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贏通基因與細胞工程技術研究中心

gin 第十五條中心設主任1名,副主任5-7人,主任助理2人,秘書1人。 第八章附則第二十二條本章程未盡之處,由理事會修訂補充,解釋權歸理事會。

中心簡介

湖南省贏通基因與細胞工程技術研究中心是經湖南省科技廳批准成立的進行基因功能研究和基因檢測技術開發、生物醫學資源整合、生物醫學人才培訓和學術交流的非營利性學術機構。
中心致力於促進中南地區乃至國內基因功能研究和生物醫學資源整合,不斷提升我國基因功能研究水平和原創基因藥物開發的國際競爭能力,為推動我國基因產業貢獻力量。中心每年舉行”轉化醫學與個性化醫療(國際)大會”,為國內外學者、企業家提供交流平台,組織基因資源交流平台,整合中南地區乃至大中華地區基因研究 師資力量。定期舉辦基因技術人才培訓班。

中心章程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名稱:湖南省贏通基因與細胞工程技術研究中心(長沙),英文名稱Hunan Yingtong Cell &Genetic Engineering Research Center(以下簡稱中心)。
第二條性質:本中心是由長沙贏潤生物技術有限公司自願組辦,為非營利性社會服務活動的社會組織。
第三條宗旨:本中心遵守憲法、法律、法規和國家政策,遵守社會道德風尚,主要從事基因資源的製備、收集、保存、交流、檢測和評估工作以及相關的技術開發和服務,目的是整合湖南乃至全國、全球的基因資源,提高我省基因研究及產業水平,為提高人類的健康水平作出貢獻。
第四條本中心接受業務主管單位湖南省科技廳和登記管理機關湖南省民政局的監督和管理。
第五條住所:湖南省贏通基因與細胞工程技術研究中心(長沙)依託湖南能潤醫學診斷技術股份有限公司和長沙贏潤生物技術有限公司。地址:湖南省長沙市高新技術開發區火炬城M3組團三樓,郵政編碼:410000。

第二章宗旨與目標

第六條中心的宗旨與目標:依託中南地區雄厚的研發力量、人才優勢、綜合技術實力,結合新的機制以及強有力的政府支持,充分發揮優勢,提高中南地區基因研究能力和水平,促進基因技術的產業化,力爭使中心成為我國基因新技術創新源泉和高級人才培養平台,並在技術上對下游基因產業和醫療服務業起到輻射推動作用。

第三章理事會

第七條中心設理事會,理事會是中心的最高決策機構,決定"中心"的管理方式和運行機制。
第八條理事會有15-20名人員組成,理事會成員由各方代表組成。設理事長1名,副理事長4-5名,秘書1-2人,下設學術委員會。
第九條理事會每屆任期五年,任期屆滿時可以連任。各參加方在更換理事會人選時,須通知中心。
第十條理事會決定中心的重大事宜,其職權主要如下:
1、聽取並通過上一年度工作報告,審議批准下一年度工作計畫;
2、制定和修改中心章程;
3、決定聘用和解聘中心主任、副主任;
4、理事會認為需要決定的其他事項。
第十一條理事會例會每年至少召開一次,經理事長或三分之一及以上的理事提議,可以召開理事會臨時會議。理事會會議由理事長召集並主持,理事長缺席時由副理事長召集並主持。每次理事會會議須有書面記錄,形成決議或紀要。理事會形成的決議須三分之二理事出席會議且半數以上通過方為有效。

第四章學術諮詢委員會

第十二條學術諮詢委員會應由在本研究領域內學術造詣高、在國內外享有盛譽的專家組成,負責對中心的學科發展方向提出諮詢意見,選聘和考核項目專家。學術諮詢委員會設主任1人,副主任2人,委員10-15人。
第十三條學術諮詢委員會每年召開至少1次會議,諮詢中心課題設定、評審課題進展、考核項目負責人,向理事會提出調整研究方向的建議。

第五章管理機構和財務管理

第十四條中心本著精簡、高效的原則,依託長沙贏潤生物技術有限公司,設立中心辦公室管理日常行政事務,其他事項由長沙贏潤生物技術有限公司與本中心兼管。
第十五條中心設主任1名,副主任5-7人,主任助理2人,秘書1人。中心主任、副主任和主任助理由理事會提名,理事會聘任。
第十六條中心實行理事會領導下的主任負責制,主任向理事會負責,執行理事會的各項決定,負責中心的日常管理和運作,副主任協助主任開展工作。中心主任任期五年,經理事會聘任,可連任。
第十七條中心的財務管理遵照國家制定的財務會計制度和地方政府制定的有關事業單位財務規定執行。

第六章章程的修改程式

第十八條修改的章程,須在理事會通過後十五日內,經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報登記管理機關核准後生效。

第七章終止程式及終止後資產處理

第十九條本中心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於分立、合併等原因需要註銷的,由理事會表決通過,經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報登記管理機關核准。
第二十條本中心終止前,須在業務主管單位和有關機關指導下成立清算組織,清理債權債務,處理剩餘財產。清算期間,不開展清算以外的活動。
第二十一條本中心經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登記管理機關辦理註銷登記手續後即為終止。

第八章附則

第二十二條本章程未盡之處,由理事會修訂補充,解釋權歸理事會。
第二十三務本章程自登記管理機關核准之日起生效。
第二十四條本章程若與國家法律和規定有不符之處,以國家法律和規定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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