鄂通信局發[2001]107號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整頓和規範寬頻用戶駐地網(以下簡稱駐地網)運營市場,推動網際網路寬頻業務及其套用的發展,促進公平競爭,維護電信用戶和電信業務經營者的合法權益,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電信條例》、信息產業部《關於開放用戶駐地網運營市場試點工作的通知》及其它相關規定,制訂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中的駐地網是指從用戶駐地業務集中點到用戶終端之間的傳輸及線路等相關設施。用戶駐地可以是一個居民小區,也可以是一棟或相鄰的多棟寫字樓。
駐地網經營者是指投資建設駐地網,並通過駐地網接入網際網路提供有償服務或以網路元素出租獲取利潤的依法成立的公司。
第三條 湖北省通信管理局遵循公平、公正、公開的原則,依照本辦法對試點期間省內駐地網的建設和經營進行監督管理。
在湖北省內從事駐地網的建設和經營,必須遵守國家有關法律法規、行政規章和電信行業管理的規定,接受湖北省通信管理局的監督管理。
第四條 本辦法適用於湖北省內。試點城市(武漢)之外已建或在建的駐地網(經營性計算機網際網路國際聯網的互聯單位除外)試點期間一律停止建設和運營。
第二章 駐地網市場
第一節 駐地網經營許可
第五條 駐地網業務屬於基礎電信業務,比照增值電信業務管理,在放開經營試點期間實行經營許可制度和備案制度。
在湖北省內經營駐地網業務,必須取得湖北省通信管理局頒發的駐地網經營許可批文。已獲得信息產業部批准的經營性計算機網際網路國際聯網的互聯單位,在向湖北省通信管理局報備後,方可開展駐地網的建設和經營。
未經許可,任何單位或個人不得從事寬頻用戶駐地網的建設及運營;公眾電信網路運營單位也不得為其提供接入公網服務。
第六條 經營駐地網業務,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經營者為在湖北省內註冊、依法設立的公司,註冊資金在一千萬元人民幣以上,資本構成中不得含有外資和港、澳、台資本成份;
(二)具有與駐地網經營相適應的技術人員和經營管理人員,並具備省通信管理局勞動技能鑑定中心頒發的相應資質;
(三)有為用戶提供長期服務的信譽或能力;
(四)有健全的安全保密制度和通信安全技術保護措施;
(五)具有良好的信譽,近三年內未發生重大違法行為;
(六)符合國家和信息產業部規定的其他條件。
第七條 申辦或報備經營駐地網業務,應向湖北省通信管理局提交下列申請材料:
(一)書面申請,其內容包括服務範圍和申辦單位的性質、隸屬關係、通信地址、郵政編碼、聯繫人、聯繫電話和傳真號碼等;
(二)公司的企業法人營業執照有效複印件或工商預登記證明;
(三)公司章程,公司股權結構及股東的有關情況;
(四)公司概況。包括公司機構設定情況、擬從事該項業務的技術力量和經營管理人員情況、場地設施、業務經營管理措施和發展業務的資金保障等有關情況;
(五)公司經會計師事務所審計的、最近一年的財務報表或驗資報告;
(六)可行性研究報告和技術方案。內容包括:網路建設計畫、組網技術方案(含網路拓撲圖)、網路收費方案及計費系統、業務管理系統、預期的網路質量、投資分析、社會效益和經濟效益分析等;
(七)網路與信息安全保證措施;
(八)依法經營承諾書及用戶服務承諾書;
(九)湖北省通信管理局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第八條 審批程式
(一)湖北省通信管理局收到駐地網經營許可書面申請或備案及相關資料後,首先對申報的檔案資料進行初審。對於申請材料及手續完備的,應自收到材料之日起30日內完成審查工作,並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決定;對於申請材料不完備的,應自收到材料之日起7日內通知申請者。申請者應在通知發出之日起15日內按要求修改或補齊材料,否則視為放棄申請。
(二)予以批准的,核發寬頻用戶駐地網經營許可批文;不予批准的,以書面形式通知申請者並說明理由。
第九條 獲準經營駐地網的經營者,持核發的駐地網經營許可批文,到工商管理部門辦理相關手續。
第十條 駐地網經營許可批文在駐地網放開經營試點期內有效,試點結束後,符合要求的將根據相關管理辦法核發經營許可證。
第十一條 取得駐地網經營許可的經營者,應當自領取批文之日起一年內按照規定的建設和經營範圍,開展運營活動;超過一年未開展運營活動,又無正當理由的,湖北省通信管理局可以收回其經營許可,並作註銷處理。
第十二條 取得駐地網經營許可的經營者,如有下列變更情況,必須提前90日向湖北省通信管理局提出申請,辦理相關變更手續:
(一) 股東、股權、股份發生變化;
(二) 公司合併、分立、破產;
(三) 公司業務經營權轉移;
(四) 業務覆蓋範圍變化。
(五) 公司名稱、住所、法定代表人等。
第十三條 在經營許可批文有效期內,經營者需終止經營的,應提前90日向湖北省通信管理局書面報告,並辦理經營許可批文註銷手續,並做好用戶善後處理工作。
第二節 駐地網經營者管理
第十四條 取得駐地網經營許可的經營者可以在許可批文規定的地區從事駐地網的建設、網路元素的出售、出租和許可批文規定的其它業務,不得涉及基本話音業務,駐地網經營者要利用其寬頻網路經營其他電信業務必須依法取得相應許可證。
第十五條 駐地網經營者可以在租用公用電信網經營者傳輸通路的條件下,在城域內將其經營的駐地網互聯,但不能從事不同駐地網之間互聯線路的建設,也不能與其他駐地網經營者經營的駐地網互聯。
第十六條 駐地網經營者,必須依法經營,服從行業管理,每月定期(每月10日前)上報湖北省通信管理局要求的相關統計報表和經營服務質量情況。
第三節 平等接入
第十七條 駐地網經營者應當按照技術可行、經濟合理的原則,為要求使用駐地網的電信業務提供商提供平等接入條件,以保障用戶選擇電信業務提供單位的權利。
第十八條 駐地網經營者與不同電信運營單位的合作,應遵循平等、非歧視性原則。
第四節 駐地網與公用電信網的互聯
第十九條 公用電信網經營者參照《公用電信網間互聯管理規定》以及信息產業部的其他互聯管理規定,為駐地網提供互聯,並保證用戶寬頻接入所需的足夠頻寬。
第二十條 為保證全程全網(端對端)的服務質量和互聯互通,駐地網必須符合通信行業標準的規定,測試合格後方可接入公用電信網,並利用駐地網向用戶提供業務。各電信經營者不得將未經質檢和質檢不合格的寬頻用戶駐地網接入其公用電信網。
第二十一條 當駐地網和與之相聯的公用電信網不屬於同一經營者時,雙方應參照互聯管理規定進行協商,訂立互聯協定,明確雙方責任、權利和義務,確定雙方的維護管理界面,互聯協定在簽定後10天內向湖北省通信管理局報備。雙方無法達成協定時,可由湖北省通信管理局進行協調。如發生用戶爭議或申告,應由雙方協定中規定的責任方負責處理。
第三章 駐地網的建設及設備管理
第二十二條 駐地網建設應遵循競爭有序、技術規範、合理配置資源的原則,保證用戶網路安全、全程全網的通信質量,減少重複建設。
第二十三條 取得駐地網經營許可的經營者可以在經營許可批文規定的地區從事駐地網的建設。
第二十四條 駐地網的設計、施工、監理單位應當具備相應資質,嚴禁無資質的企業從事駐地網的設計、施工。
第二十五條 駐地網的建設,應該按照國家的規定實行招投標選擇設計單位、施工單位和監理單位,並簽訂合法的工程承發包契約。
第二十六條 設計單位、施工單位、監理單位必須嚴格按照本企業的資質等級和經營範圍承接工程,不得非法轉包工程。
第二十七條 駐地網建設必須符合相應的電信技術規範並經過測試鑑定確認達到相應的技術指標。駐地網(含已投入使用)的測試由湖北省通信管理局委託指定機構負責。測試技術標準和性能指標要求包括設備接口、傳輸性能、網管和計費、信息和網路安全、業務可用性、同步性能要求等。測試合格的,駐地網經營者憑駐地網經營許可批文和測試報告辦理接入公用電信網手續,否則不得接入公用電信網。
由公用電信網經營者建設並接入自己的公用電信網路的駐地網,由湖北省通信管理局組織抽測。
第二十八條 駐地網使用的設備和器材必須有通信行業主管部門頒發的進網許可證。嚴禁使用無進網許可的設備和器材。
第二十九條 駐地網的建設實行工程質量監督制,在工程開工前10日內必須到湖北省通信質量監督站辦理工程質量監督手續。
第三十條 駐地網建設工程完工30個工作日以內必須到湖北省通信質量監督站辦理工程驗收。湖北省通信質量監督站在30個工作日之內出具“寬頻用戶駐地網驗收報告”。
第三十一條 在本辦法發布前已經建設或運營的寬頻用戶駐地網必須到省通信質量監督站補辦質檢手續。對質檢不合格者,責令其限期整改,限期不改者將停止其接入公用電信網。
第三十二條 在駐地網建設過程中,發生違反國家法律法規和規章條例的行為,發生違反國家強制性質量標準的行為,發生質量責任事故,按照相關法律法規和規章條例處罰。
第四章 資費
第三十三條 駐地網資費標準實行以成本為基礎的定價原則,應以駐地網的建設成本、運營成本及用戶承受能力等其他相關因素為基礎制定。具體標準及收費方式試點期間實行備案制,在實施前十五天報省通信管理局備案後執行。
第三十四條 駐地網經營者及提供接入網際網路的電信運營商均不得改變或變相改變現已規定的各項電信業務資費標準。
第三十五條 駐地網經營者不得以排擠競爭對手為目的,低於成本提供服務,進行不正當競爭。
第五章 服務
第三十六條 駐地網經營者應遵照《中華人民共和國電信條例》,按照國家及信息產業部規定的電信服務標準制定企業服務標準及服務流程,保證裝機入網時限、障礙修復時限等服務指標在規定標準以內,確保為用戶提供安全、優質的服務。
第三十七條 駐地網經營者應當建立相應的業務管理系統,做好網路安全及通信暢通的維護保障工作,及時監察忙時通信流量和擴容相關電路。
第三十八條 駐地網經營者須設立並對外公布服務投訴電話,並妥善處理用戶投訴。
第三十九條 駐地網經營者在提供服務中,不得有以下行為:
1、以任何方式限定用戶使用其提供的服務;
2、 限定用戶購買其指定的終端設備或者拒絕用戶使用自備的已經取得入網許可的電信終端設備;
3、無正當理由拒絕、拖延或者中止對用戶的服務;
4、對用戶不履行公開作出的承諾或者作容易引起誤解的虛假宣傳;
5、以不正當手段刁難用戶或者對投訴的用戶打擊報復。
第六章 網路和信息安全
第四十條 為保證用戶的信息安全,嚴禁駐地網經營者向他人提供用戶使用網路所傳輸的信息內容,駐地網內不同用戶之間在鏈路層及以下必須隔離。
第四十一條 駐地網經營者應當具備相應條件或委託提供服務的電信運營商,記錄用戶的上網時間、寬頻用戶駐地網地址、訪問的網路地址等信息。記錄備份應當保存60日,並在國家有關機關依法查詢時,予以提供。
第四十二條 遵守《中華人民共和國電信條例》、《網際網路信息服務管理辦法》及其它關於電信安全的相關規定,駐地網內所採用的設備、線路等設施應當符合國家有關電信安全的規定。
第七章 附則
第四十三條 駐地網經營者違反本管理辦法,湖北省通信管理局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電信條例》及其他相關法律法規進行處罰。
第四十四條 本辦法解釋權屬於湖北省通信管理局。
第四十五條 本辦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二○○一年八月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