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湘政發〔2000〕17號)
各市、州、縣人民政府,省直機關各單位:
根據黨的十五屆四中全會和省委七屆八次全會精神,現就進一步推進國有企業分離辦社會職能工作通知如下:
一、總體要求
(一)國有企業分離辦社會職能工作由試點轉向全面推進。各級政府和國有大中型企業都要結合本地、本企業的實際情況,制定具體實施方案,加大工作力度,加快實施步伐。
(二)分離範圍:企業自辦的公安處(所)、檢察室、法庭、居委會等機構;自辦的中國小校、醫院、離退休人員管理辦公室等公益型機構;自辦的食堂、託兒所、招待所等福利型後勤服務機構。
(三)工作目標:按照總體部署和分類指導、分步實施的原則,對於企業自辦的公安處(所)、檢察室、法庭、居委會等機構,必須在2000年底前完成分離。對公益型機構的分離,分為三種情況:經濟較發達的省轄市所在城區的國有大中型企業一般要求在2000年底前完成;經濟欠發達的市、縣和工業、交通、建築等獨立工礦區國有大中型企業一般應於2002年底前完成;少數偏遠地區獨立工礦區企業的分離時限可適當放寬到2004年底前完成。國有大中型企業自辦的福利性機構原則上都應儘快與企業生產經營主體相分離,轉為面向社會、有償服務、獨立核算、自負盈虧的經濟實體。
列為國家重點脫困企業、債轉股企業、建立現代企業制度企業、省重點企業集團和重點聯繫企業應率先進行改革,做好分離工作。經國家批准的關閉、破產項目,其企業辦社會機構的移交,按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二、分離方式
(一)企業自辦的公安處(所)按照國務院國發〔1994〕19號檔案規定轉為地方公安分局(派出所),辦理相應移交手續。公安處(所)、檢察室、法庭、居委會移交當地後,由當地黨委、政府統一規劃、最佳化設定。
(二)分離企業自辦的中國小校應先將管理學校的職能移交當地政府。移交時,學校的資產整體無償劃撥,未經當地政府同意,不得侵占學校土地、校舍、設施,確保教育資源不流失;學校人員的移交以移交前在職人員為基礎,專任教師參照當地教育行政部門確定的編制標準並按國家規定的教師資格審定合格後接收,非教學人員按當地學校編制比例劃轉。
分離企業自辦的中國小校,除政府接收外,還可通過改革辦學體制,實行多種辦學模式,如企業與企業、企業與其他社會力量聯合辦學,並相應納入社會力量辦學體系。
學校移交工作要在當地政府領導下有計畫進行,保持平穩過渡,不得影響學生就學和降低教學質量,學校正常的辦學經費要採取多種方式予以保證。鐵路運輸及中央在湘企業自辦的中國小的分離移交工作按國家有關規定另行辦理。
(三)企業分離自辦醫院等衛生機構應與城鎮職工醫療保險制度改革相結合。分離方式主要是:
1、符合當地區域衛生規劃和醫療保險機構定點要求的,按照屬地管理、就地移交的原則,將醫院的資產、人員成建制移交當地政府,納入當地政府統一規劃管理,根據衛生資源和區域規劃要求實行最佳化配置。
2、醫院從企業分離後,應堅持企業化經營方向,可單獨或與其他企事業單位聯合辦醫,組建獨立的事業法人,自主經營,自負盈虧。
3、凡不符合當地區域衛生規劃和醫療保險機構定點要求、無法自負盈虧的企業自辦醫院,予以停辦或撤院改建成企業內設衛生所、門診室。
(四)企業自辦的福利型後勤服務機構,要儘快由福利型轉為經營型,由無償服務轉為有償服務,由單純為企業服務轉為面向社會服務,不斷擴大服務領域,提高服務質量,改善經營方式,成為獨立核算、自主經營、自負盈虧的獨立法人。
分離後成立的子企業,要按照《公司法》規範改制為有限責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也可以改制為股份合作制企業。母企業要按照出資比例,依法行使出資者的職能,建立健全資產經營責任制度,防止國有資產流失。母企業應與分離後具備法人地位的子企業的職工解除勞動契約,由子企業重新與職工簽訂變更勞動契約,母企業可以不支付經濟補償金。母企業與控股企業以及職工間的債權債務關係,由母子企業協商解決。
住房建設、物業管理社會化是分離企業辦社會職能的重要內容。企業應按照當地政府的統一部署,積極改革現有福利型住房建設維修和管理的模式,通過資產分離或委託管理等方式,分離住房管理服務職能,加快建立起社會化、專業化、市場化的物業管理新體制。企業現行的住房管理機構,要改革成為住房開發、建設和經營管理等綜合業務的獨立經濟實體,並逐步走向社會。
三、有關政策和措施
(一)分離工作主要以市、州為區域開展工作。各市、州政府要結合國有企業分離辦社會職能,減輕企業負擔。對本地的教育、衛生和警力等資源要進行調查研究,作出資源合理利用的區域布局規劃,實現資源合理配置。涉及到學校、醫院、公安分局(派出所)搬遷、易地改建的,應納入城市建設總體規劃。
(二)轉體移交後的公安分局(派出所)、檢察室、法庭、居委會,由當地財政統一測算經費或補貼,納入預算安排。當地財政確有困難的,可以由政府與企業共同協商,在2至3年內,由企業提供定額補貼或逐年遞減補貼。補貼先由企業交付當地政府,再由政府專項撥付給相應機構。
(三)企業自辦中國小校移交後的辦學經費,採取在全省範圍內統一增提教育費附加的辦法解決。各市、州要根據本地情況進行認真測算,將測算情況和需增提教育費附加的比例報省財政等部門,由省財政匯總平穩後,按國務院批准執行。
(四)對分離處置的企業資產,原則上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進行資產評估。但對分離需要設立全資子公司、資產所有制性質沒有改變的,經當地財政部門同意,可按資產的帳面數額核定,不再進行資產評估。企業在分離辦社會職能機構的過程中,涉及的工商登記、資產及土地房產過戶等收費一律減免,資產評估費按有關規定減半收取。稅收優惠按國家的有關規定執行。
(五)企業分離辦社會職能後,可將原來對職工的福利性補貼由暗補改為明補,實行福利貨幣化、工資化,並相應列入企業工資總額統計範圍。
四、加強對企業分離工作的組織和領導
分離企業辦社會職能的工作涉及面廣,政策性強,難度很大。各級政府要進一步解放思想,加強對這項工作的領導。
各市、州政府要成立由經貿(經委)、教育、衛生、財政、勞動、人事、公安、法院、工商、稅務、國資、國土、社保、房產等部門參加的領導機構和工作班子,落實工作責任,建立工作目標責任制,制定具體的實施方案。各級各部門要積極支持和配合國有企業分離辦社會職能工作,在涉及本部門職能職責的問題上,必須統一認識,顧全大局,服從省委、省政府的決策,決不允許任何部門以任何藉口阻礙決策的貫徹落實。
有關企業要緊緊抓住改革的有利時機,加快分離辦社會職能工作的步伐;要認真做好廣大職工民眾的思想工作,注意維護職工的合法權益,妥善處理好分離移交工作中遇到的問題。要加強宣傳輿論工作,促進國有企業分離辦社會職能工作的順利進行。
湖南省人民政府
二000年七月二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