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條 為加強高等級公路管理,充分發揮其經濟效益和社會效益,促進經濟和社會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路法》,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本條例適用於本省境內高等級公路的管理。
本條例所稱高等級公路是指按照國家技術標準和規範建設的高速公路和全封閉、全立交的一、二級汽車專用公路。
第三條 省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門主管全省高等級公路工作。
省交通主管部門可以委託省高等級公路管理機構(以下簡稱“管理機構”)依照本條例規定行使高等級公路行政管理職責。
第四條 高等級公路及其設施受法律保護,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侵占、污染和破壞。
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有愛護高等級公路及其設施的義務,有權制止、檢舉和控告破壞高等級公路及其設施和影響公路安全暢通的行為。
第五條 省交通主管部門應當根據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以及國防建設的需要,編制全省高等級公路發展規劃,按審批許可權報經批准後實施。
第六條 高等級公路建設必須遵循基本建設程式,嚴格執行國家規定的工程設計、施工和監理規範及技術標準,確保工程質量。
第七條 高等級公路建設資金的籌集,除國家和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投資外,可以引進外資,使用貸款,依照國家規定發行股票、債券和有償轉讓經營權,接受單位和個人捐款以及利用其他資金。
第八條 高等級公路建設用地和建築物拆遷,依照有關的法律法規和省人民政府的規定執行。
第九條 修建高等級公路確需影響鐵路、市政、水利、電力、通訊、軍事等設施的正常使用,或者進入文物、動植物保護區的,建設單位應按國家和省有關規定執行。
第十條 高等級公路兩側應合理布局,修建加油、修理、通訊、生活服務等設施。
第十一條 管理機構應加強高等級公路及其設施的養護和維修,保持公路及其設施完好。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藉故干擾養護、維修作業。
高等級公路及其設施遭受損壞,管理機構應及時組織力量修復;遭受重大損毀,交通嚴重受阻時,管理機構必須採取緊急措施,並報請當地人民政府及時組織搶修,儘快恢復交通。
第十二條 高等級公路養護需要自辦料場的,應依法辦理有關手續,所在地人民政府應予支持和協助。管理機構在自辦料場採取養護用料,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阻撓和收取費用。
第十三條 高等級公路進行養護、設施維修等項作業時,必須在作業地點設定安全標誌或者安全防護設施,作業人員必須著安全標誌服,養護車輛應塗桔黃顏色或者安裝黃色示警燈。
高等級公路進行改建或者大、中修時,管理機構除必須遵守前款規定外,事先應發布通告,並在施工現場按規定設定標誌,來往車輛應嚴格按照標誌示意行駛,保證車輛安全通行。
第十四條 管理機構應加強高等級公路和樹木花草的管理,保持路容路貌的整潔、美觀。
第十五條 在高等級公路及其用地範圍內,禁止從事下列活動:
(一)拋撒、堆放物品,傾倒垃圾,排放污水;
(二)設定棚屋、攤點、維修場及其他臨時設施;
(三)取土採石,挖損路面,堵塞通道、涵洞;
(四)種植作物,放養牲畜;
(五)其他侵占、污染等損害性活動。
第十六條 在高等級公路及其用地範圍內從事下列活動的,必須報管理機構同意,辦理有關批准手續:
(一)設定廣告、路牌;
(二)修建跨(穿)越公路的建(構)築物,架設電線,埋設管道、纜線;
(三)修建出入高等級公路的交叉道口。
第十七條 從高等級公路兩側邊溝外沿起,向外延伸的五十米範圍內,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修建建築物。因特殊情況確需修建臨時性建築物的,必須事先徵得管理機構同意,並按規定辦理手續。
第十八條 在高等級公路大中型橋樑所經河道上、下游各二百米範圍內,不得修築堤壩、採挖砂石、爆破作業、傾倒垃圾,或者進行其他壓縮、擴寬河床的活動。
第十九條 在高等級公路隧道頂部和洞口兩側向外延伸的一百米範圍內,不得取土、採石或者從事其他可能危及隧道安全的作業。
第二十條 車輛運載危險品或者超長、超重、超寬、超高物品通過高等級公路,應按規定辦理批准手續,並按指定的路線、時間、車道、時速行駛。
第二十一條 除依法追緝、堵截逃犯和犯罪嫌疑人外,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在高等級公路上攔截檢查車輛。
第二十二條 高等級公路上除清掃和養護人員外,禁止行人、非機動車、拖拉機、輕便機車、電瓶車、履帶車、鐵輪車、教練車以及明確限制上路的其他機動車輛通行。
第二十三條 在高等級公路上行駛的機動車輛,應按照交通標誌示意行駛。禁止試車、倒車、逆行、熄火滑行、調頭、違章穿越分隔帶;禁止在行車道和匝道上停車;禁止司乘人員和乘客向外拋棄物品。
第二十四條 在高等級公路行車道和匝道上不得檢修車輛,因突發故障臨時檢修的,必須將車輛移入緊急停車帶。故障嚴重,不能駛離行車道的,必須開啟危險報警閃光燈,或者設定警告標誌,夜間還應開啟示寬燈和尾燈,駕駛員和乘車人員應進入緊急停車帶,不得在行車道上停留或者攔截車輛。
第二十五條 在高等級公路封閉路段內,禁止設立長途客車、公共汽車站點,禁止上下乘客或者裝卸貨物。
第二十六條 管理機構應加強對高等級公路的巡查。發生交通事故後,管理機構工作人員應立即趕赴現場維護秩序,牽引排障,配合有關部門處理交通事故,儘快恢復交通。
第二十七條 利用集資、貸款修建的高等級公路,經省人民政府批准,可設定收費站,在批准時限內向過往車輛收取車輛通行費。
國家和省人民政府規定免交通行費的車輛,在通行高等級公路收費站時,經查驗後,方可通行。
第二十八條 高等級公路收費站應公布收費時限和經省物價部門批准的收費標準,文明收費,接受民眾監督。
第二十九條 車輛通行費票證式樣,經省交通、財政主管部門同意後,由省高等級公路管理機構統一印製。票面加蓋財政部門的票據專用章。
第三十條 收取的車輛通行費,用於償還修建高等級公路的貸款、集資,支付公路養護管理開支和發展高等級公路事業。
車輛通行費實行專戶儲存、專款專用。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截留、挪用或者平調。有關部門應加強監督管理。
第三十一條 違反本條例第四條、第十五條、第十六條規定,侵占、污染、損壞高等級公路及其設施和建設用地的,由管理機構責令停止侵害、恢復原狀、清除堆積物、拆除設施;造成損失的,應當負責賠償。對公路及其設施造成較大損害的車輛,必須立即停車,保護現場,拒不停車的,由管理機構強制停車,接受管理機構調查處理後,方可駛離。
第三十二條 違反本條例第十七條規定修建建築物的,由管理機構責令其限期自行拆除,並可處五萬元以下罰款;逾期不拆除的,由管理機構拆除,有關費用由建(構)築者承擔。
第三十三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管理機構給予警告,並可處以五十元至二百元的罰款,拒不接受處罰的,管理機構可以扣車七天。
(一)拒繳通行費強行上路行駛的;
(二)車輛違章上下乘客、裝卸貨物的;
(三)不按規定車道或者時速行駛的。
第三十四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管理機構給予警告,情節嚴重的,處五十元以下罰款:
(一)司乘人員和乘客向車外拋棄物品的;
(二)行人違章上路或者攔截車輛的;
(三)飼養人管理不善造成禽畜上路或者將禽畜趕上路面的。
第三十五條 違反本條例第二十條、第二十二條、第二十三條規定,造成人身傷亡和財物損失的,由違反者承擔責任,正常行駛的機動車一方不負責任。
違反本條例第二十七條規定,未繳納通行費上路行駛的,應按全程繳納票款;少繳通行費的,應足額補繳。拒不繳納的,加收兩倍的票款。
第三十六條 當事人對行政處罰決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處罰決定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上一級管理部門申請複議。對複議決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複議決定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人民法院起訴。當事人逾期不申請複議、不起訴、又不履行的,作出處罰決定的管理機構可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第三十七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需給予治安管理處罰的,由公安機關依照有關法律法規處理;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十八條 高等級公路管理人員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單位或者上一級主管機關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十九條 本條例套用中的問題,由省交通主管部門負責解釋。
第四十條 本條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