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湘政辦發〔1999〕9號1999年6月3日)
婁底地區行政公署,各市、州、縣人民政府,省直機關各單位:
為了鞏固清產核資成果,加強城鎮集體企業資產財務管理,根據國務院有關精神,經省人民政府同意,現就有關問題通知如下:
一、認真做好城鎮集體企業清產核資工作
(一)加強清產核資工作的檢查督促。對不按要求開展清產核資的企業,不得享受國家有關清產核資的優惠政策,不得列入企業改制範圍,並暫緩辦理工商登記、稅務登記、勞服企業登記和福利企業登記。同時,從1999年6月起,由各級清產核資機構組織中介機構對沒按要求開展清產核資的企業進行全面的清產核資工作,費用由企業負擔。對清產核資工作中未如實反映企業存在問題的,要責令其重新進行清產核資。
(二)認真做好城鎮集體企業清產核資補課工作。對未開展清產核資或工作“走過場”的企業、單位要進行清產核資補課,嚴格按照清產核資的各項要求,認真做好資產清查、產權界定、價值重估、資金核實、產權登記等工作。
(三)儘快做好城鎮集體企業產權登記發證工作,全面完成清產核資主體工作。
(四)抓緊對名存實亡的集體企業進行處理。由各級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對名存實亡且無債務關係的企業予以集中註銷,並免收有關費用;對名存實亡但存在債務關係的企業暫緩辦理註銷手續,但要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積極做好債務的清償工作,並限期企業3年內予以註銷。
(五)對名為集體、實為假集體的“掛靠”集體企業的所有制性質的變更工作,由集體企業產權管理部門界定產權後,經各級清產核資辦公室出具變更證明,進行工商登記和稅務登記變更。
(六)集體企業經清產核資後,實收資本達不到工商登記註冊資本最低限額的,企業憑清產核資的資金核實表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申辦暫緩補齊審批手續,限期在3年內補齊,到期仍達不到有關要求的,則按工商登記規定進行處理。
(七)建立集體企業日常清產核資制度。集體企業發生轉讓、兼併等產權變動行為,或財務、帳務發生異常情況,如帳實嚴重不符、會計信息虛假等,必須進行清產核資。
二、鞏固清產核資成果,促使集體企業資產財務管理規範化
(一)切實加強集體企業的建章健制工作。各地各有關部門要針對清產核資工作中發現的問題,研究並採取積極措施,組織和幫助企業建立健全各項規章制度,防止各種損害集體權益的行為發生,促使企業提高經營管理水平和資產運營效益。
(二)建立集體企業資產年報統計制度。在全面清產核資的基礎上,從1999年起實行集體企業資產年報統計制度。
(三)逐步完善集體資產產權登記制度。對於經批准新開辦的集體企業,應及時辦理集體資產產權登記手續。集體企業每年還必須到集體資產產權主管部門辦理年檢。
(四)加強對集體企業產權變動的管理。凡涉及集體資產產權變動的經濟活動,如兼併和出售集體企業,進行公司制改造、與外商合資合作及其他對外投資中的財產轉移,都要報經企業主管部門和集體資產產權主管部門(即產權登記發證部門)批准。對企業的產權變動,要建立健全財產清理、評估和報批制度,並按規定由清產核資機構進行清產核資,或由具有資產評估資格的評估機構對資產價值進行評估後,才能辦理產權轉移手續。
(五)切實加強集體企業資產處置管理。集體企業出售、轉讓本企業集體資產所得的資產處置收益,應按規定繳納稅款後,用於安置企業人員、補繳企業欠繳的職工社會保險費、進行新的資本營運和償還債務,不準亂分、亂占、亂用或挪作他用。對企業固定資產、流動資產盤虧、毀損、報廢等淨損失、壞帳損失、被盜損失以及財產擔保損失等,企業要建立嚴格的清理、鑑定制度,並按規定報同級稅務部門批准。
(六)切實加強集體企業財務監督。企業對外投資要做好可行性研究,堅持集體討論決策,重大投資項目應報職工(代表)大會審批;企業年度財務預算、決算和利潤分配、職工工資調整、獎勵等方案及有關職工生活福利的重大事項應提交職工(代表)大會討論和審批。
(七)搞好集體企業財務人員的業務培訓,努力提高財務人員業務素質,增強財務人員會計核算和財務監督的能力。財務人員要實行持證上崗制度,沒有取得《會計證》的人員不得從事財會工作。
(八)建立健全集體企業財務報告制度。企業應按國家規定的要求編制財務報表,定期將財務報表上報企業主管部門和財務主管部門,有關重大事項必須在財務狀況說明書中予以註明。企業主管部門和財務主管部門要制定科學的財務指標評價考核體系,用以評價企業的財務狀況和經營成果。
三、加強對集體企業清產核資工作的組織領導
(一)各級政府要加強對清產核資工作的領導,各有關部門要認真做好城鎮集體企業清產核資工作。
(二)各級清產核資機構要制定本地區的日常清產核資工作計畫,並組織開展本地區的日常清產核資工作。
(三)各級清產核資機構要與經貿、稅務、勞動、財貿辦等部門密切合作。要通過清產核資工作,加強資產財務管理,並根據清產核資工作暴露的問題,建立健全各項規章制度,促使集體企業加強基礎管理,推動集體經濟不斷發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