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河南企業聯合會簡介
湖北省河南企業聯合會簡介
湖北省河南企業聯合會2006年4月正式獲準籌建,2006年9月依法註冊登記成立。是由河南省在鄂投資企業自願組成的全省性、聯合性、非營利性的社會團體,具有法人資格。主管單位是湖北省發展改革委員會。現有會員企業518家,涉及石油、化工、電力、高速公路、碼頭儲運、倉儲物流、房地產、製造業、軟體、高新技術、養殖、生態旅遊以及酒店、超市服務業等行業。湖北省河南企業聯合會2007年12月被湖北省政府授予“2007年度湖北省經濟技術協作先進單位”。位於武漢東湖之濱磨山腳下占地八十餘畝,按四星級標準建造的聯合會東湖會館將於今年10月正式開業。位於漢口礄口區“河南大廈”項目已與礄口區政府簽訂了協定,即將動工興建。
湖北省河南企業聯合會章程
第一章 總則第一條本會名稱:湖北省河南企業聯合會(以下簡稱本會)。英文譯名:HENAN CORPORATIONUNION IN HUBEI縮寫:HNCUHB。
第二條本會性質:由河南省的投資者在湖北依法註冊登記的企業自願組成的全省性、聯合性、非盈利性的社團組織。
第三條本會宗旨:遵守國家憲法、法律、法規和政策,遵守社會道德風尚。全心全意為湖北省內的河南企業服務,密切企業和政府的聯繫,維護會員的合法權益;引導會員守法經營,自覺維護正常的市場經濟次序,樹立良好的河南企業形象;組織會員充分發揮綜合和群體的優勢,為豫鄂兩省的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作出積極的貢獻。同時也吸引更多的河南企業來湖北發展,並成為豫鄂兩省經濟技術合作的橋樑和紐帶。
第四條本會接受業務主管單位湖北省發展和改革委員會和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湖北省民政廳的業務指導和監督管理。
第五條本會的辦公地址在湖北省武漢市漢口青年路308號9樓。
第六條本會的業務範圍:
(一) 宣傳黨和國家的有關方針、政策,調查研究貫徹中出現的問題,向政府有關部門反映企業的願望合理要求。接受政府有關部門委託承辦的有關事宜,使本會成為溝通政府豫籍在鄂企業的橋樑和紐帶。採用多種形式,通過多種渠道,加強湖北與河南的聯繫,促進兩地的商貿、科技、文化、旅遊等方面的交流。
(二)收集、整理、傳遞有關經濟信息、政策信息,加強企業的交流與合作;為會員企業提供信息、政策、法律等方面的諮詢服務,維護企業的合法權益。
(三)組織協調會員開展與省內外有關經濟組織和團體的業務聯繫活動,並加強與港、澳、台和海外僑胞到湖北投資辦企業、旅遊、觀光等,或組織民營企業到海外發展,促進會員企業發展內外貿易和經濟技術、企業管理、人才培訓等方面的合作與交流。
(四)承擔行業自律職能,受政府委託和經行業民主協商,制定行業共同遵守的經營服務公約、規則,樹立和發揚良好的職業道德。
(五 組織會員參與社會公益事業,參與和開展有益於提高河南整體地位,樹立河南企業良好形象的各種社會活動。加強與全國各省市河南企業聯合會商會的聯繫,加強與在鄂的兄弟商會的聯繫,促進湖北與各省市的經濟與技術交流。
(六)吸引和引導更多的河南企業來湖北投資發展,充分發揮豫鄂兩省經濟技術合作的橋樑和紐帶作用。
(七)舉辦培訓班、講座、論壇多種形式的活動,以提高會員的整體素質及開展科技學術交流;不定期編輯出版會刊,登載黨的方針政策、聯合會重大活動,提供經濟、科技等信息,交流經驗,共同發展。
(八)密切本會與科技、文化、教育界的聯繫,實現成果的推廣套用,不斷增強會員單位的經濟實力。
(九)開展本會工作範圍內的非營利性活動。
(十)本會設立專項基金會,用於扶持困難會員及參與有關愛心活動。
第七條本會為會員單位。
第八條凡申請加入本會的會員,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擁護本會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會的意願;
(三)河南省籍的投資者在湖北依法註冊登記的企業。
(四) 有嚴重政治問題,或在經營活動中有嚴重違法行為。又屢教不改的人,不予接納為會員。
第九條會員入會的程式是:
(一)提交入會申請書;
(二)經常務理事會討論通過;
(三)由常務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授權的機構發給會員證。
第十條會員享有下列權利:
(一)本會的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
(二)參加本會的活動;
(三)獲得本會服務的優先權;
(四)對本會工作的批評建議權和監督權;
(五)入會自願,退會自由。
第十一條 會員履行下列義務
遵守本會章程,執行本會的決議,維護本會的信譽和形象,維護本會合法權益。
積極參加本會舉辦的各種活動,向本會提供有關信息和資料;
完成本會交辦的工作;
按規定交納會費;
向本會反映情況,提供有關資料。
幫助有困難的會員,或積極參加本會組織的慈善活動。
第十二條 會員退會應書面通過本會,並交回會員證。會員如果一年不交納會費或不參加本會活動的,視為自動退會。
第十三條 會員如有嚴重違反本章程行為的,經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表決通過予以除名。
第十四條 本會最高權力機構是會員代表大會,會員代表大會的職權是:
制定和修改章程;
選舉和罷免理事;
審議理事會的工作報告和財務報告;
決定終止事宜;
制定和修改本會會費標準;
決定其他重大事項。
第十五條 會員代表大會須有三分之二以上的會員代表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到會會員代表半數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十六條 會員代表大會每屆四年。因特殊情況需延期換屆的,須由理事會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經社團登記機關批准同意,但延期換屆最長不超過一年。
第十七條 理事會是會員代表大會的執行機構,在會員代表大會閉會期間領導本會開展日常工作,對會員代表大會負責。
第十八條 理事會的職權是;
執行會員代表大會的決議;
選舉和罷免會長、副會長、秘書長;
籌備召開會員代表大會;
向會員代表大會報告工作和財務情況;
決定會員的吸收或除名;
決定申請設立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
決定副秘書長、各機構主要負責人的聘任;
領導本會各機構開展工作;
制定內部管理;
決定其他事宜。
第十九條 理事會須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條 理事會每年至少召開一次會議,情況特殊的,也可採用通訊形勢召開。
第二十一條 本會設立常務理事會。常務理事會由理事會選舉產生,在理事會閉會期間行使第十八條的第一、三、五、六、七、八、九項的職權,對理事會負責(常務理事人數不超過理事人數的三分之一)。
第二十二條 常務理事會有三分之二以上常務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到會常務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決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條 常務理事會至少召開一次會議,情況特殊的,也可採用通訊形勢召開。
第二十四條 本會的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徐具備以下條件:
堅持黨的路線、方針、政策、政治素質好;
在本會業務領域內有較大影響;
最高任職年齡不超過70周歲,秘書長為專職。
身體健康,能堅持正常工作;
未受過剝奪政治權利的刑事處罰的;
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第二十五條 本會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如超過最高任職年齡的,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後方能任職。
第二十六條 本會會長、副會長、秘書長每屆任期四年。因特殊情況須延長任期的,須經會員代表大會三分之二以上會員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後,方可任職。本會會長為本會法定代表人。本會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社團的大定代表人。
第二十七條 本會會長行使以下職權;
召集和主持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並對聯合會的生存、發展負總責。
檢查會員代表大會、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決議的落實情況;
代表本會簽署有關重要檔案;
副會長協助會長工作,並分管專項工作。
第二十八條 本會秘書長行使下列職權:
在理事會、會長的領導下主持辦事機構開展日常工作,組織實施年度工作計畫;
協調各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實體開展工作;
提名副秘書長以及各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主要負責人,交常務理事會決定;
決定辦事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專職工作人員的聘用;
提交本會財務預、決算方案,報理事會決定後實施;
處理其他日常事務;
副秘書長協助秘書長工作,並分管專項工作。
第二十九條 為加強本會內部監督機制,設立監事會。監事會的正副主任任期和需具備的條件與副會長、秘書長相同。監事須由會員代表大會民主表決通過。監事會行使下列職權;
監事常務理事會以上領導成員工作,對嚴重不稱職的領導成員,可提請理事會予以罷免。
監督本會的財務管理。如發現問題,經主管單位同意,有權對本會的開支情況進行內部審計。
監督本會的業務活動。
向會員代表大會報告工作。
監事出席理事會、常務理事會會議。
第三十條 本會經費來源:
會費;
捐贈;
政府資助;
在核准的業務範圍內開展活動或服務的收入;
利息;
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一條 本會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收取會員會費。本會會費標準的制定或修改須經會員代表大會2/3以上的會員代表表決通過,會員代表大會審議通過的會費標準須在30日內報業務主管單位、社團登記管理機關和財政部門備案。
第三十二條 本會經費必須用於本章程規定的業務範圍和事業的發展,不得在會員中分配。
第三十三條 本會建立嚴格的財務管理制度,保證會計資料合法、真實、準確、完整。
第三十四條 本會配備具有專業資格的會計人員。會計不得兼任出納。會計人員必須進行會計核算,實行會計監督。會計人員調動工作或離職時,必須與接管人員辦清交接手續。
第三十五條 本會的資產管理必須執行國家規定的財務管理制度,接受會員大會和財政部門的監督。資產來源屬於國家撥款或者社會捐贈、資助的,必須接受審計機關的監督,並將有關情況以適當方式向社會公布。
第三十六條 本會換屆或更換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須接受社團登記管理機關和業務主管單位組織的財務審計。
第三十七條 本會的資產,任何單位、個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八條 本會專職工作人員的工作和保險、福利待遇,參照國家對事業單位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三十九條 對本會的章程的修改,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後報會員代表大會審議。
第四十條 本會修改的章程,須在會員代表大會通過後15日內,經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並報社團管理機關核准後生效。
第四十一條 本會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於分立、合併等原因、需要註銷時,由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提出終止協定。
第四十二條 本會終止協定須經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並報湖北省發展和改革委員會審查同意。
第四十三條 本會終止前,須在湖北省發展和改革委員會及有關機關指導下,成立清算組織,清理債權債務,處理善後事宜。清算期間,不開展清算以外的活動。
第四十四條 本會經湖北省民政廳辦理註銷登記手續後即為終止。
第四十五條 本會終止後的剩餘財產,在湖北省發展和改革委員會和湖北省民政廳的監督下,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用於發展與本會宗旨相關的事業。
第四十六條 本章程經2006年6月3日第一屆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
第四十七條 本章程的解釋權屬本會理事會。
第四十八條 本章程自湖北省民政廳核准之日起生效。
湖北省河南企業聯合會入會條件
自願加入聯合會,按時繳納會費; 擁護聯合會的章程; 河南籍人士在鄂開辦公司企業; 依法經營、誠實守信、業績良好; 具有一定影響力的河南籍人士; 其他有關部門企事業單位和個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