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5年12月20日湘政發〔1995〕32號)
各行政公署,自治州、市、縣人民政府,省直機關各單位:
根據《勞動部、財政部關於1995年調整企業離退休人員基本養老金的通知》(勞部發〔1995〕325號)精神,結合我省實際,決定從1995年7月1日起調整全省企業離退休人員離退休金。現就有關問題通知如下:
一、調整範圍為國有企業中1994年12月31日以前離退休、退職的人員。其中已按省勞動廳湘勞〔1994〕280號檔案規定調整了等級工資或崗位技能工資標準之後離退休、退職的人員,其離退休金、退職生活費高於按本通知規定調整後的離退休金、退職生活費的,不再參加這次調整;其離退休金、退職生活費低於按本通知規定調整後的離退休金、退職生活費的,按本通知規定的標準補齊。
二、離休人員(含符合原勞動人事部勞人險〔1983〕3號檔案規定的建國前參加革命工作的退休老工人,下同)、退休人員和退職人員分別按下列標準增加離退休金和退職生活費:
1、大革命和土地革命時期參加革命工作的離休人員每月增加130元離休金;抗日戰爭時期參加革命工作的離休人員每月增加110元離休金;解放戰爭時期參加革命工作的離休人員每月增加80元離休金。
2、連續工齡不滿35年的退休人員每月增加30元退休金;連續工齡滿35年不滿40年的退休人員每月增加50元退休金;連續工齡滿40年及以上的退休人員每月增加70元退休金。
3、按國務院國發〔1978〕104號檔案規定退職的人員每月增加20元退職生活費。
按上述標準增加的離退休金和退職生活費所需費用,凡參加退休費用社會統籌的,從統籌基金中解決,未參加退休費用社會統籌的,按原資金渠道解決。
三、從1996年1月1日起,屬於這次調整範圍內的離退休人員享受的下列政策性補貼可計入基本離退休金。
1、未參加崗位技能工資套改的離退休、退職人員為51元。其中包括湘財〔1992〕綜字386號檔案規定的交通費補貼5元,湘政辦函〔1992〕189號檔案規定的豬肉、煤價補貼10元,湘勞薪〔1993〕207號檔案規定的書報費、洗理費各18元。
2、參加了崗位技能工資套改的離退休、退職人員為41元。其中包括湘財〔1993〕綜字1號檔案規定的糧價、肉價補貼5元,湘勞薪〔1993〕207號檔案規定的書報費、洗理費各18元。
上述計入基本離退休金的政策性補貼,是否納入社會統籌,由各行署和州、市人民政府決定。
四、非國有企業離退休、退職人員離退休金、退職生活費的調整辦法,可參照本通知精神執行。
五、調整離退休人員的離退休金,體現了黨和政府對廣大離退休人員的關心和愛護。調整離退休金的工作涉及面廣,政策性強,各級各部門要切實加強領導,認真組織實施,同時要深入細緻地做好思想政治工作,及時解決實施中的困難和問題,確保這項工作的順利進行。
六、調整企業離退休人員離退休金的審批工作按分級管理的原則由各級勞動行政部門負責。實施中的具體問題,由省勞動廳負責解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