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測繪成果管理辦法

第十條 第二十條 縣級以上測繪行政主管部門應加強對測繪成果的監督管理。

湖北省政府令第300號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加強對測繪成果的管理,提高測繪成果的使用效率,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測繪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測繪成果管理條例》、《湖北省測繪管理條例》,結合我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在本省行政區域內使用、保管、匯交、提供測繪成果,適用本辦法。
本辦法所稱測繪成果,包括下列基礎測繪成果和非基礎測繪成果:(一)天文測量、大地測量、衛星大地測量、重力測量的數據和圖件;(二)航空和航天遙感測繪底片、磁帶;(三)各種地圖\(包括地形圖、普通地圖、地籍圖、行政區劃界線圖和其他有關的專題地圖等)及其數位化產品;(四)工程測量數據和圖件;(五)其他有關地理信息數據;(六)與測繪成果直接有關的技術資料等。
第三條 省測繪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全省測繪成果的統一監督管理。
市(州)、縣(市)測繪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測繪成果的統一監督管理。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關部門按照職責分工,負責本部門有關的測繪成果工作。
第四條 測繪單位應按國務院測繪行政主管部門和保密工作部門的規定,及時對測繪成果標明密級和保密期限。
第五條 測繪成果智慧財產權和所有權受法律保護,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侵犯測繪成果所有者的合法權益。
第六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測繪成果套用的指導協調,建立和健全測繪成果共建共享機制。對在測繪成果管理工作中做出突出貢獻的單位和個人應當給予獎勵。
第二章 測繪成果匯交
第七條 公共財政投資完成的測繪項目,承擔測繪項目的單位應當按照分級管理的原則分別向省測繪行政主管部門和市(州)、縣(市)測繪行政主管部門匯交測繪成果資料;其他資金投資完成的測繪項目,項目出資人應當向測繪項目所在地的測繪行政主管部門匯交測繪成果資料。
第八條 基礎測繪成果應當匯交成果副本,非基礎測繪成果應當匯交成果目錄。測繪成果副本和目錄實行無償匯交。
省測繪行政主管部門主要管理本省行政區域內的下列基礎測繪成果:(一)國家三等、四等平面控制網、高程控制網和空間定位網建立、複測及維護的成果;(二)1:10000、1:5000國家基本比例尺地圖、影像圖和數位化產品測制和更新的成果;(三)省級基礎地理信息系統的建立和更新的成果;(四)全省基礎航空攝影及遙感測繪項目的成果;(五)國務院測繪行政主管部門和省人民政府認為應當由省測繪行政主管部門管理和組織實施的其他基礎測繪成果。
市(州)、縣(市)測繪行政主管部門主要管理本行政區域內下列基礎測繪成果:(一)國家四等以下(不含四等)平面控制網、高程控制網和空間定位網建立、複測及維護的成果;(二)1:2000至1:500國家基本比例尺地圖、影像圖和相應數位化產品測制和更新的成果;(三)建立和更新本級基礎地理信息系統的成果;(四)上級測繪行政主管部門委託管理和組織實施的其他基礎測繪成果。
第九條 測繪單位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絕匯交測繪成果的目錄或副本,不得匯交經塗改、刪節的測繪成果副本。
第十條 外國的組織或者個人依法與中華人民共和國有關部門或者單位合資、合作,經批准在我省行政區域內從事測繪活動的,應由中方合作部門或者單位分別向國家和省測繪行政主管部門匯交測繪成果目錄或副本。
第十一條 測繪單位匯交的測繪成果目錄或副本,測繪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及時移交給測繪成果保管單位作為檔案資料保存,測繪成果接收和保管單位不得用於贏利。
測繪行政主管部門對接收的測繪成果目錄和副本,應定期編制測繪成果目錄並向社會公布。
第三章 測繪成果的保管
第十二條 測繪單位接受委託所完成的測繪成果,其原始測繪資料和數據,可以由測繪單位保存,也可以由委託單位保存。測繪單位保存的測繪資料和數據,未經委託單位同意,不得複製、轉借、轉讓或出版。
第十三條 測繪成果保管單位應當建立健全測繪成果資料的保管制度,配備必要的設施,確保測繪成果資料的安全,並對基礎測繪成果資料實行異地備份存放制度。
測繪成果資料的存放設施與條件,應當符合保密、消防及檔案管理的有關規定。
第十四條 未經原確定密級的單位批准,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複製、轉讓或轉借保密測繪成果。收發、傳遞和外出攜帶保密測繪成果者,必須按規定採取安全措施。
經批准複製、摘抄的保密測繪成果,須按原件密級管理。
第十五條 縣級以上測繪行政主管部門應依法對保密測繪成果的使用、管理情況進行監督檢查,並將檢查結果報上級測繪行政主管部門和保密工作部門。
第十六條 保密測繪成果的銷毀,必須按測繪成果管理許可權,經有關管理測繪成果的機構鑑定後,按以下規定審批:
縣(市)範圍內的測繪成果使用單位銷毀保密測繪成果,由縣(市)行政負責人批准;
市、州所屬的測繪成果使用單位銷毀保密測繪成果,由市、州人民政府業務主管部門的行政負責人批准;
省直單位、中央駐鄂單位、大專院校銷毀保密測繪成果,由本單位行政負責人批准。
第十七條 被銷毀的保密測繪成果,應編目登記並歸檔保存,鑑定人、監銷人、批准人均應在登記冊上籤名。保密測繪成果銷毀後,應向提供該成果的單位備案。銷毀絕密級測繪成果的,應向省測繪行政主管部門備案。
第四章 測繪成果的提供與使用
第十八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測繪行政主管部門應積極推進公眾版測繪成果的編制工作,鼓勵公眾版測繪成果的開發使用,促進測繪成果的社會化套用。
第十九條 使用財政資金的測繪項目和使用財政資金的建設工程測繪項目,有關部門在批准立項前應當書面徵求本級測繪行政主管部門的意見。測繪行政主管部門應自收到徵求意見材料之日起10日內,向徵求意見的部門反饋意見。有適宜測繪成果的,應當充分利用已有的測繪成果,避免重複測繪。
第二十條 需要使用本省基礎測繪成果的法人或其他組織,應當提出明確的利用目的和範圍,持有關證明材料,按照本辦法第八條規定的基礎測繪成果的管理範圍,到管理該成果的測繪行政主管部門辦理審批手續後由測繪成果保管單位提供使用。
測繪行政主管部門審查同意的,應當以書面形式告知測繪成果的秘密等級、保密要求以及相關著作權保護要求。
第二十一條 需要使用省外基礎測繪成果的,須持所在縣、市測繪行政主管部門出具的證明材料和其他有關材料,經省測繪行政主管部門辦理有關手續後,到該成果所在的省、自治區、直轄市測繪行政主管部門辦理審批手續。
第二十二條 需向國外提供或需讓外國人接觸未公開的測繪成果的,必須經省測繪行政主管審查批准並按規定作出處理後,方可對外提供或供外國人參觀、使用。省測繪行政主管部門在審批前,應當徵求軍事主管機關的意見。
第二十三條 基礎測繪成果和財政投資完成的其他測繪成果,用於國家機關決策和社會公益性事業的,應當無償提供。
除前款規定之外,測繪成果依法實行有償使用制度。但是,各級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和軍隊因防災、減災、國防建設等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無償使用測繪成果。
依法有償使用測繪成果的,使用人與測繪項目出資人應當簽訂書面協定,明確雙方的權利和義務。
第二十四條 禁止攜帶未公開的測繪成果出國。確因工作需要必須攜帶者,應經省測繪行政主管部門審查批准並進行技術處理。
第二十五條 縣級以上測繪行政主管部門應加強對測繪成果的監督管理。測繪單位必須嚴格執行國家規定的技術標準和技術規範,對測制的成果質量負責。
第五章 法律責任
第二十六條 違反本辦?成果使用單位未經測繪行政主管部門同意,擅自改變成果的使用目的和範圍的,由管理該成果的測繪行政主管部門給予警告,責令改正,並處違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罰款,最高不得超過3萬元;沒有違法所得的,處1萬元以下罰款。
第二十八條 從事測繪行政管理和測繪成果管理的國家工作人員玩忽職守、濫用職權、貪污受賄、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單位或上級主管機關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九條 本辦法自2007年6月1日發布之日起施行,湖北省人民政府1992年7月12日以第35號令發布的《湖北省測繪成果管理辦法》同時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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