簡介
概況
湖北省董必武思想研究會是以湖北省內文史專家、學者、教授為主體和有志於董必武思想研究的單位與個人自願組成的非營利性的社團組織。研究會的宗旨是:以馬克思列寧主義、毛澤東思想、鄧小平理論和“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為指導,堅持黨的基本路線,貫徹落實科學發展觀,突出以人為本的理念,學習董必武革命精神、崇高品德和優良傳統,保持謙虛、謹慎、艱苦奮鬥的作風,團結組織本會會員堅持解放思想、實事求是,以其知識和才能實施以史為鑑、資政育人,為推動社會主義經濟建設、政治建設、文化建設、社會建設和黨的建設全面發展服務。
研究會成立以來,在省委、省政府和俞正聲、任建新、李爾重同志等老領導的關愛和大力支持下,在研究會全體同志的共同努力下,開展了卓有成效的工作,在組織和推動董必武思想研究和實踐活動及交流與合作等方面取得了一定的成果。
胡錦濤總書記指出:“我們要繼承老一輩無產階級革命家的遺志,學習他們的革命精神、崇高品德、優良作風和治黨治國經驗。”這是我們研究會工作的前進方向和動力。我們要團結各界人士,聯繫和組織相關學科的專家、學者以及實際工作部門有研究能力的同志,採取多種形式,拓寬研究領域,緊緊圍繞全黨全國的工作大局,廣泛、深入地研究、探討董老的思想,拿出高質量的研究成果,為提高黨的執政能力,全面樹立和落實科學發展觀,為民主法制建設、精神文明建設和構建和諧社會,為實現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的宏偉目標作出我們的貢獻。
主要任務
(一)組織和推動董必武思想研究和實踐活動;
(二)積極組織和推動在董必武思想研究和實踐活動中的交流與合作;
(三)積極參與組織和推動有利於培育青少年健康成長的活動;
(四)組織開展與本會宗旨有關的其它研究和實踐活動。
首屆領導成員
(按姓氏筆畫排列)
名譽會長:任建新(原中央書記處書記、最高人民法院院長、全國政協副主席)
顧 問:王生鐵(湖北省政協主席)
王 群(原內蒙古自治區黨委書記)
馮天瑜(武漢大學歷史系教授)
任 蓉(原西藏軍區司令員)
劉經南(武漢大學校長)
孫志剛(省委常委、湖北省委辦公廳秘書長)
吳家友(湖北省高級人民法院院長)
羅清泉(省委常委、湖北省省長)
苗 圩(省委常委、武漢市委書記)
章開沅(原華中師範大學校長、史學家)
會 長:李爾重(原河北省委書記、省長)
副 會 長:周冶陶(湖北省人大法工委主任)
曾成貴(湖北省社會科學院副會長)
董良羽(原北京空軍參謀長助理、董必武長子)
秘 書 長:董良羽(法人)
理 事:丁俊平(武漢大學教授)
田曉杏(湖北省人大研究室宣傳處調研員)
李爾重(原河北省委書記、省長)
鍾德濤(華中師範大學教授)
李資源(中南民族大學教授)
張豐清(武漢理工大學副教授)
張春英(中南財經政法大學教授)
張鶴橋(中共紅安縣委書記)
周冶陶(湖北省人大法工委主任)
周震庭(原湖北省僑辦副主任)
徐方平(湖北大學政法與公管學院副院長)
徐楚橋(湖北省社會科學院院辦主任)
高日華(湖北中天鴻源房地產有限責任公司總經理)
曾成貴(湖北省社會科學院副院長)
董良羽(原北京空軍參謀長助理、董必武長子)
彭希林(中共紅安縣黨史辦主任)
湛有恆(原黃岡市委宣傳部部長)
魏建中(武漢市江夏區組織部部長)
章程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本會中文名稱:湖北省董必武思想研究會(以下簡稱本會)。英文名稱:Dong Biwu Thought Research Society。
第二條 本會性質:本會是以湖北省內文史專家、學者、教授為主體,和有志於董必武思想研究的單位與個人自願組成的全省性非盈利性的社團組織。
第三條 本會宗旨:本會遵守憲法、法律、法規和國家政策,遵守社會道德風尚。以馬克思列寧主義、毛澤東思想、鄧小平理論和“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為指導,繼承老一輩無產階級革命家的遺志,學習董必武同志的革命精神、崇高品德和優良傳統,為促進湖北精神文明建設做貢獻。
第四條 本會接受業務主管單位湖北省社會科學院和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湖北省民政廳的業務指導和監督管理。
第五條 本會住所:湖北省武漢市武昌區姚家嶺116號東湖熙園2單元703室
第二章 業務範圍
第六條 本會的業務範圍:
(一) 組織和推動湖北省董必武思想研究和實踐活動;
(二) 積極組織和推動在董必武思想研究和實踐活動中的交流與合作;
(三) 組織開展與本會宗旨有關的其他研究和實踐活動。
第三章 會員
第七條 本會有單位會員和個人會員。
第八條 申請加入本會的會員,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擁護本會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會的意願;
(三)在本會的學科領域內具有一定的影響。
第九條 會員入會程式是:
(一) 提交入會申請書;
(二) 經理事會討論通過;
(三) 由理事會或理事會授權的秘書處發給會員證。
第十條 會員享有下列權利:
(一)本會的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
(二)參加本會組織的活動;
(三)獲得本會服務的優先權;
(四)對本會工作的批評建議權和監督權;
(五)入會自願、退會自由。
第十一條 會員應履行下列義務:
(一) 認真執行本會的決議;
(二) 維護本會的合法權益;
(三) 完成本會交辦的工作;
(四) 按規定繳納會費;
(五) 向本會反映情況,提供有關資料。
第十二條 會員退會應書面通知本會,並交回會員證。會員如果一年不交納會費或不參加本會活動的,視為自動退會。
第十三條 會員如有嚴重違反本章程的行為,經理事會表決通過,予以除名。
第四章 組織機構
本會的最高權力機構是會員代表大會,會員代表大會的職權是:
(一) 制定和修改本會章程;
(二) 選舉和罷免理事;
(三) 審議理事會的工作報告和財務報告;
(四) 決定終止事宜;
(五) 制定和修改本會會費標準;
(六) 決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條 會員大會須有2/3以上的會員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會員代表半數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十六條 會員代表大會每屆5年。因特殊情況需延期換屆的,須由理事會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經社團登記管理機 關批准同意。但延期換屆最長不超過1年。
第十七條 理事會是會有代表大會的執行機構,在閉會期間領導本會開展日常工作,對會員大會負責。
第十八條 理事會的職權是:
(一) 執行會員代表大會的決議;
(二) 選舉和罷免會長、副會長、秘書長;
(三) 籌備召開會員代表大會;
(四) 向會員代表大會報告工作和財務情況;
(五) 決定會員的吸收和除名;
(六) 決定申請設立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
(七) 決定副秘書長、各機構主要負責人的聘任;
(八) 領導本會各機構開展工作;
(九) 制定內部管理制度;
(十) 決定其他重大事項。
第十九條 理事會須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理事2/3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條 理事會每年召開一次會議,情況特殊的,也可以採用通訊形式召開。
第二十一條 本會的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 堅持黨的路線、方針、政策,政治素質好;
(二) 在本會業務領域內有較大影響;
(三) 會長、副會長、秘書長最高任職年齡一般不超過70周歲,秘書長為專職;
(四) 身體健康,能堅持工作;
(五) 未受過剝奪政治權利的刑事處罰的;
(六) 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第二十二條 本會的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如超過最高任職年齡的,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報主管單位審查並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後,方可任職。
第二十三條 本會的會長、副會長、秘書長每屆任期五年,任期最長不得超過兩屆,因特殊情況需延長任期的,須經會員大會2/3以上會員代表表決通過,報主管單位審查並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後,方可任職。
第二十四條 本會的法定代表人主管單位審查並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由副會長擔任。本會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團體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五條 會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 召開和主持理事會;
(二) 檢查會員代表大會、理事會決議的落實情況;
(三) 代表本會簽署有關重要檔案。
第二十六條 秘書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 主持辦事機構開展日常工作,組織實施年度工作計畫;
(二) 協調各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開展工作;
(三) 提名副秘書長以及各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主要負責人,交理事會決定;
(四) 決定辦事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專制工作人員的聘用;
(五) 處理其他日常事務。
第五章 資產管理、使用原則
(二) 捐贈;
(三) 政府資助;
(四) 在核准的業務範圍內開展活動或服務的收入;
(五) 其他合法收入。
第二十八條 本會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收取會員會費。本會費標準的制定和修改須經會員代表大會半數以上會員代表表決通過,審議通過的會費標準須在30日內報業務主管單位,社團登記管理機關和財政部門備案。
第二十九條 本會經費必須用於本章程規定的業務範圍和事業發展,不得在會員中分配。
第三十條 本會建立嚴格的財務管理制度,保證會計資料合法、真實、準確、完整。
第三十一條 本會配備具有專業資格的會計人員。會計不得兼任出納。會計人員必須進行會計核算,實行會計監督。會計人員調動工作或離職時,必須與接管人員辦清交接手續。 第
三十二條 本會財務管理執行國家規定的財務管理制度,接受會員代表大會和財政部門的監督。資產來源屬於國家撥款或者社會捐贈、資助的,必須接受審計機關的監督,並將有關情況向社會公布。
第三十三條 本會換屆或更換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須接受社團登記管理機關和業務主管單位組織的財務審計。
第三十四條 本會的資產,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五條 本會專職工作人員的工資和保險、福利參照國家對事業單位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六章 章程修改程式
第三十六條 本會章程的修改,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後報會員代表大會審議。
第三十七條 本會修改的章程,須在會員代表大會通過後15日內,經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並報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後生效。
第七章 終止程式及終止後的財產處理
第三十八條 本會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於分立、合併等原因需要註銷的,由理事會提出終止動議。
第三十九條 本會終止動議須經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並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
第四十條 本會終止前,須在業務主管單位指導下成立清算組織,清理債權債務,處理善後事宜。
第四十一條 本會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辦理註銷登記手續後即為終止。
第四十二條 本會終止後的剩餘財產,在業務主管單位和社團登記管理機關的監督下,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用於發展與本會宗旨相關的事業。
第八章 附則
第四十三條 本會章程需要經過2005年10月第一屆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
第四十四條 本章程的解釋權屬於本會的理事會。
第四十五條 本會章程自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核准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