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湘政發〔2004〕31號)
省直機關各單位:
現將《湖南省省直單位國有資產占用費徵收管理暫行辦法》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湖南省人民政府
二○○四年十二月二十日
湖南省省直單位國有資產占用費徵收管理暫行辦法
為了切實加強省直單位國有資產管理,維護國有資產所有者權益,確保國有資產保值增值,現根據國家、省有關規定,制定本暫行辦法。
第一條 本辦法所稱省直單位,是指省直黨的機關、人大機關、行政機關、政協機關、審判機關、檢察機關、民主黨派、事業單位、人民團體及其他組織。國有資產占用費的繳款義務人是指有經營性資產的省直單位。
第二條 國有資產占用費的徵收對象是指省直單位將非經營性國有資產改變使用性質,用於從事生產經營活動的資產和利用財政性資金購建的直接用於生產經營活動的國有資產。具體包括:
(一)用非經營性資產作為初始投資,購建的具有企業法人資格的經濟實體的資產;
(二)用非經營性資產對外投資、入股、合資、聯營形成的資產;
(三)用非經營性資產對外出租、出借、租賃、承包(包括內部承包)形成的資產;
(四)利用財政性資金直接購建以生產經營活動為目的的資產;
(五)省級財政部門認定應繳納占用費的其他經營性國有資產。
對與省直單位在人、財、物等方面徹底脫鉤的經濟實體,其資產應移交省國資委所屬的經營性資產營運公司管理,按《中共湖南省委辦公廳、湖南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規範省直單位經營性資產管理的意見》(湘辦發〔2004〕19號)的規定辦理。
第三條 國有資產占用費由省非稅收入管理機構直接徵收或由其委託有關單位代征。
第四條 對財政撥款單位的經營性國有資產,每年按資產原值(無資產原值記錄或原值無法確定的資產按評估價值計算)的3—5%收取國有資產占用費。
對非財政撥款的事業單位的經營性國有資產,根據其投資來源,每年按國有資產原值(無資產原值記錄或原值無法確定的資產按評估價值計算)的2—3%收取國有資產占用費。
第五條 國有資產占用費實行按季繳納、年終結算,由繳款義務人於每季末將國有資產占用費繳入“湖南省非稅收入匯繳結算戶”。省非稅收入管理機構應定期劃解省級國庫。
第六條 徵收(代征)單位收取國有資產占用費時,必須向繳款義務人開具省財政廳統一印製的《湖南省非稅收入一般繳款書》。
第七條 繳款義務人不按規定及時足額繳納國有資產占用費的,從滯納之日起,每日加收滯納數額2‰的滯納金,財政撥款單位由財政部門從本年度或下年度預算撥款中予以扣繳。拒不繳納國有資產占用費的,應依據有關法律、法規、規章規定予以處罰。
第八條 省直單位具有下列情形要求減免國有資產占用費的,由繳款義務人向省非稅收入徵收管理局提出減免申請,經省財政廳審核後報省人民政府批准:
(一)非經營性資產直接用於興辦社會福利、公益事業的;
(二)因國家安全等特殊工作需要從事生產經營活動的;
(三)其他經省人民政府特殊批准的。
第九條 國有資產占用費是政府非稅收入的重要組成部分,全額納入財政預算管理,由政府統籌安排使用。
第十條 省直單位每年要對經營性資產進行全面清查、核實總量、明晰產權,並向省財政廳備案。
第十一條 省財政、監察、審計等部門應定期或不定期地對國有資產占用費繳款義務人使用國有資產和繳款情況進行監督檢查,國有資產占用費繳款義務人應積極配合,自覺接受省財政、監察、審計等部門的監督檢查。
第十二條 本暫行辦法自2005年1月1日起實施,過去有關規定與本暫行辦法規定不一致的,以本暫行辦法為準。
第十三條 本暫行辦法由省財政廳負責解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