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關於修改《湖南省城市流浪乞討人員收容遣送條例》的決定

湖南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修改《湖南省城市流浪乞討人員收容遣送條例》的決定於2002年3月29日經湖南省第九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八次會議通過,現予公布,自2002年5月1日起施行。

湖南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修改《湖南省城市流浪乞討人員收容遣送條例》的決定於2002年3月29日經湖南省第九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八次會議通過,現予公布,自2002年5月1日起施行。

  湖南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2002年3月29日

湖南省第九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八次會議審議了湖南省人民政府關於《湖南省城市流浪乞討人員收容遣送條例修正案(草案)》的議案,決定對《湖南省城市流浪乞討人員收容遣送條例》作如下修改:

一、刪去第二十六條、第二十七條中表示地區的“地”字。

二、刪去第三十四條。

本決定自2002年5月1日起施行。

《湖南省城市流浪乞討人員收容遣送條例》根據本決定作相應的修正,重新公布。

相關詞條

熱門詞條

聯絡我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