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科技諮詢業協會關於建立全省專職科技諮詢人員上崗認定管理和註冊科技諮詢師制度暫行辦法

《湖南省科技諮詢業協會關於建立全省專職科技諮詢人員上崗認定管理和註冊科技諮詢師制度暫行辦法》是為加強對科技諮詢人員從業的自律管理,提高科技諮詢人員的素質和業務水平,規範科技諮詢行為,保障諮詢服務質量,促進科技諮詢事業發展,根據湖南省人民政府第151號令頒布的《湖南省科技諮詢管理辦法》第十五條和第十六條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加強對科技諮詢人員從業的自律管理,提高科技諮詢人員的素質和業務水平,規範科技諮詢行為,保障諮詢服務質量,促進科技諮詢事業發展,根據湖南省人民政府第151號令頒布的《湖南省科技諮詢管理辦法》第十五條和第十六條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凡按本辦法規定通過資格認定合格,並經註冊登記的人員,方可從事相適應的科技諮詢(以下簡稱諮詢)業務活動。

未取得科技諮詢資格的人員,諮詢機構不得任用其從事諮詢工作。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科技諮詢人員(以下簡稱諮詢人員),是指能系統運用現代科學知識、現代技術手段和現代分析方法,為國家機關、企業事業單位、社會團體或者公民的決策提供諮詢服務的人員。

第四條 省科技諮詢業協會負責對專職諮詢人員上崗資格認定管理和註冊諮詢師資格認定、註冊登記及其管理工作。

第二章 資格認定

第五條 諮詢人員從業資格認定實行全省統一考試制度。考試分為專職諮詢人員上崗資格考試和註冊諮詢師資格考試兩種。原則上每年舉行一次。

考試科目為科技與經濟法律法規、諮詢基礎理論、諮詢實務與案例、現代科學技術專業知識。註冊諮詢師增加哲學、外語考試。

國家法律法規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六條 省科技諮詢業協會負責組織編寫考試大綱、教材(選定教材)、考試命題以及考前培訓和考務工作。

考前培訓按照培訓與考試分開、自願參加的原則進行。

第七條 凡需在本省境內從事諮詢業務的人員,具備下列條件之一者,可以申請參加諮詢上崗資格考試:

(一)具有本科以上學歷(含本科)或具有本科同等以上學歷的;

(二)獲得市州以上與諮詢相關科技、經濟、社會發展研究獎勵的;

(三)有公開出版與諮詢相關論文或論著的;

(四)有獨立完成二個以上諮詢項目,並取得社會經濟效益的。

第八條 凡在本省境內從事註冊諮詢師業務的人員,具有下列條件之一的,可以申請參加註冊諮詢師資格考試:

(一)本科學歷(含同等學歷),具有六年相關工作經歷的;

(二)獲得第二學士學位或研究生班畢業,具有四年相關工作經歷的;

(三)碩士學位,具有三年相關工作經歷的;

(四)博士學位,具有二年相關工作經歷的;

(五)獲得省部級以上與諮詢相關科技、經濟、社會發展研究與開發成果獎勵的;

(六)公開出版與諮詢相關論著的;

(七)獨立完成四個以上諮詢項目,被採用後取得顯著社會經濟效益的;

(八)取得專職諮詢上崗資格,經註冊登記在諮詢機構從事全日制諮詢工作連續三年以上的。

第九條 諮詢上崗資格和註冊諮詢師資格考試合格者,由省科技諮詢業協會分別頒發其資格證書,並在信息網上和報刊上公布。該證書在全省範圍有效,期限為二年。

第十條 考試以二年為一個周期,參加考試的人員須在二個考試年度內通過應試科目考試。

第三章 註冊

第十一條 取得諮詢上崗資格和註冊諮詢師資格的人員,必須經過註冊登記,才能從事其諮詢業務工作。

第十二條 省科技諮詢業協會負責諮詢上崗註冊登記和註冊諮詢師註冊登記工作。省科技諮詢業協會專業委員會、市州科技諮詢業協會或授權單位,為註冊登記的初審機構。

第十三條 取得諮詢上崗資格和註冊諮詢師資格後,由本人提出申請,經所在諮詢機構同意,報所在地初審機構審查,由省科技諮詢業協會統一註冊登記。

經批准註冊的申請人,由省科技諮詢業協會核發《諮詢上崗證》、《註冊諮詢師註冊證》,並在信息網上和報刊上公布。

第十四條 申請註冊的人員必須具備以下條件:

(一)恪守諮詢職業道德;

(二)具有註冊資格;

(三)身體健康,能堅持崗位工作;

(四)任用諮詢機構考核同意。

第十五條 申請註冊的人員應當提交下列材料:

(一)《註冊申請書》;

(二)資格證書;

(三)諮詢機構任用證明;

(四)身份證複印件;

(五)其他規定材料。

再次註冊者,應經任用諮詢機構考核合格,並具有省科技諮詢業協會認可的繼續教育、業務培訓證明。

第十六條 註冊有效期為二年,有效期滿需要繼續註冊的,應當在期限滿前三個月內重新辦理註冊登記手續。

第十七條 未取得《諮詢上崗證》、《註冊諮詢師註冊證》的人員,不得以註冊諮詢人員名義署名和進行諮詢活動。

第十八條 諮詢人員註冊後要變更所在諮詢機構、業務範圍的,須及時向註冊機構辦理變更手續。

第十九條 諮詢人員註冊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所在單位向註冊機構辦理註銷手續:

(一)死亡或被宣告失蹤的;

(二)服刑;

(三)脫離諮詢崗位連續二年以上(含二年);

(四)受處分、處罰不能從事諮詢工作;

(五)因健康原因不能正常從事諮詢工作;

(六)不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

凡註銷註冊的,由省科技諮詢業協會定期在信息網上和報刊上公告。

第二十條 《註冊諮詢師註冊證》可作為持證人參與項目投標及從事諮詢市場活動的信譽憑證。

第四章 業務範圍

第二十一條 註冊諮詢師註冊後可從事以下主要業務:

(一)編制專業領域內諮詢方案、程式、方法;

(二)主持專業領域內的諮詢業務工作;

(三)審核、驗證專業領域內的諮詢檔案;

(四)評價專業領域內的諮詢報告;

(五)指導承攬諮詢招標、投標業務;

(六)培訓專業領域內的諮詢人才;

(七)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業務。

第二十二條 註冊諮詢人員從事諮詢的業務由所在諮詢機構統一接受委託並收費。

第二十三條 註冊諮詢人員承攬諮詢業務時,應當主動出示註冊證,並依法簽訂諮詢契約。

第五章 權利與義務

第二十四條 註冊諮詢人員應當在諮詢檔案上籤名蓋章,對其真實性、合法性、實用性負責,具有法律效力,並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第二十五條 註冊諮詢人員如遇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拒絕出具諮詢檔案:

(一)委託人要求出具虛假檔案的;

(二)需要委託人提供所需資料而委託人故意不提供的;

(三)委託人提出影響諮詢檔案客觀、公正性的不合理要求的。

第二十六條 國家和政府的諮詢項目,應當由註冊諮詢師主持其諮詢業務。

第二十七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修改註冊諮詢人員完成並署名的諮詢檔案,應徵得註冊諮詢人員本人同意。法律法規和行政規章有規定的情況除外。

第二十八條 註冊諮詢人員應當履行以下義務:

(一)遵守國家法律法規,服從行業自律管理,維護國家、社會和業主利益;

(二)堅持客觀、公正、科學的原則,保證諮詢質量;

(三)嚴格保守在諮詢業務中知悉的技術和經濟秘密;

(四)不得同時受聘於兩個以上諮詢機構;

(五)不得準許他人以本人名義從事諮詢業務活動。

第二十九條 註冊諮詢人員應當接受繼續教育,參加職業培訓,補充更新知識,不斷提高業務技術水平。

第六章 罰則

第三十條 註冊諮詢人員在諮詢業務中因質量問題,給用戶造成損失的,由其所在諮詢機構依法承擔責任,諮詢機構應對署名簽字的註冊諮詢人員進行處罰或處分。

第三十一條 註冊諮詢人員違反本規定,經所在初審機構查證核實,報省科技諮詢業協會批准,視情節輕重,分別給以警告、註銷註冊、收回註冊證(上崗證)的處分,並在註冊證的紀錄欄中予以載明。

第三十二條 註冊諮詢人員在諮詢業務活動中觸犯刑律,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懲處。

第三十三條 當事人對處分、處罰不服的,可以申請複議。

第七章 附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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