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光召科技獎評審獎勵暫行辦法

《湖南光召科技獎評審獎勵暫行辦法》是湖南省人民政府辦公廳印發的通知。

湖南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印發《湖南光召科技獎評審獎勵暫行辦法》的通知

(1996年12月17日湘政辦發〔1996〕51號)

第一條 根據省委、省人民政府關於設立“湖南光召科技獎”並將“科技興湘獎”併入“湖南光召科技獎”並將“科技興湘獎”併入“湖南光召科技獎”的決定,為做好湖南光召科技獎的評審獎勵工作,特制定本暫行辦法。

第二條 湖南光召科技獎為湖南省最高綜合性科技獎,每2年評選1次,獎勵為湖南經濟建設、社會發展、科技事業作出突出貢獻的科技工作者。

第三條 湖南光召科技獎候選人必須符合下列條件之一,並是項目的主要實施者或完成人員:

(一)獲得國家二等以上科技成果獎(自然科學獎、發明獎、科技進步獎),並產生明顯的經濟效益和社會效益;

(二)在推廣套用已有科技成果、實施專利、研製開發新產品、引進技術設備的創新等方面取得顯著的經濟效益和社會效益,以及依靠科技進步使虧損企業大幅度扭虧為盈成效顯著;

(三)在有關環境保護、消除公害、防治疾病、計畫生育等某一科研領域內有重大突破並取得良好社會效益;

(四)在科學理論、學說上有重要創見或對科學現象、規律有重要發現,或在研究方法上有重大創新,學術上處於國內領先水平,對學科的發展、社會的進步做出突出貢獻。

第四條 推薦申請湖南光召科技獎的要求:

(一)可以直接計算經濟效益的項目,必須經省、部級業務主管部門認定達到或超過國內同行先進技術水平,並由有關會計或審計部門出具效益證明;

(二)不能直接計算經濟效益或主要體現為社會效益的項目,必須與我省經濟和社會發展直接相關,實施後解決了我省經濟建設和社會發展的重大問題;或在技術上有重大突破,主要指標達到國際水平;或套用後解決了我省經濟建設和社會發展的重大問題。

第五條 推薦和評審程式:

(一)湖南光召科技獎的候選人由其所在單位根據評選條件,填寫《湖南光召科技獎呈報表》,按隸屬關係逐級申報,中央在湘單位可向業務對口主管部門或所在地州市的科委申報;

(二)各地州市科委或省直部門負責對本地區、本部門以及業務對口單位推薦的候選人進行資格審查,提出初審意見並負責向湖南光召科技獎評審委員會呈報;

(三)由湖南光召科技獎評審委員會辦公室(設湖南省科委科技成果處)對被推薦的候選人的上報材料進行形式審查後,提交評審委員會評審;

(四)湖南光召科技獎評審委員會負責對形式審查合格的候選人進行評議,提出評審意見,經湖南光召科學技術基金會理事會審定並報省人民政府核准後授獎。

第六條 湖南光召科技獎獲得者由省委、省人民政府頒發榮譽證書,給予一定的物質獎勵;符合條件的,按程式報省人民政府批准,授予“湖南省勞動模範”或“湖南省先進工作者”榮譽稱號。

第七條 “湖南光召科技獎”獲得者,如發現有弄虛作假、剽竊他人成果的撤消其獎勵和榮譽稱號,追回全部獎金,並視情節輕重給予批評教育或行政處分。

第八條 原《湖南省“科技興湘獎”評審獎勵辦法》(湘政辦發〔1993〕28號)予以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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