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試點企業勞動工資勞動用工暫行辦法

湖南省試點企業勞動工資勞動用工暫行辦法,為促進企業轉換經營機制,加快推行現代企業制度步伐,規範試點企業的勞動管理,根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制定本辦法。

(1996年3月4日)

第一條 為促進企業轉換經營機制,加快推行現代企業制度步伐,規範試點企業的勞動管理,根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試點企業(以下簡稱企業)用工一律實行勞動契約制度。企業內部打破幹部與工人的界線,取消職工中行政管理人員、專業技術人員的國家幹部身份和行政級別,統稱企業員工。企業全體員工,通過簽訂勞動契約,確立與企業的勞動關係。

第三條 企業在條件公開、平等競爭、雙向選擇的原則下,根據生產經營需要,依照法律、法規和本企業規章自主決定錄用員工的時間、條件、方式、數量,個別特殊人才招收,可以不受城鄉限制。企業應按規定為新招收人員辦理社會保險等必要的手續。

第四條 企業可根據生產經營特點,遵照平等自願,協商一致的原則,依法與職工簽訂有固定期限、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契約,並於30日內到當地勞動行政部門辦理契約鑑證手續,核發《勞動手冊》。

第五條 企業員工在本企業連續工作10年以上或距退休年齡在10年以內的,經考核基本合格的應優先安排上崗,考核不合格的,應安排力所能及的工作。當事人雙方同意續延勞動契約的,職工要求籤訂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契約,應當訂立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契約。

第六條 企業可以根據生產經營情況,按照國家規定進行經濟性裁減人員。被裁減的人員,可依據企業開具的名單和有關證明到當地勞動部門登記,享受失業保險待遇;各地勞動部門應認真接收被裁減人員,並運用失業保險基金保障其基本生活,提供職業介紹、轉業訓練、生產自救等再就業服務。

企業從裁減人員之日起,6個月內需錄用人員時,必須優先錄用原被裁減的人員。

第七條 企業員工應通過平等競爭、擇優上崗、薪隨崗變。對考試考核不合格的人員要撤離崗位,進行轉崗訓練,訓練考試合格的可重新安排上崗,考試不合格的另行安排或待崗,逐步形成上崗靠競爭,報酬靠貢獻的競爭機制。

第八條 企業可在勞動行政部門的指導下,建立集體協商制度,按照國家的《集體契約規定》,由工會或職工代表與企業就勞動報酬、工作時間、休息休假、勞動安全衛生、保險福利等事項進行平等協商,簽訂集體契約。

職工個人與企業簽訂的勞動契約中勞動條件和勞動報酬等標準不得低於集體契約的規定。

集體契約簽訂後,應當報送勞動行政部門。勞動行政部門收到集體契約文本之日起15日內未提出異義的,集體契約即行生效。

第九條 企業應依照國家法律、法規制定本企業的規章制度。可以根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和本企業規章解除、中止勞動契約,辭退和開除職工。

第十條 企業應允許不願簽訂勞動契約的職工在一定期限內離開企業自謀生計或自行聯繫調(轉)出本企業。對既不願簽訂勞動契約,又不願辭職或調(轉)出本企業的職工,企業有權依法解除勞動契約或予以除名。

第十一條 企業應按國家或地方有關部門發布的勞動定額定員標準,結合本企業的實際,制訂先進合理的定額定員標準。企業有權自主決定內部機構的設立和人員配備,有權拒絕任何部門和單位提出的設定對口機構、規定人員編制和級別待遇的要求。

第十二條 企業在“兩低於”的前提下,依法自主確定本企業的工資水平和分配方式。企業應建立健全內部民主分配程式,凡涉及職工工資、福利等事宜,應事先聽取工會或職工的意見,並邀請工會或職工代表列席有關會議。企業的工資分配應接受勞動行政部門的指導、監督、檢查。

第十三條 企業組建為股份有限公司或有限責任公司的工資管理,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和勞動部、國家體改委《股份有限公司勞動工資管理規定》(勞部發〔1994〕497號)執行。

未實行公司制的,盈利企業經勞動行政部門批准,可以按“兩低於”的原則確定年度的工資總額增長率,也可以實行工資總額與經濟效益、國有資產的保值增值指標掛鈎辦法;虧損企業均實行工資總額與減虧指標掛鈎辦法。在工效掛鈎工作中要加強企業間的橫向比較,嚴格核定掛鈎基數,並按“兩低於”的原則確定浮動比例;嚴格按照國家規定清算應提工資,杜絕掛上不掛下的現象。

第十四條 企業員工工資受《湖南省最低工資規定》的保護,經營者逐步試行年薪制,經營者年薪與職工工資收入分離,與企業生產經營成果(主要依據利潤或減虧指標)、責任、風險和資產保值增值相聯繫。

實行公司制的企業,經營者年薪由企業董事會確定報同級勞動行政部門備案;董事、監事的報酬和兼職董事、監事的津貼由股東會決定(國有獨資公司由授權的國有資產投資主體決定)。

未實行公司制的企業,經營者年薪由勞動行政部門會同經貿、財政部門確定。

第十五條 企業在全面進行崗位勞動評價和職工勞動貢獻考核的基礎上,建立充分體現按勞分配原則的崗位技能工資制或其他內部分配製度,依據勞動技能、勞動責任、勞動強度、勞動條件和勞動貢獻確定企業內部各類人員工資水平和工資關係,合理拉開工資差距,充分發揮工資的激勵機制。企業要合理調整職工工資收入結構,實行收入工資化、貨幣化。

第十六條 企業應根據國家和省有關規定,建立並嚴格執行支付制度,規範工資支付行為,並把對職工個人的工資收入支付與履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規定的義務相結合,嚴格代扣代繳職工和經營者個人所得稅。

第十七條 企業要認真貫徹落實國務院《國有企業安置富餘職工規定》和省有關企業富餘職工安置政策。目前,企業要通過發展生產開展多種經營,大力發展第三產業,實行廠內退養、廠內待業、鼓勵自謀職業等多種形式分流富餘人員。確實難以安置的,允許分流到社會再就業。要發揮政府、企業和職工三方的積極性,積極探索富餘人員由企業安置為主逐步過渡到由社會安置為主的途徑。

第十八條 政府各有關部門要支持、鼓勵企業做好安置富餘職工的工作,為企業安置富餘職工提供條件。各級勞動部門要對因終止、解除勞動契約或被推向社會待業的富餘職工,及時按規定辦理待業登記和發放失業救濟金,充分發揮勞動力市場的作用,為再就業創造條件。有關部門在場地、資金、設備等方面給予支持。財政、稅務、工商、城建等部門,要落實安置富餘職工的優惠政策,並在資金稅收等方面給予支持。

第十九條 企業對富餘職工進行轉崗培訓、發展第三產業和開展多種經營等所需經費,由企業自行解決。對確需資金扶持的,經勞動部門核准,可借給一定的生產自救金,必要時可運用適量資金作為企業向銀行貸款的貼息。

第二十條 企業必須根據全省統一的規定參加職工養老、失業、工傷等社會保險。還可以在國家政策指導下,根據本單位經濟效益情況,為職工建立補充養老保險。

第二十一條 企業應遵守國家和省有關勞動法律、法規和規章,加強勞動法制的宣傳教育,依法保障職工合法權益,自覺接受勞動監察,提供真實情況,認真執行勞動監察機構的處理決定。企業制定的有關勞動管理的規章制度,應抄報勞動行政部門備案。

第二十二條 各級政府要積極幫助和引導企業落實企業勞動用工和工資分配自主權,對阻礙和刁難企業依法行使自主權的部門和單位要給予批評。

各級勞動行政部門要加強勞動監察工作和完善勞動爭議仲裁,維護企業和職工的合法權益,對不按規定簽訂勞動契約和繳納社會保險金等違反勞動法規行為,依法予以查處。

第二十三條 各級勞動行政部門擔負監督落實企業勞動用工和工資分配自主權的日常工作,各地對實施過程中出現的新情況,應及時上報勞動部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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