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湘科字〔1986〕第289號)
(一九八六年十二月二日)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進一步開發智力資源,鼓勵發明創造,促進專利事業發展,振興我省經濟,特建立湖南省專利發展基金。
第二條 基金來源:
1.上級和財政撥款;
2.有償回收的部分;
3.個人和社會團體捐贈;
4.專利服務工作收入提成。
第二章 基金的申請和審批、歸還
第三條 凡湖南省內的單位或者個人在申請專利和專利技術的實施上經費有較大的困難者,均可申請使用本基金。
第四條 基金用於專利申請的,申請人應提交檢索報告,確認該項發明創造具有專利性後,方可申請基金。
第五條 基金用於專利實施的,應具備下列條件:
1.技術成熟可靠,能進行工業性生產;
2.項目有顯著的經濟效益和社會效益,投資少,見效快;
3.申請人自己無力實施或因生產能力有限不能滿足市場需要;
4.申請人還款能力強,有主管部門或經濟實體單位的經濟擔保。
第六條 凡申請使用基金的單位(或者個人)必須持有本地區(州)、市專利管理機構的推薦書,提交“湖南省專利發展基金申請表”和申請項目的詳細可行性分析材料,經湖南省專利管理局審查符合第四格或第五條之規定者,並與省專利管理局簽訂契約後,才能撥款。
第七條 專利發展基金為有償使用。歸還期限視申請用途、項目內容、經濟效益、生產周期等情況確定,一般為一至二年,最多不超過三年。
對提前歸還者和基金的捐贈者,在今後申請使用基金時,將給予優先安排。
第八條 對未經批准、逾期不還者,實行加息處罰。
第九條 基金用於申請專利時不計利息。但專利申請獲得批准並實施取得效益後,除償還本金外,另收取許可他人實施專利使用費的20-25%,或自己實施純收入的5-10%,收取金額最多不超過本金的2倍;用於專利實施者,根據項目的具體情況確定是否收取利息。對收取利息的,月息一般不超過5厘。
上述使用本基金收取的利息和費用,一般用於擴大基金基數,不得挪作其他用途。
第三章 基金的管理
第十條 基金使用單位或個人必須嚴格按照契約的規定使用資金。
基金使用單位或個人應按規定的時間向省專利管理局報送項目進展情況和貸款使用情況,存在問題及解決問題的措施的報告。
項目完成後,由基金使用單位(或個人)提出項目總結報告、項目決算報告,由省專利管理局進行驗收。
第十一條 基金使用單位若違反規定擅自挪用貸款,改變基金用途,省專利管理局有權停止發放基金或提前收回基金,並取消該單位以後申請基金的權利。
第十二條 省專利管理局每年應將專利發展基金的支收情況和使用效益向省科委、省財政廳報告,並接受省科委、省財政廳的監督檢查。
第四章 附則
第十三條 本辦法由省專利管理局負責解釋。
第十四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