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概況
為規範單位年休假制度,維護職工合法權益,充分調動職工的工作積極性,根據《職工帶薪年休假條例》(國務院令第514號)和《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帶薪年休假實施辦法》(人事部令第9號)的檔案精神,結合我局工作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一條
在確保全全生產、地震應急、工作任務完成的前提下,統籌安排職工年休假。
第二條
連續工作一年以上的在崗在冊的單位職工,可享受帶薪年休假。
第三條
職工累計工作已滿1年不滿10年的,年休假5天;已滿10年不滿20年的,年休假10天;已滿20年的休假15天。
第四條
國家法定休假日、休息日不計入年休假的假期,國家規定的探親假、婚喪假、產假的假期,不計入年休假的假期。
第五條
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享受當年的年休假:
(一)職工請事假累計20天及以上的;
(二)累計工作滿1年不滿10年的職工,請病假累計2個月以上的;
(三)累計工作滿10年不滿20年的職工,請病假累計3個月以上的;
(四)累計工作滿20年以上的職工,請病假累計4個月以上的;
(五)因個人原因不在崗位正常工作的職工。
第六條
年休假集中安排,在每年的7月中旬至8月底的時間內安排,一次性用完,不得跨年度使用。
第七條
職工已享受當年的年休假,年內又出現第五條規定的情形之一的,不享受下一年的年休假。
第八條
享受年休假待遇的員工在休假期間,基本工資和各項津補貼正常發放,獎金、福利待遇不受影響。
第九條
由於工作的特殊性無法安排休假的,經主管領導審核批准後,按《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帶薪年休假實施辦法》(人事部令第9號)第七條、第八條規定給予補助(原經費渠道不變)。部門安排了職工休假,但由於本人原因不願休假的,按自動放棄對待。
第十條
安排職工帶薪年休假,由所在部門主要領導簽署意見後,報人事教育處審批。中層幹部帶薪年休假由本部門安排,經局(所)主管領導批准後,報人事教育處備案。凡違反以上批假許可權批假者,其批准的假期一律無效。
第十一條
本辦法從2008年7月1日起執行。
第十二條
本辦法由人事教育處負責解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