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湘政發〔1999〕2號)
婁底地區行政公署,各市、州、縣人民政府,省直機關各單位:
根據《中共中央、國務院關於治理向企業亂收費、亂罰款和各種攤派等問題的決定》(中發〔1997〕14號)精神,經研究,決定取消第三批涉及企業的行政事業性收費項目18項,降低收費標準1項。現將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取消涉及企業的行政事業性收費18項:
1、城建檔案保證金(建委系統);
2、交通安全設施費(公安系統);
3、黃金生產發展費(黃金系統);
4、機動車輛綜合性能檢測費(交通系統);
5、鄉鎮船舶管理費(鄉鎮系統);
6、勞動就業服務管理費(勞動系統);
7、人防工程使用證工本費(人防系統);
8、城鎮治安聯防費(公安系統);
9、社會印件審查費(新聞出版系統);
10、省新產品評審發證費(經委系統);
11、中小水電管理費(水利系統);
12、經營圖書批發業務許可證審批費(新聞出版系統);
13、鄉鎮煤礦管理費(煤炭系統);
14、文化市場經營管理費(文化系統);
15、重點商品售前質量報檢收費(技術監督系統);
16、民爆器材安全管理費(國防工辦系統);
17、貽誤扶散費(省散裝水泥辦公室);
18、逾期紙袋押金(省散裝水泥辦公室)。
二、降低收費標準1項:
消防設施建設費在現行徵收標準基礎上降低50%。
三、上述取消和降低標準的收費項目,各收費部門應分別立即停止收費和降低收費標準,主動到物價部門辦理收費項目註銷或變更手續,到財政部門辦理收費票據繳銷手續。
四、各地區、各部門越權出台的收費檔案,按省人民政府湘政發〔1998〕5號檔案規定予以取消,尚未上報省企業減負辦、省物價局、省財政廳、省監察廳的,須於1月底前上報。
五、凡1993年以來,經國務院、國家有關部委、省人民政府以及省物價局、省財政廳發文取消的收費項目,各級各有關部門必須令行禁止,認真執行,確保落實。對有禁不止、拒不執行的地區、各部門和個人,要依法依紀嚴肅查處。各新聞單位要加強新聞輿論監督,對典型事例公開曝光。
湖南省人民政府
一九九九年二月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