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湘政辦發〔1998〕42號1998年12月15日)
婁底地區行政公署,各市、州人民政府,省直機關各單位:
省教委、省財政廳、省計委、省建委、省國土測繪局、省人民銀行《關於湖南省普通高等學校筒子樓改造工作的實施意見》已經省人民政府同意,現轉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關於湖南省普通高等學校筒子樓改造工作的實施意見
(省教委、省財政廳、省計委、省建委、省國土測繪局、省人民銀行)
近年來,我省加大了普通高等學校教職工住房建設工作力度,全省普通高校教職工住房困難有了一定程度的緩解。但普通高校教師的住房困難仍比較突出,特別是青年老師仍有相當一部分等房結婚,或住在設施陳舊老化、無獨立廚房、廁所的筒子樓。為了加快高校教師住房建設,改善青年教師住房條件,根據《國務院辦公廳轉發教育部等部門關於加強普通高等學校筒子樓改造,改善青年老師住房條件的意見》(國辦發〔1998〕105號)精神,結合我省實際,現就我省普通高校筒子樓改造工作提出如下實施意見:
一、改造高校現有筒子樓花錢少,見效快,是目前儘快改善青年教師住房條件的有效途徑。黨中央、國務院高度重視和關注普通高校筒子樓的改造,要求用兩年時間完成,堅決不把筒子樓帶入21世紀。我省各普通高校和有關部門要抓住有利時機,採取有力措施。從根本上解決高校教師住房問題。
二、各普通高等學校在制定筒子樓改造方案時,要實事求是、科學規劃,做好四個結合。一是要把筒子樓改造與校園規劃結合起來,對於所處位置功能分區不合理的,可以改變其功能,還其為辦公用房或學生宿舍;二是要把筒子樓改造與危房改造結合起來,對於質量和結構已無改造價值的危房,經有關部門鑑定後可在原址拆除重建,在原址重建不符合校園規劃,可改在教師生活區內建設;三是要把筒子樓的改造與貫徹實施《國務院辦公廳批轉六部委關於支持科研院所、大專院校、文化團體和衛生機構利用單位自用土地建設經濟適用住房若干意見》(國辦發〔1998〕130號)與統籌改善高校教職工住房條件結合起來,加快解決教職工住房建設步伐;四是要把筒子樓改造與改造後的使用管理和住房制度改革結合起來,形成高校教師住房的良性循環。
全省普通高校筒子樓改造工作分兩步實施:第一步完成中央在湘部屬院校筒子樓改造任務。中央在湘部委院校的筒子樓改造1998年全面啟動,1999年完成全部改造任務。第二步完成省、地屬普通高校筒子樓改造任務。今年內各省屬普通高校在調查摸底的基礎上制定上報改造方案,經省教委、省計委、省財政廳審核匯總,報省政府批准後組織實施,2000年完成改造任務。
三、筒子樓改造所需資金,按照高等教育現行管理和投資體制,省屬院校由省教委、省計委、省財政廳、主管部門和學校共同負責籌措;地市管理的學校由各地方政府分渠道籌措。安排用於筒子樓改造的專項資金必須專款專用,不得挪作他用。同時,在確保工程質量的前提下,對改造資金要精打細算,厲行節約,提高投資效益。
各級教育、計畫、財政、物價、建設、規劃、國土、金融、電力等部門,對高校筒子樓的改造工作要按照特事特辦、優先優惠的原則予以大力支持。對有關立項、規劃、報建等手續,應從快從簡予以辦理。筒子樓改造除按經濟適用住房優惠政策對待外,有關建設收稅費項目還按以下規定予以免減:固定資產投資方向調節稅按零稅率執行;免徵城鎮基礎設施配套費、商業網點建設費、人防工程易地建設費、消防設施建設費、城市建設規劃費、定額測編費、工程契約鑑證費、城建檔案保證金、定位放線費、城市供水設施增容費、電增容費、碴土費、城市道路占用費、土地管理費、白蟻防治費、民用建築衛生設計審查費;減半收取工程質量監督費、發展新型牆體材料專項用費、噪聲費。同時,取消各種沒有國家法律、行政法規依據的攤派、集資和收費。各商業銀行要積極支持高等院校的筒子樓改造工作,對已列入國家和省改造計畫,並已落實國家和省級撥款及學校自籌計劃,且經建設部門正式批准的筒子樓改造項目,出現先支後撥的臨時資金困難時,管理項目單位撥款帳戶的國有商業銀行可給予臨時貸款支持,撥款到位即收回貸款。
中央在湘普通高校筒子樓改造享受省屬院校同樣的優惠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