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人民政府貫徹國務院關於糾正地方自行制定稅收先征後返政策的通知

(湘政發〔2000〕6號)

各市、州人民政府,省直機關各單位:

自1994年稅制改革以來,全省各地按照國務院有關分稅制的原則和稅收管理許可權規定實施了國家新稅制的各項法律、法規和政策,新稅制的運行情況基本良好。但也出台了若干地方性稅收優惠政策,其主要形式是先征後返(個別是列收列支或低於法定稅率徵收)。地方政府自行制定的地方性稅收優惠政策,雖然對促進本地產業結構調整,企業改制和脫困,吸引外資以及資產重組和高新技術產業發展起了一定的積極作用,但也產生了負面影響:一是稅收先征後返衝擊了正常的財政支出。二是稅收先征後返虛增了財政收入,削弱了各級政府對經濟的巨觀調控能力。三是縮小了稅收調控經濟的空間,同時也沖抵了中央產業性、區域性稅收優惠政策的作用。四是造成地區、產業、行業甚至企業間稅負不平衡。為此,根據《國務院關於糾正地方自行制定稅收先征後返政策的通知》(國發〔2000〕2號)精神,就有關問題通知如下:

一、各級政府要站在堅決維護中央權益、維護國家稅法嚴肅性、保證國家稅收公平和稅政統一的高度,切實貫徹落實國務院國發〔2000〕2號檔案精神,認真清理和徹底糾正各級政府自行制定的稅收先征後返政策。凡不符合國家稅法和中央稅收政策的地方性稅收先征後返政策檔案,從2000年1月1日起一律停止執行。省人民政府及省直機關制定的有關稅收先征後返政策檔案一律廢止。各市、州、縣政府也應於4月31日以前廢止本級政府所制定的有關地方性稅收先征後返政策檔案。

二、各級財政機關一律停止向任何企事業單位辦理1999年度以後的地方性稅收返還業務;1999年度及以前未辦理的地方性稅收返還結算的,亦不再返還。

三、按照稅收管轄關係,各級國稅機關、地稅機關對我省原享受地方性稅收優惠政策規定,以低於法定稅率或全免徵收的企事業單位,從2000年1月1日起一律按法定稅率恢復徵稅。

四、今後各級政府不得再制定稅收先征後返的政策。如確需通過稅收先征後返政策予以扶持的,應嚴格遵守國家稅收減免審批許可權的規定,須由省人民政府向財政部提出申請,報國務院批准後才能實施。

五、各市、州在抓緊清理糾正的同時,要繼續按照《國務院關於加強依法治稅嚴格稅收管理許可權的通知》(國發〔1998〕4號)精神,清理和糾正本地區越權減免稅和隨意批准緩稅、欠稅、包稅以及徵收“過頭稅”等行為,整頓財稅秩序。

六、省人民政府將組織省財政廳、省國稅局、省地稅局,於5月中旬對我省貫徹國務院國發〔2000〕2號檔案精神的落實情況開展一次全面檢查,對拒不整改的,將嚴格按照有關規定追究責任。

湖南省人民政府
二000年四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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