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食品攤販和城鄉集市貿易食品經營者食品衛生若干規定

湖南省第八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公告

(第60號)

《湖南省食品攤販和城鄉集市貿易食品經營者食品衛生若干規定》於1996年8月5日經湖南省第八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三次會議通過,現予公布,自1996年10月1日起施行。

湖南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1996年8月5日

湖南省食品攤販和城鄉集市貿易食品經營者食品衛生若干規定

(1996年8月5日湖南省第八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三次會議通過)

第一條 為保證食品攤販和城鄉集市貿易食品經營者的食品衛生,防止食品污染和有害因素對人體的危害,保障人民身體健康,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衛生法》的有關規定,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本行政區域內的食品攤販和城鄉集市貿易食品經營者生產經營食品,應當遵守本規定。

第三條 從事食品生產或者銷售經過加工的食品的食品攤販和城鄉集市貿易食品經營者,應當依法申領衛生許可證,接受食品衛生知識教育,每年進行健康檢查。

第四條 街頭食品攤販經營場所應當符合城市管理要求,方便居民生活需要,統籌安排,合理布局,不影響市容,不防礙交通。

第五條 集貿市場舉辦者或者經營者應當加強市場衛生設施建設,按照品種類別划行歸市,維護經營場地清潔衛生,督促食品經營者按照食品衛生要求經營。

第六條 食品生產經營場所必須符合下列要求:

(一)地面便於清掃、沖洗;

(二)20米以內無開放式垃圾站,無不符合衛生要求的廁所,無污水坑,無畜禽養殖場或者其他污染源;

(三)有符合生活飲用水衛生標準的供水點;

(四)有食品容器、餐具、飲具清洗消毒設施和污水排放設施。

第七條 食品攤販和城鄉集市貿易食品經營者在生產經營過程中必須遵守下列規定:

(一)食品與食品原料、輔料新鮮清潔,無毒無害,用水符合衛生要求;

(二)製作肉、奶、蛋、魚等食品時,生熟隔離,隔夜熟食品冷藏保存;

(三)無包裝的直接入口食品有清潔外罩,出售時使用專用取貨工具;

(四)直接入口食品不與貨幣及其他不潔物品混放;

(五)餐具、飲具和盛裝直接入口食品的容器,使用前清洗消毒,其他接觸食品的器具、工作檯面以及貨架、櫥櫃清潔衛生;

(六)食品容器、包裝材料及食品用化工產品達到衛生標準;

(七)採取防蠅、防鼠、防塵、防腐措施,將垃圾和其他廢棄物置於有蓋的垃圾桶內;

(八)穿戴清潔的工作衣帽,加工銷售直接入口食品時不得抽菸,保持個人衛生和營業場所的清潔衛生。

第八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組織衛生行政部門、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和其他有關部門,對食品攤販和城鄉集市貿易食品經營者的食品衛生進行檢查,加強管理。

第九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負責食品攤販和城鄉集市貿易食品經營者食品衛生的監督檢驗以及食品生產經營場所的衛生監督工作。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負責城鄉集市貿易的食品衛生管理工作。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可以在鄉、鎮設立食品衛生監督員。食品衛生監督員應由合格的專業人員擔任。

第十條 食品衛生監督員在執行職務時,應當出示有關證件,秉公執法,不得利用職權謀取私利。

第十一條 對違反本規定的行為,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和其他有關部門按照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職責進行處罰。

第十二條 本規定自1996年10月1日起施行。《湖南省城鄉集市貿易食品衛生管理辦法(試行)》同時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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