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靖州苗族侗族自治縣林業條例

《湖南省靖州苗族侗族自治縣林業條例》是2002年中國湖南省頒布的一項有關林業方面的法規。

通過時間

2002年3月7日縣第四屆人民代表大會第六次會議通過
2002年6月3日湖南省第九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九次會議批准

具體條例

第一條

為了促進林業發展,保護、培育和合理開發利用森林資源,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族區域自治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森林法》及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自治縣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在自治縣行政區域內從事森林、林木的培育種植、採伐利用和木材經營、加工及森林、林木、林地的經營管理活動,均須遵守本條例。

第三條

自治縣人民政府林業行政主管部門管理本行政區域內的林業工作。基層林業工作站屬自治縣人民政府林業行政主管部門的派出機構,負責本轄區內的林業工作。

第四條

自治縣人民政府按照“誰造林、誰投入、誰管護、誰經營、誰受益”的原則,依法保護造林投資者及其林木經營者的合法權益。

第五條

自治縣人民政府鼓勵林農、村組集體。及縣內外其他單位和個人投資發展本縣林業,建立和發展獨資、合資、合作等多種形式的林業企業。
林農、村組集體及縣內外其他單位和個人新營造的商品林,採伐銷售時,在育林基金徵收等方面給予優惠。具體辦法由自治縣人民政府制定。

第六條

自治縣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林業工程項目資金的管理和使用。林業資金必須專款專用,不得挪作他用。

第七條

訂立造林契約,應當遵循公平原則確定各力的權利和義務;契約約定不明確的,林木收益的土地分成比例不得高於百分之三十。
實行農業生產責任制之前集體營造的林木,契約約定明確,投資、投山、投勞記載清楚的按契約履行。契約約定不明確或者沒有訂立契約,投資、投山、投勞記載不清或者沒有記載的,屬鄉辦林場的由鄉(鎮)人民代表大會討論決定,屬村辦林場的由村民大會或者村民代表會議討論決定。

第八條

承包經營集體山林的林農採伐林木後,不依法履行更新造林任務,兩年內不造林致使承包山拋荒的,由集體收回其拋荒承包山。

第九條

自治縣各鄉(鎮)人民政府所轄村組集體之間、個人之間及個人與村組集體之間,發生的林木林地權屬爭議,由所在地人民政府依法處理。

第十條

自治縣將森林劃分為公益林和商品林,實行分類經營管理。
公益林、商品林由自治縣人民政府組織劃分、界定,並按法定程式申報批准後予以公布。
禁止或者限制採伐公益林。

第十一條

建立森林生態效益補償制度。森林生態效益補助資金籌集辦法由自治縣人民政府根據國家有關規定製定。
森林生態效益補助資金由自治縣人民政府林業行政主管部門具體負責徵收,用於公益林的營造、撫育、保護和管理。

第十二條

自治縣人民政府應當加強森林防火工作的組織和領導,層層建立防火責任制,組織撲火隊伍,加強森林防火基礎設施建設。
造成森林火災事故的,按照國家有關法律、法規處理。

第十三條

自治縣人民政府在農村推廣省柴灶、沼氣池,鼓勵使用新能源,限制生產木炭,減少森林資源消耗。

第十四條

自治縣人民政府及鄉(鎮)人民政府應當制定植樹造林規劃,組織義務植樹活動。
機關團體、企事業單位和城鎮居民(喪失勞動能力的除外)未完成義務植樹任務的,由自治縣綠化委員會責令限期補植:逾期不補植的,按國家有關規定收取綠化費,用於植樹造林。

第十五條

自治縣人民政府實施退耕還林工程。對二十五度以上的坡耕地,實行退耕還林;二十五度以下水源困難或者水土流失嚴重的棄耕地,實行有計畫的退耕還林。

第十六條

自治縣人民政府制定商品林發展規劃。鼓勵發展和培育速生豐產的短周期工業原料林和名特優經濟林。
自治縣人民政府林業行政主管部門可以根據樹種的工藝成熟年齡,制定自治縣人工商品林主要樹種、材種的皆伐年齡,並報市人民政府林業行政主管部門備案。

第十七條

自治縣人民政府保護、支持和發展適應市場、科技含量高、增值效益大的林產品加工項目和產品;禁止浪費資源、污染環境的林產品加工。

第十八條

自治縣人民政府鼓勵、支持林業科學技術研究和推廣工作,對林業科研和技術推廣項目給予資金扶持;建立縣鄉農戶(企業)三級林業科技試驗、示範推廣網路,不斷提高林業生產科技水平。

第十九條

實行運輸木材實名制。凡在本自治縣境內申辦、轉辦木材運輸證和在本自治縣境內鐵路、公路裝車運輸木材的,應申報、填寫貨主真實姓名,辦證機關和木材檢查站應如實登記貨主身份證件。

第二十條

本條例經湖南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批准後,由靖州苗族侗族自治縣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公布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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