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國防動員潛力統計調查辦法

《湖北省國防動員潛力統計調查辦法》在2006.11.30由湖北省人民政府頒布。

經2006年11月13日省人民政府常務會議審議通過,現予以公布,自2007年1月1日起施行。

二00六年十一月三十日

第一條 為做好國防動員潛力統計調查工作,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國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統計法》和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國防動員潛力統計調查,是指對地方應納入國防動員範圍的人力、物力、財力以及與國防有關的科學技術成果等資源情況進行的統計調查。

第三條 本省行政區域內國家機關、社會團體、企事業單位及其他組織和個人,均應遵守本辦法。

第四條 省國防動員委員會統一領導全省國防動員潛力統計調查工作。省國防動員委員會專業辦公室負責統計調查的具體工作。

縣(含縣級市,省轄市的區,下同)以上國防動員委員會及其專業辦公室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國防動員潛力統計調查工作。

統計、發展和改革、財政、科技、信息產業、衛生、人防、保密等部門和單位按照各自職責,協同做好國防動員潛力統計調查工作。

第五條 國防動員潛力統計調查所需專項工作經費,列入同級人民政府財政預算或編列專項經費予以保障。

第六條 國防動員潛力統計調查按照屬地為主、條塊結合的原則,以縣為基本單位,由下而上逐級進行。特大型企業和保密性強的軍工企業,由所在地國防動員委員會相關機構報請上一級國防動員委員會相關機構進行統計調查。

第七條 國防動員潛力統計調查具體項目,由省國防動員委員會專業辦公室根據國家國防動員委員會專業辦公室的規定,結合本省實際制定。

第八條 國防動員潛力統計調查分為平時統計調查和戰時統計調查。

平時統計調查一般每年進行一次,可以採用年度核對的方式,具體實施方案由省國防動員委員會決定。

戰時統計調查按照國家國防動員委員會及其專業辦公室的規定進行。

第九條 國防動員潛力統計調查應使用國家和省國防動員委員會及其專業辦公室統一制發的提綱、表格(系統)和規範的文字、數字、法定計量單位及編碼。

第十條 地方各級人民政府統計機構的現有統計資料符合國防動員潛力統計調查需要的,由地方各級人民政府統計機構負責提供。

第十一條 國防動員潛力統計調查資料由地方各級國防動員委員會專業辦公室核查匯總後,逐級對口上報,並報同級國防動員委員會綜合辦公室備案。

第十二條 國防動員潛力統計調查資料屬於國家秘密資料,應由縣級以上國防動員委員會綜合辦公室和專業辦公室負責存放保管。

第十三條 存放國防動員潛力統計調查資料的場所,應按照要害部位保密規定進行管理,建立嚴格的管理制度和保密制度,採取必要的防範措施,確保統計調查資料的安全。

國防動員潛力統計調查資料未經本級國防動員委員會主要負責人批准,不得外借、外帶和複製;利用計算機進行統計匯總或查閱資料時,必須使用經過同級保密部門許可的專用涉密設備,禁止接入公共網路。

國防動員潛力統計調查資料發生丟失、損壞、被盜的,應及時報告本級國防動員委員會和上一級國防動員委員會對口專業辦公室,及時採取措施防範再次發生泄密並嚴肅追究相關責任人的責任。

第十四條 國防動員潛力統計調查所涉及的單位和個人,應如實、按時、無償地提供資料信息,不得以任何理由虛報、瞞報、拒報或遲報。

第十五條 國防動員潛力統計調查工作人員,應遵守統計調查工作規定,不得偽造、篡改統計調查資料,不得延誤統計調查時間,不得泄露被統計調查單位和個人的資料信息。

第十六條 對在國防動員潛力統計調查工作中做出顯著成績的單位和個人,由縣以上人民政府和國防動員委員會給予表彰。

第十七條 違反本辦法第十三條、第十四條、第十五條規定的,由縣以上國防動員委員會或有關主管部門責令改正;情節嚴重的,依照有關法律、法規和規章,對負有直接責任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給予行政處分或行政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十八條 本辦法自2007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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