市職業技能培訓工作;擬訂城鄉勞動者職業技能培訓規劃、政策並組織實施和監督檢查;負責管理企業在職職工、社會失業人員、農村勞動力的技能培訓工作;負責民辦職業技能培訓機構的資質審批和年檢工作;指導全市技工院校及職業培訓機構教師初、中級職稱的社會化評審工作;負責審批和監督管理職業技能鑑定機構;負責職業資格證書的核發工作;組織實施國家職業資格證書制度、就業準入制度和勞動預備制度;指導、規範職業技能考核、鑑定和技師、高級技師的評聘工作,承擔市技工學校招生辦公室工作。

(九)事業單位管理處

指導全市事業單位改革、人事制度改革和人事管理工作;擬訂並組織實施事業單位人員管理的配套政策;負責推行事業單位人員聘用制度;負責執行事業單位崗位設定管理制度,負責市屬事業單位崗位設定方案的核准及崗位結構比例的控制與調整;組織、指導事業單位人員競聘上崗、培訓、獎勵懲戒、申訴控告等政策規定的實施;承辦市屬事業單位人員招聘和人員流動的計畫備案;承擔市屬事業單位改革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的日常工作。

(十)工資福利處

負責統籌全市機關事業單位工資收入分配工作,擬訂企業職工工資收入分配的調控政策;牽頭推行全市事業單位分配製度改革;擬訂並組織實施全市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工資收入分配政策、福利政策和離休退休政策;牽頭擬訂全市公務員與企業相當人員的工資調查比較制度和政策;負責市級機關、參照公務員法管理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工資和離退休人員離退休費統一發放的審核入庫工作;指導、監督縣區和部門機關、企事業單位工資收入分配工作;參與全市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養老、醫療等社會保障制度改革;指導、協調市級機關事業單位退休人員的管理。

(十一)養老保險處

綜合管理全市養老保險工作;擬訂並組織實施機關事業單位、企業基本養老保險發展規劃、改革方案和基本政策;擬訂基本養老保險費率確定辦法;擬訂養老保險金領取條件並監督實施;擬訂養老保險費用社會統籌政策、個人賬戶管理政策並監督實施;擬訂城鄉居民養老保險基本政策、個人賬戶管理政策並監督實施;擬訂被征地農民生活保障制度基本政策;負責企業年金備案工作;負責擬訂企業死亡職工遺屬待遇和給付標準;負責市區企業職工視同繳費年限的審核和退休審核工作;監督、檢查和協調離退休人員社會化管理服務工作。

(十二)醫療工傷生育保險處

綜合管理全市醫療保險、工傷保險和生育保險工作;擬訂醫療保險、工傷保險和生育保險發展規劃、改革方案和基本政策並組織實施;擬訂醫療保險、工傷保險、生育保險費率確定辦法,以及基金征繳管理政策並監督實施;擬訂醫療保險、工傷保險和生育保險待遇項目和給付標準並監督實施;擬訂基本醫療保險市級統籌政策、醫療保險個人賬戶管理政策並監督實施;擬訂醫療保險的藥品、診療項目和醫療服務設施的範圍及支付標準;組織擬訂定點醫療機構、藥店的管理辦法並監督實施;擬訂公務員醫療補助辦法、離休幹部醫療費統籌管理辦法並監督實施;負責市區定點醫療機構、定點藥店的資格認定和考核;擬訂補充醫療保險的地方性規則和政策並組織實施;負責省部屬企業及市區範圍內的工傷認定;擬訂工傷預防、工傷康復和勞動能力鑑定辦法並組織實施;負責全市職工工傷與職業病致殘程度和市區因病、非因工致殘喪失勞動能力的鑑定工作;負責市區醫療保險參保人員視同繳費年限的審核工作;承擔市勞動鑑定委員會辦公室的日常工作。

(十三)仲裁和信訪處(掛“勞動關係處”牌子)

綜合管理全市勞動人事仲裁、監察工作;擬訂市本級勞動人事爭議調解仲裁、勞動保障監察制度和政策,並指導實施;指導縣區勞動人事爭議仲裁、監察工作;指導用人單位勞動人事爭議調解和鄉鎮勞動關係協調委員會的工作;指導參與有重大影響的群體性事件的調解和處理;負責知識青年檔案管理和查詢工作;牽頭辦理來信來訪工作;協調開展平安創建、社會治安綜合治理及維護社會穩定工作;擬訂勞動關係協調和經濟結構調整中涉及職工安置權益保障政策;組織實施企業職工工作時間、休息休假和女工、未成年工的特殊勞動保護政策;指導企業建立勞動契約、集體契約制度,會同有關部門組織實施企業職工工資集體協商制度;承擔市協調勞動關係三方會議辦公室和市勞動人事仲裁委員會辦公室的日常工作。

(十四)組織人事處

負責局機關和局直屬單位的機構編制、幹部人事等工作;負責局幹部職工因公出國(境)政審工作和因私出國(境)管理工作。

領導介紹

王樹(局長、黨組書記)負責市人力社保局全面工作。

沈福群(副局長、黨組成員)分管辦公室、財務和基金監督處、政策法規處(行政審批處)、就業促進和失業保險處、市就業管理服務局、市人事考試辦公室。

周淮中(副局長、黨組成員)分管組織人事處、公務員管理處、教育培訓處、事業單位管理處、工資福利處、市職業技能鑑定中心、市人力資源培訓中心。

金敏(副局長、黨組成員)分管仲裁和信訪處(勞動關係處)、市勞動保障監察支隊、市勞動人事爭議仲裁院、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信息中心(市社會保障卡管理中心、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諮詢服務中心)、市機關事業單位退休職工活動中心。

吳雲芳(黨組成員、紀檢組長)負責駐局紀檢組、監察室工作。分管機關黨委、工、青、婦工作。

丁會強(副局長、黨組成員)分管養老保險處、醫療工傷生育保險處、軍官轉業安置處,聯繫市社會保險管理局(市社會保險服務中心)。

羅芳(副局長、黨組成員、市社會保險管理局局長)負責市社會保險管理局(市社會保險服務中心)工作,分管專業技術人員管理處、市人才資源開發管理辦公室(市人才市場管理中心)、市外國專家局、市海外高層次人才服務中心、浙江省南太湖創新發展研究院秘書處、市專業技術職務任職資格評價服務中心。

直屬單位

湖州市社會保險管理局

主要職責:1.貫徹黨和國家有關社會保障工作方針、政策和法規,指導各縣(區)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的工作。2.組織實施市本級養老、醫療、工傷和生育保險等各類保險及被征地農民生活保障(補助)工作。3.編制市本級養老、醫療、工傷和生育保險基金的預、決算草案,負責各類基金的使用管理。4.協助市財政、地稅部門征繳、管理社會保險基金。5.制定市本級社會保險各項業務經辦標準和規範化流程,負責市本級社會保險稽核工作,協助查處違法違規行為。6.負責市本級企業退休人員的社會化管理服務工作。7.承辦法律法規、上級檔案規定以及市人力社保局、上級有關部門交辦的其他工作。

其他事項

(一)會同市機構編制部門做好機構編制實名制管理工作。機關事業單位必須在機構編制部門核准的編制範圍內編報進人計畫。機構編制部門根據形勢任務需要審核確定年度進人計畫。機關事業單位根據機構編制部門核准的年度進人計畫向組織、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提出進人申請。機構編制部門根據組織、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錄(聘)用、調動通知辦理人員入編手續。財政部門根據機構編制部門核准的人員編制政府預算、核撥經費。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根據機構編制部門提供的人員入編、出編記錄辦理機關事業單位各類社會保險手續。機構編制部門要建立健全機構編制實名制資料庫,實行動態管理,並與相關部門資料庫互聯共享。

(二)會同市財政局做好統一發放工資工作。市編委辦負責審核市直納入統發工資範圍的各單位的性質、編制(含編制控制數)、職數;市人力社保局按照市編委辦核定各單位的編制數、職數,審核市級納入統發工資範圍的人員和工資總額;市財政局按照市編委辦提供的人員入(出)編和在編人數以及核定職數情況、市人力社保局提供的人員名單和應發工資總額進行資金審核、資金撥付和預算安排。

(三)將就業、社會保險、人才資源開發、外國專家管理部分行政管理事項委託給所屬的相關事業單位承擔。

(四)將勞動保障監察的行政執法職能委託給所屬的相關事業單位承擔。

(五)將公務員及參照公務員法管理事業單位工作人員的培訓、錄用考試等工作職責調整到所屬的相關事業單位承擔。

(六)職責中涉及的公務員和參照公務員法管理事業單位工作人員的範圍分別是:行政機關公務員、政府直屬和行政機關所屬的參照公務員法管理事業單位工作人員。

(七)所屬事業單位的設定、職責和編制事宜另行規定。

工作動態

我局召開黨風廉政建設報告會

為進一步加強我局黨風廉政建設宣傳教育,強化黨員幹部作風建設,2013年9月27日下午,我局召開黨風廉政建設報告會。局黨組書記、局長王伯安同志作黨風廉政建設專題講座,局系統全體中層及以上幹部參加會議,紀檢組長吳雲芳同志主持報告會。

王伯安局長指出,作風建設特別是領導幹部作風建設是黨風建設的重中之重,直接影響到黨的形象和人心向背,沒有作風保障,一切夢想只能是空想。我黨自建黨以來,一直高度重視作風建設,有效確保了我黨始終保持勃勃生機,始終與民眾骨肉相連,始終代表著人民的最根本利益。他同時指出,我們在看到主流的同時,也要清醒的認識到當前黨員幹部中存在的問題,如果不加以重視,必將嚴重影響我黨的貫徹力、執行力、決策力、戰鬥力、感召力和凝聚力,進而動搖黨的執政根基。

王伯安局長強調,當前加強作風建設的有效途徑就是認真貫徹執行中央政治局關於改進工作作風,密切聯繫民眾的“八項規定”。他深入闡述了“八項規定”的主要內容、現實背景及精神實質。要求全局黨員幹部要堅持和發揚艱苦奮鬥、勤儉節約;深入民眾、服務人民;求真務實、真抓實幹的優良作風,切實解決好“不以為然”、“只說不做”、“上有政策、下有對策、“短期行為”等問題,真正把“八項規定”的各項要求落到實處。

王伯安局長最後要求系統全體領導幹部要大力弘揚廉潔自律的優良作風,築牢信念防線、道德防線和法紀防線三條防線。一是要用好權。要掌好權,珍惜人民賦予的權力,要用好權,真正為人民民眾謀利益,要護好權,切實維護權力的尊嚴。二是要樹立正確的金錢觀,嚴格做到不義之財不取、不法之物不拿。三是要擇善交友。要警惕官不大,但特別能辦事的人,要警惕掙錢不多,但特別能花錢的人,要警惕不太熟,特別能套近乎的人。四是慎獨慎微。要自覺遵守廉潔自律、作風建設的各項規定,要經得起誘惑,耐得住寂寞,守得住清貧。

單位地址

湖州市行政中心2號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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