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科學技術委員會湖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關於印發《湖南省技術商品貿易機構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

湘科字

(1987)第043號

關於印發《湖南省技術商品貿易機構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

各地(州)、市、縣科委、工商行政管理局,省直各單位:

現將《湖南省技術商品貿易機構管理暫行辦法》印發給你們,望遵照執行。已經領取營業執照並正在從事經營的各技術商品貿易機構,應及時到當地技術市場管理部門補辦備案手續,建立必要的業務聯繫。

湖南省科學技術委員會
湖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一九八七年二月二十二日

湖南省技術商品貿易機構管理暫行辦法
(一九八七年二月二十二日公布)

第一條 為繁榮技術市場,加強技術市場管理,維護社會經濟秩序,保障技術商品貿易機構的合法權益,根據省人民政府一九八六年十二月二十三日發布的《湖南省技術市場管理暫行辦法》和有關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技術商品貿易機構系指依本辦法規定審批程式設立的各類技術開發(交流)中心、技術諮詢服務中心、技術開發服務公司、技術開發部等實行企業化管理,有獨立財產、自主經營、自負盈虧、依法承擔經濟責任,從事技術經營或技術服務的經濟實體。

技術貿易主要是指技術開發、技術轉讓、技術服務、技術諮詢、技術培訓、技術承包、技術入股、技術出口。

技術商品的範圍包括:

(一)取得專刊權的技術;

(二)通過鑑定的科技成果和套用軟科學成果;

(三)經過論證或行業評議認可的適用技術、工藝配方和新材料、 新產品的生產技術;

(四)有單位證明或出具法律保證書的個人技術發明(包括技巧、訣竅);

(五)構成技術商品的其它智力勞動成果。

第三條 技術商品貿易機構的審查機關是省、地、市、縣人民政府授權的各級技術市場管理部門,登記註冊機關是工商行政管理機關。

第四條 設立技術商品貿易機構必須具備以下基本條件:

(一)必須有與技術經營服務項目和規模相適應的自有流動資金。

從事技術開發、技術服務,兼營新技術開發的技術商品貿易機構,自有流動資金不得少於五萬元。

專門從事技術諮詢、技術服務和技術中介服務的機構,自有流動資金的註冊額度可以適當降低。

(二)有固定的工作場地和與業務規模相適應的設施。

(三)有與經營業務範圍相適應的科技人員。

第五條 技術商品貿易機構申請開業,必須首先報所在地技術市場管理部門審批,並提交下列檔案(一式二份):

(一)機構負責人簽署的申請開業極告。

(二)機構章程。章程應載明下列事項:

(1)機構名稱、法人代表姓名和機構永久性地址(包括工作場地面積)。

(2)經濟性質及經營服務宗旨。

(3)技術經營內容和經營方式。

(4)組織機構設定及科技人員結構情況。

(5)註冊資金數額及來源。

(6)利潤分配方式和勞動報酬的分配方法。

聯合經營的機構還必須提交聯合各方依法簽訂的契約或協定書。

(四)上級主管部門出具的資金擔保或財政、銀行、會計事務所出具的資信證明。

(五)行政主管部門的批准檔案。

第六條 技術商品貿易機構經營國家有特殊規定的技術產品(如爆破物、無線電通訊、毒品、藥品等),應提交有關主管機關的專項批准檔案。

第七條 具備上述條件並經所在地技術市場管理部門審查同意後,到工商行政管理機關辦理註冊登記手續,經核准發給營業執照,取得法人資格後方可開展經營活動。技術產品貿易機構獲準登記註冊後,應將《申請登記表》報所在地技術市場管理部門一份備案。

第八條 技術商品貿易機構應按國家科委、國家統計局《關於技術市場統計工作若干規定》的要求,按期如實向技術市場管理部門報告交易情況。按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的要求,報送有關資料,辦理年檢註冊手續。

第九條 技術商品貿易機構歇業、分立、合併或改變原核定的登記事項時,均要書面報告所在地技術市場管理部門和工商行政管理局並及時辦理歇業、變更手續。登記註冊期滿六個月未開展技術經營業務的,視同歇業,發照機關註銷營業執照。該機構如需恢復營業,應重新辦理登記手續。

第十條 技術商品貿易機構應自覺接受技術市場管理部門和工商行政管理機關的監督管理。凡違反《湖南省技術市場管理暫行辦法》和有關規定的,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可根據情節輕重,按有關規定予以處罰。

第十一條 本辦法原則上適用於個體技術商品經營者,辦理開業申請手續時,須出示原工作單位與鄉(鎮)人民政府或街道辦事處的證明檔案。

第十二條 本辦法自公布之日起實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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