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師範大學智慧財產權管理辦法

為了加強對學校智慧財產權的保護,鼓勵廣大師生員工發明創造和智力創作的積極性,促進科技進步,維護學校和科研人員的合法權益,促進教學、科研、產業的繁榮和發展,根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和教育部關於《加強高校智慧財產權保護的規定》,結合學校的實際情況特制訂本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加強對學校智慧財產權的保護,鼓勵廣大師生員工發明創造和智力創作的積極性,促進科技進步,維護學校和科研人員的合法權益,促進教學、科研、產業的繁榮和發展,根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和教育部關於《加強高校智慧財產權保護的規定》,結合學校的實際情況特制訂本管理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於全校教職員工(含離退休人員)、客座研究人員、學校聘用人員、各類學生(包括研究生、本科生、專科生、進修生等)。
第三條 本辦法所述的智慧財產權包括:
1.專利權、商標權、著作權;
2.技術秘密權和商業秘密權
3.校名、校標及各種服務標記;
4.國家法律規定保護的其他智力勞動成果。

第二章 智慧財產權的歸屬

第四條 執行學校(包括學校及其所屬單位,下同)任務或主要利用本單位的無形和有形資產所完成的發明創造或其他技術成果是職務發明創造或職務技術成果。
職務發明創造申請專利的權利屬於學校。專利權被授予後歸學校所有。
職務技術成果的使用權、轉讓權屬學校所有。
發明人或者設計人為了完成自己的技術發明需要利用本單位的無形和有形資產條件的,可以向學校報告,訂立契約,並約定專利申請權、專利權以及技術秘密使用權和轉讓的歸屬。
執行學校的任務完成的智力成果包括:
1.在職教職工在本職工作中做出的智力成果;
2.在職教職工履行學校交付的本職工作以外的任務而做出的智力成果;
3.來校學習、進修和合作研究的客座研究人員、博士後研究人員或其他臨時聘用人員在學校期間做出的與專業相關的智力成果;
4.離退休、辭職、調離或因其他原因離開學校的職工,自離退休或離開學校之日起一年內做出的,與在校期間承擔的任務有密切聯繫、或直接屬於學校本職工作範圍內的智力成果。
利用學校的物質條件是指利用學校的資金或以學校名義獲得的政府項目或非政府項目經費、學校的設備、原材料及技術與資料等。
第五條 職務發明創造或執行學校工作任務過程中所產生的新產品、新品種、新菌種、新基因及其相應的發明技術或工藝,其智慧財產權由學校享有。
第六條 由單位主持,代表單位意志創作,並由單位承擔責任的作品是職務作品,其著作權由學校享有。
第七條 為完成學校的工作任務所創作的作品是職務作品,著作權一般情況下由完成者享有。學校在其業務範圍內對職務作品享有優先使用權。作品完成兩年內,未經學校同意,作者不得許可第三者使用該作品。
第八條 主要利用學校的無形和有形資產條件創作,並由學校承擔責任的工程設計、產品設計圖紙及說明、計算機軟體和積體電路分布圖設計、文學作品、畫冊、地圖、攝影、電子及聲像作品等刊物作品,作者享有署名權,其著作權的其他權利由學校享有。
第九條 在執行學校工作任務過程中所產生、形成的不對外公開的信息資料、程式文摘等技術秘密屬學校所有。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契約約定著作權由學校享有的職務作品,屬學校所有。
第十條 職務發明創造或職務技術成果以及職務作品的發明人、設計人及作者依法享有在相關技術檔案和作品上署名的權利、獲得獎勵報酬的權利。
職務作品作者享有著作權的,在作品完成兩年內學校不使用的,經學校同意,作者許可第三人或其他單位使用作品,所獲報酬,由學校與作者按約定比例分配。以作者向學校交付作品之日起計算。

第三章 智慧財產權的管理

第十一條 學校成立知識產權保護領導小組,由一名副校長負責,下設智慧財產權辦公室,掛靠在科學技術處。各院(部、所)也成立智慧財產權工作小組,負責所在單位的智慧財產權管理工作。學校智慧財產權工作機構履行以下主要職責:
1.宣傳普及智慧財產權基本知識,接受師生員工智慧財產權法律和事務諮詢,制訂學校智慧財產權工作規劃。
2.負責學校申請專利、商標註冊、計算機軟體和基因登記等管理事宜,負責專利權、商標權、軟體著作權的維護。
3.調解處理校內有關智慧財產權的爭議和糾紛。本單位與外單位發生智慧財產權糾紛與訴訟時,協助學校法律顧問參與調處、訴訟事務。
4.參與簽訂或審核學校涉及智慧財產權內容的契約。
5.辦理對職務發明人、設計人、作者的獎勵。
6.協助院所研究室、實驗室制訂參觀訪問制度。
第十二條 對於重大套用技術項目,課題組在申請立項時必須查新檢索,提出本項研究申請專利的計畫。
第十三條 在科研工作過程中,課題組必須做好技術資料的記錄、保管工作,確保原始技術資料的完整性。科研工作完成後,課題組應將研究結果(實驗記錄、數據、報告、手稿、圖紙、聲像等原始技術資料收集整理)準確、完整、及時地以書面形式向院(部、所)報告。該單位主管領導接到報告後,首先要對其申請專利的必要性和可行性進行審查,須申請專利的項目必須及時辦理申請專利手續,然後再發表論文或進行成果鑑定,對不宜申請專利但有商業價值的職務智力成果應作為學校的技術秘密予以保護。全套資料交學校的科研管理部門歸檔,不得遺失和流失。
第十四條 關係國家安全和利益的技術,按國家、上級主管部門及學校有關規定確定密級;涉及國防實力和對國防建設有潛在作用需要保密的發明創造,需申請專利的應申請國防保密專利。
第十五條 需要註冊商標的單位應及時申請商標註冊,擁有註冊商標的單位應根據需要及時辦理註冊商標續展手續。
第十六條 非國家財政資助的套用性科研項目完成後(以契約約定的完成日期為準),課題組須在30日之內向學校報告智慧財產權情況,並提供如下材料:
1.對該項目技術內容新穎性、創造性、實用性分析;
2.對該項目技術內容申請專利或作為技術秘密處理的建議與分析。
對於未及時申請專利而給學校權益造成損害的,取消該項目的評獎資格,學校追究直接責任人的責任,相關責任人所獲經濟收入全部退回學校。
第十七條 利用我校開放研究實驗室開放研究基金完成的成果,由開放研究實驗室和研究者所在單位共享或按協定分享。發表論文、申報獎勵要註明開放研究實驗室和研究者所在單位名稱,並將複製本送開放研究實驗室。開放研究課題成果評審、鑑定後,總結、學術論文及原始資料等應立卷,交開放研究實驗室和學校科學技術處按規定編號歸檔。
第十八條 通過鑑定或驗收結題的職務成果、由學校申請的專利成果以及新產品開發成果,項目負責人須將全套技術資料,包括鑑定資料、鑑定證書、專利申請檔案、契約和系統技術工藝流程資料收集整理,交學校科學技術處、社會科學處按規定歸檔。
第十九條 有關人員在離開學校前,必須將從事研究、設計、開發工作的全部技術資料送交原所在項目組或科學技術處、社會科學處,離開學校後,對學校的技術秘密和商業秘密仍應按規定承擔保密義務,不得擅自披露、使用或允許他人使用,如有違反者,學校將追究其經濟責任和法律責任。
上述人員,在離開崗位後一年內不得從事與學校有競爭關係的生產經營活動。
第二十條 在國內外學術交流活動中,對應保密的技術資料和信息應按保密規定辦理。重大科技成果和信息,如向公眾發布或向國外投稿,應由學校保密委員會審批。學校所屬單位的銷售人員,對本單位的行銷策略、市場和用戶情況、契約和產品價格等對外界負有保密責任。
第二十一條 對參加國內外展覽會展出的科技項目,應由項目承擔單位會同學校科學技術處查清其法律狀態,須經學校審查,在不發生侵權或失密的情況下方可確定參展,並要對其涉密內容採取有效的保護措施。
第二十二條 任何人不得利用職權以工作之便或不正當手段將本單位的智力成果,包括非專利技術、工程技術圖紙、產品設計圖紙、計算機軟體、構建的基因載體(質粒)、積體電路晶片等私自泄露、使用、出售或轉讓。
第二十三條 學校與國內外單位或個人進行合作時,合作開發、使用許可或技術作價入股等必須由學校與對方簽定書面契約。契約中必須有保護智慧財產權的具體條款。
學校訂立技術契約(包括技術轉讓契約、技術服務契約、技術諮詢契約、技術開發契約、專利實施許可契約等)時,學校智慧財產權管理部門應對其內容和條款進行審查。
第二十四條 以學校或其下屬單位的智慧財產權,包括專利、非專利技術、商標、著作權、軟體和基因載體等,進行許可貿易或投資入股或合夥創辦合資企業時,要對該項智慧財產權的價格進行科學評估。根據國家規定,必須委託資產評估機構評估的項目,應該委託資產評估機構評估。
第二十五條 向國內外轉讓專利申請權、專利權、著作權或其他智慧財產權的,必須向學校報告,經學校智慧財產權管理部門審查,並報學校主管領導批准。
第二十六條 教職工在職期間,大學生、研究生在校期間,有非職務發明創造申請專利,或有其他非職務成果轉讓、使用,或有非職務軟體申請著作權登記、轉讓、出售,必須事先向學校科學技術處申報,接受審核。科學技術處應在15~30天內提出審核意見。對於符合非職務條件的,學校可以出具有關非職務發明證明。
未經學校審核而進行上述活動的,作為違紀論處。如果由於上述行為而侵害學校智慧財產權的,包括把職務智力成果作為非職務處理的,要追究當事人責任。
第二十七條 學校從國內外引進技術和設備時,由引進單位會同智慧財產權辦公室查清其法律狀態,報學校審批,以防發生智慧財產權糾紛。
第二十八條 學校派遣出國的人員,包括訪問學者、進修人員、留學生等在國外完成的發明創造或其他智力成果,以及在校已進行有關研究,而在國外繼續研究並可能完成的發明創造或其他智力成果,應當與接受派遣的單位簽訂協定,明確其智慧財產權的歸屬。
第二十九條 學校設立發明專利專項基金,用以資助專利申請費、審查費、維持費、年費、軟體登記費以及專利訴訟等有關費用。發明專利每項0.5萬元,實用新型每項0.1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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