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4年10月28日)
一、總則
第一條 為進一步加強我省集體林育林基金、維簡費、林業保護建設費(以下簡稱“一金兩費”)的收繳、使用和管理工作,適應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發展的需要,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森林法》第六條,中共中央、國務院《關於保護森林發展林業若干問題的決定》第八條和《湖南省林業條例》第三十四條及國務院國辦通[1988]34號關於建立林業基金制度等有關規定,結合我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林業“一金兩費”是發展林業,保護、培育和開發利用森林資源,維持林業再生產的專項基金。各級各部門要積極支持、配合各級林業行政主管部門做好“一金兩費”的征繳、使用、管理工作,保證此項資金足額徵繳,專款專用。任何單位和個人均無減免審批權。
二、徵收範圍和標準
第三條 “一金兩費”的徵收範圍:
(一)“育林基金、維簡費”徵收範圍:
1、木材(包括舊木料、棒材。不分樹種、材種、規格。下同)、竹材(包括楠竹、稿竹、小雜竹。下同)、商品薪柴、樹蔸以及桎木條等木質原材料。
2、木竹製成品、半成品和以木竹為原料生產的各種林副產品。
3、經濟林產品(指木本油料林、木本藥材林、木本乾果林產品。下同)
4、生產林化產品的原料。
5、食用筍(含冬、春筍)。
(二)林業保護建設費徵收範圍包括:木材、竹材。
(三)各地(州、市)縣(市)林業行政主管部門依據上述徵收範圍制定徵收的具體產品目錄,並報省林業行政主管部門備案。在省內運輸流通的林產品和林副產品,以入境地徵收的產品目錄為準,即產品在產地未依法繳納“一金兩費”的,入境地應予補征。
第四條 集體林“一金兩費”按下列標準計征:
(一)林業部門的木竹經營單位經銷的木竹按其收購後的第一次銷售價(或以此制定的“計費基價”。下同)的20%計征“育林基金、維簡費”(其中:育林基金12%、維簡費8%,下同),按每立方米五元計征林業保護建設費。其他木竹經營單位和集體經濟組織、林農直接銷售給用戶或木竹市場的木竹;集體經濟組織、林農與銷區聯營或委託國有木竹經營單位代銷的木竹,按其銷售價的25%計征“育林基金、維簡費”(其中:育林基金15%,維簡費10%,下同),按每立方米五元繳納林業保護建設費。小雜竹免徵維簡費和林業保護建設費。
(二)農村村民採伐其房前屋後、自留地個人種植木竹,屬自用的,不征“一金兩費”;屬於憑基層林業工作站或者其委託組織證明銷售的,均需由買方按規定繳納25%的“育林基金、維簡費”和每立方米五元的林業保護建設費。林農採伐自留山、責任山的木竹,屬自用的,按由縣(市)人民政府物價行政主管部門會同林業行政主管部門制定的木材保護價格的12%在領取林木採伐許可證時繳納育林基金,不徵收維簡費和林業保護建設費;屬於出售的,按銷售價的25%由買方價外繳納“育林基金、維簡費”和每立方米五元的林業保護建設費。
(三)木竹加工的單位或個人出售木製成品、半成品;集體經濟組織、林農出售商品薪柴、樹蔸以及桎木條等木質原材料由買方按銷售價從價外繳納12%的育林基金和8%的維簡費,按實際耗用木竹折合成單位立方米征收五元林業保護建設費;其竹製品,由買方繳納12%的育林基金和每立方米五元的林業保護建設費,不徵收維簡費。
(四)以木竹為原料生產的各種林副產品、經濟林產品;生產林化產品的原料;食用筍(含冬、春筍)均按銷售價的10%由買方繳納育林基金,不徵收維簡費和林業保護建設費。
(五)國有森工企業、國有林場購買集體經濟組織或林農的青山,所採伐的木竹按其銷售價的25%由買方價外繳納“育林基金、維簡費”和每立方米五元的林業保護建設費;國有森工企業、國有林場徵收、租賃荒山荒地造林或所買青山採伐後更新造林的木竹,林權屬國有森工企業、國有林場的,按我省國有林現行規定執行。
(六)從外省購進的木竹及其林產品、林副產品,產地沒有徵收或未足額徵收的“一金兩費”的,要按我省規定補征。
三、繳納辦法
第五條 “育林基金、維簡費”原則上在銷售環節按銷售價格的一定比例計征,由買方價外向所在地林業行政主管部門或其委託的基層林業工作站繳納。為有利於加強收費管理,可將收費提前到採伐環節或收購環節,由各縣(市)人民政府物價行政主管部門會同林業行政主管部門合理制定一個作為計費標準的銷售基價,報地(州)、市物價、林業行政主管部門批准執行。
第六條 林業保護建設費由木竹經營單位或收購單位在銷售環節按規定標準向所在地林業行政主管部門繳納。農村集體(不含鄉鎮企業)和林農銷售的木竹免徵。
第七條 林業行政主管部門可在辦理林木採伐許可證、木材運輸證時收繳,也可組織林業基金征管員對用材單位、個人和木竹交易市場進行清繳。流通領域的木竹,凡未在木材運輸證上加蓋“一金兩費”收訖章的,應予補繳,嚴禁少征、漏征。
第八條 林業“一金兩費”實行省、地、縣三級林業行政主管部門管理使用。育林基金和維簡費各級掌握比例為:省、地各10%、縣80%;林業保護建設費各級掌握比例為:省、地每立方米各1.5元,縣每立方米2元。
第九條 凡林業部門查處的或以林業部門為主查處的林業行政案件,依法沒收或強制收購的木竹變價款,由林業行政主管部門作為育林基金收入,用於彌補森林資源損失。各級林業行政主管部門應開具林業“一金兩費”專項收款收據收取木竹變價款,列入育林基金收入。辦案費用補助按省財政廳湘財(87)農字第211號文執行。林業部門加收的懲罰性罰款收入,必須開具財政部門印製的罰沒收據,如數上繳財政。
四、使用範圍
第十條 育林基金使用範圍:
(一)育林基金分為生產性支出和非生產性支出。生產性支出項目包括造林、育苗、良種引進及繁育、中幼林撫育、封山育林、造林規劃設計和驗收、採伐跡地更新、營林生產配套設施設備、營林貸款利息和貼息;森林資源管理、森林資源清查、森林病蟲害防治、專業護林員工資、護林防火、林業科教、成果推廣。非生產性支出項目包括林業執法、林政宣傳和發證、各種專業會議費、專項印刷費和辦案費、林業管理人員經費、設備設施購置及維修費、征管業務費、獎勵費、縣(含縣)以下林業工作站、科技推廣站、營林站、森保站、基金管理站、木材檢查站等林業基層單位的房建補助費。
(二)育林基金全年生產性支出占整個育林基金支出總額的比例為:省、地、縣各級按本級育林基金總收入在300萬元(含300萬元)以上的,生產性支出比例不低於70%;300萬元以下100萬元(含100萬元)以上的,不低於65%;100萬元以下的,不低於60%。
第十一條 維簡費的使用範圍:
維簡費主要用於森工採運企業固定資產折舊、林業部門的設備更新和技術改造、技術革新、新產品開發、房屋建築、林區道路的延伸與養護、防洪保全工程等項目的補助費。
第十二條 林業保護建設費的使用範圍:
林業保護建設費集中用於林政管理、森林防火和對林區中幼林撫育間伐的道路建設。
第十三條 為發展優質高產高效林業,不斷積累林業基金,使資金使用者的責權利真正落到實處,充分發揮林業基金的使用效益,林業“一金兩費”要實行項目管理。省、地、縣應當按年度本級收取的“一金兩費”總額提取20%作為發展高效林業的專項基金(具體規定由省林業廳、財政廳另行頒發)。
五、管理原則
第十四條 各級林業行政主管部門要有一名主要負責人主管財務,抓好“一金兩費”的徵收、使用和管理。保證按本辦法規定的收費項目和標準足額徵收,並按規定的使用範圍專款專用。除法律、法規和省人民政府規定徵收的收費項目外,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搭車”另設收費項目、提高收費標準、擴大收費範圍。中央明文規定取消的收費項目,應一律取消。禁止一切以收費、攤派、集資等形式擠占挪用“一金兩費”的行為。
第十五條 建立健全林業基金征管機構,合理配備林業基金征管人員。各地(州)市林業局和重點林區縣(市)林業局應當建立林業基金征管機構,其他縣市應當配備專職林業基金征管人員。為解決各級征管機構以及基層徵收單位的征管經費,省、地、縣按各級“一金兩費”收入總額提取3%--5%的征管業務費(具體計提使用管理有關規定見附屬檔案一)。
第十六條 為強化林業“一金兩費”的征繳管理,省人民政府授權省林業廳,並由省林業廳、財政廳、稅務局、審計局聯合監製,印發了《湖南省林業基金征管證》(以下簡稱《征管證》),由當地人民政府加蓋鋼印後頒發使用。林業專項基金征管人員依法亮證收費,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刁難和阻撓。(《征管證》使用管理有關規定見附屬檔案二)。
第十七條 林業“一金兩費”專項收款收據由省財政廳統一印製,各級林業行政主管部門必須執行省財政廳湘財(93)綜字第434號《關於行政性收費、事業性收費、專項收費票據管理的補充規定》。有關林業“一金兩費”專項收款收據管理具體規定由省林業廳、財政廳另行頒發。
第十八條 林業“一金兩費”實行年初編制收支預算,年終編制決算制度。各級各單位必須嚴格執行計畫,厲行節約,講求實效。每年要將林業專項基金徵收、使用、管理情況寫出書面材料逐級上報上一級林業行政主管部門(財務會計報表、預決算管理辦法按有關規定執行)。
第十九條 林業“一金兩費”屬於專項基金,不需辦理行政事業性收費許可證。
第二十條 育林基金免交能源交通重點建設基金和國家預算調節基金;維簡費按照新企業會計制度規定視同折舊基金免徵能源交通重點建設基金和國家預算調節基金。
第二十一條 林業“一金兩費”納入國家預算外資金管理,由林業行政主管部門掌握收繳,財政部門與林業部門共同分級管理。各級林業行政主管部門要按照預算外資金管理辦法實行財政專戶儲存,堅持收支兩條線的管理原則。縣級於每月終了5日內(以匯出印戳為準,下同)將應繳省地部分直接從其收入戶中劃繳地級林業行政主管部門收入戶,縣級部分交存縣財政專戶;地級於每月終了10日內將省級部分直接從其收入戶中劃繳省林業廳收入戶或省財政專戶,地級部分交存地財政專戶;省級於每月終了15日內將其收入戶存款餘額解存省財政專戶。各級財政部門盯按林業行政主管部門編制的用款計畫按季(月)撥款,切實保證專戶儲存資金及時支付。
六、獎懲措施
第二十二條 為了收好林業“一金兩費”,各級林業行政主管部門要加強清繳力量,對漏征或少征“一金兩費”的單位進行補征。凡由林業行政主管部門清繳出來的“一金兩費”,各單位和個人應主動上繳入庫,對偷漏、拖欠和拒交林業“一金兩費”的單位和個人,由林業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補繳,並按日加收入1‰--3‰的滯納金;逾期拒不繳納的,林業行政主管部門可以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第二十三條 各級林業行政主管部門根據年度商品材計畫,結合上年“一金兩費”收入情況,逐級編制年度“一金兩費”收入和上繳計畫。對於完成收入計畫並按規定及時足額上繳上級林業行政主管部門資金的單位和責任人,由上一級林業行政主管部門進行通報表彰,並按上繳本級分成額的5‰給予獎勵;對超額完成收入和上繳計畫的,按超額部分的5%獎勵給徵收單位,主要用作征管業務支出。
第二十四條 對完不成徵收上繳計畫和任意拖欠、截留、挪用、降低計費標準以及不及時足額上繳“一金兩費”的單位和責任人,由上一級林業行政主管部門進行通報批評和扣發獎金,必要時採取停發、停辦木材運輸證、林業“一金兩費”專項收款收據等行政、經濟措施加以制約。
第二十五條 林業行政主管部門在收取林業“一金兩費”時,不得在國務院和省人民政府規定的收費之外代扣代收其他費用。違者,由上級有關行政主管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限期清退代扣代收款項。
第二十六條 林業專項基金征管工作人員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以權謀私或者貪污、挪用林業“一金兩費”的,由其所在單位或者有關行政主管部門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七條 拒絕、阻礙林業專項基金征管工作人員依法執行職務,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條例》的,由公安機關依法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八條 違反省財政廳《關於行政性收費、事業性收費、專項收費票據管理的補充規定》和省財政廳、林業廳制定的“一金兩費”專項收款收據管理規定,用其他票據替代收取林業“一金兩費”的,所有收入全額上繳省地林業行政主管部門。
七、附則
第二十九條 本辦法自1994年1月1日起實行(林業保護建設費從1994年2月3日起開徵),以前有關規定與本辦法相牴觸的,一律廢止。
第三十條 本辦法解釋權按職責分工分別屬於省林業廳、省財政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