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湘政發〔1998〕19號)
婁底地區行政公署,各市、州、縣人民政府,省直機關各單位:
省人民政府同意省公安廳《小城鎮戶籍管理制度改革試點實施方案》,現轉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湖南省人民政府
一九九八年九月二十五日
小城鎮戶籍管理制度改革試點實施方案
(省公安廳 一九九八年八月二十五日)
為加快我省小城鎮建設步伐,進一步發揮戶口管理制度在人口合理有序流動,促進經濟社會發展等方面的作用,根據《國務院批轉公安部小城鎮戶籍管理制度改革試點方案和關於完善農村戶籍管理制度意見的通知》(國發〔1997〕20號)精神,結合我省實際,制定本實施方案。
一、小城鎮戶籍管理制度改革的原則:堅持有利於小城鎮建設的科學規劃、合理布局;有利於農村剩餘勞動力就近向小城鎮轉移,促進勞動力合理、有序流動;有利於嚴密戶籍登記管理制度,保障公民的合法權益和社會秩序穩定。
二、小城鎮戶籍管理制度改革試點的實施範圍。為保證我省小城鎮戶籍管理制度改革積極、穩妥、有序進行,全省小城鎮戶籍管理制度改革先在瀏陽市大瑤鎮、攸縣皇圖嶺鎮、湘潭縣易俗河鎮、祁東縣洪橋鎮、邵東縣兩市鎮、洞口縣高沙鎮、臨湘市羊樓司鎮、臨澧縣新安鎮和合口鎮、赫山區蘭溪鎮、慈利縣岩泊渡鎮、宜章縣栗源鎮、藍山縣塔峰鎮、漣源市毛塘鎮、漵浦縣低莊鎮、吉首市城區進行試點。
三、辦理小城鎮常住戶口的條件。凡在小城鎮有合法穩定的非農職業或已有穩定的生活來源,且有合法固定住所、居住滿兩年以上的農村戶口人員,符合下列條件的,可以申請辦理城鎮常住戶口。
(一)從農村到小城鎮務工或興辦第二產業、第三產業的人員及其共同居住的直系親屬;
(二)小城鎮的機關、團體、企事業單位聘用的管理人員、專業技術人員及其共同居住的直系親屬;
(三)在小城鎮購買了商品房或已有合法自建房的居民及其共同居住的直系親屬;
(四)外商,華僑、港澳同胞和台灣同胞在小城鎮投資興辦實業,經批准在小城鎮購買了商品房或已有合法自建房,本人要求照顧在小城鎮落戶的大陸親屬;
(五)與小城鎮機關、團體、企事業單位幹部職工共同居住生活的直系親屬;
(六)在小城鎮居住,由於土地已被徵用,需要依法安置的農民;
(七)其他有正當理由並具備在小城鎮落戶條件的人員。
試點前已在小城鎮辦理“藍印戶口”、“開發區戶口”、“地方居民戶口”、“自理糧食戶口”等人員中,符合條件的可轉為小城鎮常住戶口。
經批准在小城鎮落戶人員的農村承包地和自留地,由其原所在的農村經濟組織或村民委員會收回。收回的土地按國家有關政策規定繼續搞好土地承包和管理。
四、在小城鎮落戶人員的戶口性質和待遇。經批准在小城鎮落戶人員的戶口,小城鎮原有城鎮居民的戶口相同,即統一登記為城鎮居民戶口,戶口性質為非農業戶口。與當地原有居民在入學、就業、糧油供應、社會保障、計畫生育等方面享受同等待遇,履行同等義務,並統計為非農業人口。
理由正當,符合戶口遷移政策,並經遷入地批准同意,在小城鎮落戶的人員按非農業戶口辦理遷移手續。
五、辦理小城鎮戶口的審批程式。公安機關要在農村人口辦理小城鎮常住人口的指標內,嚴格按照本方案規定的辦理城鎮常住戶口的條件,統一行使戶口審批權。要求在小城鎮落戶的人員,必須由本人持有關證明材料向遷入地戶口登記機關提出申請;遷入地戶口登記機關必須嚴格審查,對確認符合條件的,憑計畫、公安部門的計畫指標報縣(市)公安機關審批。糧食部門同時辦理城鎮糧食供應手續。
六、組織領導和具體要求。
(一)切實加強組織領導。小城鎮戶籍制度改革涉及面廣,政策性強,關係到民眾的切身利益,為確保試點工作順利開展,成立省小城鎮戶籍管理制度改革試點工作領導小組,由唐之享任組長,省公安廳、省計委、省體改委、省農村辦、省編辦、省財政廳、省勞動和社會保障廳、省民政廳、省建委、省農業廳、省計生委、省糧食局、省教委為成員單位,領導小組辦公室設在省公安廳。各地、市、州以及試點所在縣(市)、試點鎮人民政府要高度重視,切實負起責任,明確主管領導和辦事人員,及時了解有關情況,協調解決好工作中遇到的問題。實施小城鎮戶籍管理改革試點工作所需經費,由各級財政統籌安排解決。各地不得借小城鎮戶籍管理制度改革為名變賣戶口,不得收取或變相收取城鎮增容費或者類似增容費的費用。
(二)各級公安機關要認真履行職責,加強同有關部門的協作配合,按照規定的入戶條件,嚴格審批把關,公開辦事制度,改革服務態度,提高辦事效率和服務質量。
(三)要加強廉政建設,制定防止產生不正之風和腐敗行為的措施和監督檢查制度。對違反規定審批小城鎮常住戶口,借辦理小城鎮常住戶口索賄受賄以及弄虛作假、營私舞弊等行為,必須依法追究主管領導和直接責任人員的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對申請人不如實申報情況,騙取小城鎮常住戶口的,一經查實,一律註銷,並退回原戶口所在地,恢復其農業戶口。
(四)小城鎮常住戶口審批總量實行計畫控制。試點小城鎮農村人口辦理小城鎮常住戶口實行指標控制。控制指標由省計委商省公安廳下達。試點縣(市)要根據當地經濟和社會發展需要以及綜合承受能力制定具體實施方案,提出試點期間農村人口辦理小城鎮常住戶口的需求數量,逐級報送省小城鎮戶籍制度改革試點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由領導小組辦公室會同有關部門核定,報領導小組批准後實施。
(五)試點地區要深入細緻地做好宣傳工作,充分利用各種新聞媒介,大力宣傳小城鎮戶籍管理制度改革的目的意義、範圍條件、申辦程式和要求,以取得社會各界、人民民眾的理解和支持。
(六)按照小城鎮戶籍管理制度改革工作要求和國家的戶籍政策,認真培訓戶籍管理人員,使其熟練掌握有關政策規定和辦理小城鎮常住戶口的操作程式。
(七)各試點鎮在開展試點工作前要認真清理整頓本地戶口,包括以前辦理的各類地方性戶口,切實解決雙重戶口、應銷未銷戶口、人戶分離等問題,糾正戶口登記項目差錯,建立健全小城鎮戶籍管理各項制度,公安戶政部門要將人口信息及時錄入微機,實行規範化管理。
(八)全省試點工作今年年底以前結束,年底組織檢查驗收,各試點地區要認真總結試點工作情況和經驗,寫出書面報告報省小城鎮戶籍管理制度改革試點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
本實施方案由省小城鎮戶籍管理制度改革試點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負責解釋。各地實施過程中的問題,要及時向省小城鎮戶籍管理制度改革試點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報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