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湘政辦發〔1985〕1985年7月15日)
省人民政府同意省勞動人事廳、省鄉鎮企業局《關於加強鄉鎮企業專業技術力量的意見》,現轉發給你們,望研究執行。
一九八五年七月十五日
關於加強鄉鎮企業專業技術力量的意見
省人民政府:
為了促進鄉鎮企業的發展,專業技術人員支援鄉鎮企業,鼓勵和幫助鄉鎮企業加強專業技術力量,為此,特提出如下意見:
一、隨著經濟體制改革的不斷深入,我省鄉鎮企業發展很快,不僅已成為農業翻番、農民富裕的重要支柱,而且已成為振興湖商經濟的生力軍。但是,目前鄉鏡企業人才奇缺,必須從人事制度上進行改革,打破城市與鄉村、全民與集體的界限,打破人才“單位所有”、“部門所有”的界限,廣泛開發人才資源,疏通人才向鄉鎮企業流動的渠道,逐步建立鄉鎮企業的專業技術隊伍。各部門、各單位應顧全大局,互相配合,互相支持,切實把這項具有戰略意義的工作抓緊抓好。專業技術人員較多的單位,要力求每年安排一些專業技術人員支援鄉鎮企業。專業技術人員要求到鄉鎮企業工作的,任何單位都不應阻攔。
二、組織專業技術人員到鄉鎮企業受聘和開展技術諮詢服務。各國營企、事業單位和縣以上集體企、事業單位的專業技術人員,在完成本職工作的前提下,可利用業餘時間到鄉鎮企業做職或提供技術服務,所得報酬歸己。但使用本單位儀器、設備、圖紙和未公開的技術資料,須經本單位同意,並簽訂協定,按協定交納有關費用。條件允許的企、事業單位應積極與鄉鎮企業掛鈎,組織本單位的專業技術人員為鄉鎮企業提供技術諮詢服務、承包技術項目、進行技術攻關和轉讓技術成果等,報酬和所得收入的分配辦法由雙方單位商定。
人才富餘的單位,應允許鄉鎮企業借用專業技術人員,報酬和管理費由雙方單位和專業技術人員共同商定。專業技術人員被借用期間,人事、戶口、糧食關係保留原單位,借用期滿後仍回原單位工作。
鼓勵退(離)休的專業技術人員受聘到鄉鎮企業工作。他們在受聘工作期間所得報酬全部歸己,退(離)休金仍由原管理單位照發。
上述聘用、借用到鄉鎮企業工作的人員,在聘用、借用期間的醫療費(包括因工傷殘的醫療費用),因工傷殘喪失生活自理能力需人照料的費用,以及因工死亡的保險待遇,由聘用、借用單位負擔。
三、積極創造條件,有計畫地調配一定數量的專業技術人員到鄉鎮企業工作,專業技術幹部要求調到鄉鎮企業去工作(包括經批准辭去原單位職務的),所在單位應積極支持鼓勵,經用人單位考察同意後,由人事部門辦理調動手續。對閒散在城鎮的專業技術人員和自學成才人員,電大、職大、業大、夜大、函大畢業生,自費大學畢業生,以及有一定專業技術水平的中專畢業生,凡願意到鄉鎮企業工作,工作期限在五年以上的,經用人單位考察試用符合條件,可按照國發〔1980〕54號檔案和湘發〔1982〕12號、湘人勞科,〔1985〕138號檔案的規定,錄用為國家幹部。願意到鄉鎮企業工作的大中專畢業生,經與用人單位商定後,分配部門即可派遣,不受分配計畫限制。
上述專業技術人員在鄉鎮企業工作期間,仍按國家幹部管理。他們的家屬子女屬於城鎮戶口的,可隨遷,屬於農村戶口的,按照有關規定可優先解決遷往城鎮落戶問題。他們的住房,在區鄉鎮落戶的,由區鄉鎮解決;在縣城落戶的,由縣房產部門解決,也可由房產部門每年撥出一些房子由人事部門和鄉鎮企業管理部門共同掌握安排。他們的子女就業、入學等問題,有關部門要大力支持,優先解決。他們的工資待遇,可在原來的基礎上進行浮動,浮動幅度由雙方確定。到少數民族地區和邊遠山區鄉鎮企業工作的,還可按照有關規定享受少數民族地區和邊遠山區專業技術幹部的同等待遇。
四、積極支持和幫助鄉鎮企業培養人才。鄉鎮企業要為職工創造條件,鼓勵職工自學成才。鄉鎮企業及其主管部門,要採取各種形式,對職工進行培訓。文化基礎較好,有一技之長,又有培養前途的,應重點培養。大專院校、科研設計單位和大型企業,要積極幫助鄉鎮企業培養人才。教育部門要把培養鄉鎮企業人才列入計畫。鄉鎮企業委託院校、科研、大型企業等單位定向培養大、中專畢業生,應事先與代培人員簽訂契約,畢業後必須在本企業工作十年以上才允許流動。否則,應向企業加息償還培養費。
五、各種形式的人才支鄉,都應簽訂契約,明確期限、任務,待遇等有關事項。屬於調入、錄用、分配到鄉鎮企業工作的人員的契約,由縣(區)人事部門中證;屬於其他形式的支鄉契約,由縣(區)的鄉鎮企業管理部門中證。契約一經簽訂,雙方必須嚴格履行,一方隨意違反契約而造成對方經濟損失的,應予賠償。如因客觀原因致使契約難以實現時,應由中證部門負責調處。
六、專業技術人員在鄉鎮企業工作期間由鄉政府和縣(區)的鄉鎮企業管理部門負責管理。管理部門要經常關心他們的思想進步,幫助他們解決工作和生活上存在的具體問題。對在鄉鎮企業做出顯著貢獻的,有關部門給予表彰、獎勵和重用。對他們的工作成績和科研成果,由用人單位和有關部門負責鑑定,存入本人業務考績檔案。
對調入、錄用、分配到鄉鎮企業工作的專業技術人員,由縣(區)的鄉鎮企業管理部門或鄉政府統一管理使用。他們的人事、工資、戶口、糧食關係應落在管理使用部門,但不占管理使用部門的行政、事業編制。他們的工資、獎金、勞保福利,從鄉鎮企業上交利潤或鄉鎮企業管理費中開支。按國家規定需要調資的,由支鄉人員管理部門會同人事部門負責辦理。
七、人才支鄉工作由人事部門綜合管理。各級人事部門要把人才支鄉工作作為一項重要工作來抓,加強組織領導,經常了解鄉鎮企業人才需求信息,及時掌握人才支鄉工作情況,注意總結經驗,加強督促指導。
以上意見如無不妥,請批轉各地試行。
湖南省勞動人事廳
湖南省鄉鎮企業局
一九八五年六月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