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人民政府關於將部分土地出讓金用於農業土地開發有關問題的通知

二、關於土地出讓金用於農業土地開發的比例各市州、縣市區從土地出讓金中劃出的用於農業土地開發的比例,按土地出讓平均純收益的15%確定。 三、關於用於農業土地開發的土地出讓金的管理和監督用於農業土地開發的土地出讓金納入財政預算,實行專戶專賬管理,專款專用,具體使用管理辦法由省財政廳、省國土資源廳制訂。 各市州、縣市區人民政府要加強對用於農業土地開發的土地出讓金收繳的監督,保證土地出讓金優先足額劃入農業土地開發的資金專賬;對挪用專賬資金的,由省財政廳、省國土資源廳負責追繳,並追究有關人員的責任。

(湘政發〔2004〕24號)

各市州、縣市區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廳委、各直屬機構:

為切實保護耕地,加強糧食綜合生產能力建設,改善農業生產條件,根據《國務院關於將部分土地出讓金用於農業土地開發有關問題的通知》(國發〔2004〕8號)及《財政部、國土資源部關於印發〈用於農業土地開發的土地出讓金使用管理辦法〉的通知》(財建〔2004〕174號)精神,現就我省將部分土地出讓金用於農業土地開發的有關問題通知如下:

一、關於土地出讓金用於農業土地開發的範圍

從土地出讓金中劃出的用於農業土地開發的資金,專項用於土地整理復墾、宜農未利用地開發、基本農田建設以及改善農業生產條件的土地開發。

二、關於土地出讓金用於農業土地開發的比例

各市州、縣市區從土地出讓金中劃出的用於農業土地開發的比例,按土地出讓平均純收益的15%確定。土地出讓平均年收益具體標準執行財政部、國土資源部確定的標準。用於農業土地開發的土地出讓金70%留市州、縣市區使用,30%集中到省使用。

三、關於用於農業土地開發的土地出讓金的管理和監督

用於農業土地開發的土地出讓金納入財政預算,實行專戶專賬管理,專款專用,具體使用管理辦法由省財政廳、省國土資源廳制訂。各市州、縣市區人民政府要加強對用於農業土地開發的土地出讓金收繳的監督,保證土地出讓金優先足額劃入農業土地開發的資金專賬;對挪用專賬資金的,由省財政廳、省國土資源廳負責追繳,並追究有關人員的責任。省財政廳、省國土資源廳要會同省監察廳、省審計廳等部門加強對用於農業土地開發的土地出讓金收繳、使用和管理情況監督檢查,對檢查出的問題要及時採取措施予以糾正。

湖南省人民政府  
二○○四年九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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