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入學與註冊
第一條 凡按國家招生規定錄取到我校的新生,必須在規定時間內持我校的錄取通知書,按學校有關要求和規定的期限到校辦理入學手續。因故不能按期入學者,必須先向學校請假,請假時間不得超過報到截止日期後的兩周(從報到截止日期後的第一天算起)。未經請假或請假未準以及請假逾期者,除因不可抗拒力等事由以外,視為放棄入學資格。
第二條 新生入學三個月內,必須接受學校按照國家招生規定所進行的複查(包括報考條件、入學資格、身體狀況和文化知識等)。複查合格者,予以註冊,取得學籍。
新生經體檢複查發現患有疾病者,經學校指定的二級甲等以上醫院(含二級甲等醫院,下同)診斷,認為不宜在校學習,但經短期治療可達到健康標準的,由新生本人申請,學校批准,可保留入學資格一年,但學生應回家或回原單位治療。保留入學資格者不具有學籍,不享受在校學生的待遇。在保留入學資格期內經治療康復,可以向學校申請入學,由醫院診斷,符合體檢要求,經學校複查合格後,重新辦理入學手續。複查不合格或逾期不辦理入學手續或在保留入學資格期間有嚴重違法亂紀行為者,取消入學資格。
凡屬弄虛作假、徇私舞弊取得學籍者,一經查實,取消學籍。
第三條 每學期開學時,在籍學生應當按學校規定時間到校,在開學之日起兩周內按學校規定繳納學費後,持有效證件按照《孝感學院學生註冊實施辦法》辦理註冊手續。不能如期註冊者,應當履行暫緩註冊手續。未按學校規定繳納學費或者其他不符合註冊條件的,不予註冊。
第二章 考核與成績記載
第四條 學生在校期間,必須參加學校對學生所修專業制定的人才培養方案規定的課程和各種教育教學環節(以下統稱課程)的考核,考核成績合格方可獲得相應的學分。考核成績和所得學分記入本人學業檔案,並作為學生學籍異動和畢業的依據。
第五條 課程考核分為考試和考查兩種類型,一般有平時、期中、期末三個考核階段。期中、期末的考核方式有卷面考試(開卷、閉卷)、技能測試、上機操作、實踐(實驗)操作、作品設計、口語測試、課程論文、社會調查等;平時考核的內容有聽課出勤、實驗技能、課堂討論、平時測驗、小論文、作業、習題等。
凡一門課程跨學期進行教學的,每個學期都必須進行考核,且每學期均按一門課程計算。單獨開設的實踐 (實驗)課、實習課和畢業論文(設計)等,若分學期進行教學的,也各按一門課程計算。
第六條 課程考核成績,按百分(取整)制評定;無法按百分制評定時,可按優秀、良好、合格、不合格四級制評定。百分制與四級制的轉換標準為:優秀,85分以上;良好,70-84分;合格,60-69分;不合格,60分以下。
課程考核成績應根據期中、期末考核成績與平時成績綜合評定。有期中考核的課程, 期中考核成績占20%, 平時考核成績占20%, 期末考核成績占60%;未進行期中考核的課程, 期末考核成績占70%,平時考核成績占30%。含實踐 (實驗)內容的課程,可根據專業特點和具體情況,由各院系統一規定計算比例, 但期末考核成績占該課程總成績的比例不得低於50%。
經學校批准進行教學及考試改革的課程,按批准的考核辦法進行考核。
第七條 課程考核的綜合評定成績在60分(含60分)以上或“合格”(含“合格”)以上者,獲得該課程的學分。
為衡量學生的學習質量,同時實行學分績點制:85~100分為優秀,70~84分為良好,60~69分為合格,60 分以下為不合格,其績點分別為4、3、2、0。各門課程的學分績點和平均學分績點,應作為評價學生學業成績和對學生進行獎勵的重要依據。
課程學分績點=績點數×課程學分數,平均學分績點每學年計算一次。
第八條 思想品德課程的考核,以《高等學校學生行為準則》為主要依據,採取個人小結、師生民主評議、綜合思想品德課程考核成績等形式進行評定。凡開課學期受到學校記過以上(含記過)處分者,其思想品德課成績作不合格處理。
第九條 公共體育課為必修課,其成績根據課堂考勤、課內教學和課外鍛鍊活動的情況每學期評定一次。經醫院診斷不能修習體育運動課的學生,經本人申請、體育系審核、教務處批准,可免予參加確有困難的體育項目的教學活動,但須參加適合其身體狀況的體育保健課或其他鍛鍊項目,並據此進行考核,合格者方可取得體育課成績和學分。
第十條 學期期末考核一般不得申請緩考。確因不可抗拒的原因不能按時參加考核者,應事先持有關證明提出緩考申請,經院系負責人同意,教務處批准,辦理緩考手續。緩考於下學期開學後進行,考核成績和所得學分記入成績冊,與正式考核成績同等對待。但具有第二十一條所規定情況之一者不得申請緩考。凡未辦理緩考手續而缺考者,以曠考論。曠考的課程,不予安排學期補考,其未獲得學分向後累計。
第十一條 考核成績一經評定,不得隨意更改。如確有差錯,須由任課教師提出書面申請並說明理由,院系負責人審核,教務處核准後由任課教師親自更改並簽名。不論何種原因,教師擅自更改學生成績,以協助學生考試舞弊論;學生擅自更改成績以考核舞弊論。
第十二條 學生參加學校組織的各項考核活動時,都必須持有效證件(學生證、身份證等),遵守考核紀律。學生有違反考核規定的,該項考核成績無效,並視情節給予批評教育直至相應的紀律處分。凡因考核違規受到紀律處分的,相應課程不予安排學期補考,其未獲得學分向後累計。經教育表現較好且未達到學籍異動條件的,在畢業前給予一次補考機會。
對考核違規學生的處理,按照《孝感學院學生考核違規處理辦法》執行。
第三章 彈性學制、補考、免修、自修
第十三條 學生應當按照專業培養方案的要求,每學期修完規定的課程和學分。
第十四條 學校實行彈性學制,學生可以分階段完成學業。各專業基本學制為專科生三年、本科四年或五年(依教育部的規定)。不論何種原因,學生在基本學制內沒有完成規定的學習任務,允許延長學習期限,作學籍異動處理。但學生在校修讀的最長年限不得超過教育部規定的基本學制三年。
第十五條 必修課程和限定選修課程考核不合格者(不含第十條無故曠考者、第十二條考核違規受處分者、第十六條第1款學籍異動者、第二十一條無考核資格者;也不含有關實踐性教學環節),準予參加學期補考一次;跨學科專業選修課程考核不合格的,不予補考,可改修其他課程。專業選修課程考核不合格的,可以申請補考,也可改修其他課程。學期補考一般於下學期開學兩周內進行。
學期補考合格的課程,其成績按卷面分數錄入,並加補考標記。在審核學位授予資格時,學位課程補考按60分(及格)計算平均分。補考仍不合格的課程,不再補考,未獲得學分向後累計。
實踐性教學環節(如實驗、實習、社會調查、野外寫生、畢業論文或設計等)、軍事理論及訓練不合格者,不予補考,必須重做。
第十六條 每學年(畢業學年除外)結束時,學校對學生的學業成績進行審核。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給予學籍異動處理:
1.每學年取得的總學分低於教學計畫規定的應修學分1/2者;
2.各學期累計未獲得學分本科生超過30學分、專科生超過20學分者;
3.因未完成規定學分本人申請學籍異動者。
第十七條 對受學籍異動處理的學生,由院系下達書面通知。學生在接到通知後的一個月內,辦理學籍異動手續。否則作自動退學處理。
第十八條 因學業成績原因,受學籍異動處理的學生由本人提出書面申請,相關院系同意,教務處審核備案後,編入學生原修專業的下一年級學習,並按所修專業相應標準繳納學費、住宿費等費用。學校因專業調整或專業停辦,原專業無同一年級者,可轉入其他專業學習,也可跟班試讀,但必須辦理繳費手續;一年級學籍異動者,可申請轉專業學習。
第十九條 培養方案規定的必修課和限定選修課,除思想政治理論課、體育課、實踐性教學環節(如實驗、實習、社會調查、野外寫生、畢業論文或設計等)、軍事理論及訓練、以及本專業規定不能免修的課程外,學生均可申請免修。
在規定學程內,學生提前在由省、國家組織的大學英語、計算機等級考試中獲通過者,其後續課程可申請免修,同級別的計算機類課程學期成績按過級成績乘以權重係數1.2後記載(不超過100分);大學英語課程學期成績按85-90記載。
申請免修某門課程的學生,可在上學期結束前一個月向所在院系提交下學期免修的書面申請,同時提交自己的學習筆記、作業或足以證明已經自學的材料。院系審核同意後,會同開課單位安排考核。考核成績在80分以上(含80分)者,報教務處核查備案,準予免修,並給予相應的學分。
凡在國家、省、校級藝術節、運動會、科技文化節以及學習競賽等活動中獲得等級獎勵的,經學生本人申請、院系同意,教務處(必要時,會同有關職能部門)認定,其相關選修課可記學分,並準予免修。
第二十條 學生申請某門課程自修(免聽),須經任課教師面試,確認對該門課程有自修能力,可在當學期開學後一個月內向開課院系提交自修(免聽)的書面申請,經開課院系審核同意,報教務處核查備案,準予自修(免聽),但必須參加該課程的期中(期末)考核,同時提交自己的學習筆記、作業或足以證明自己自學的材料,任課教師審閱後,給予平時成績,其綜合成績的評定見本辦法第六條。自修(免聽)課程考核不合格者,不予參加學期補考,其未獲得學分向後累計。
第四章 考勤與紀律
第二十一條 學生必須按時參加培養方案規定和學校統一組織的所有教學活動,按課表上課和按時完成教師布置的作業。學校對學生上課、實踐、思想政治教育以及軍事訓練活動等實行考勤。考勤項目為遲到、早退、事假、病假、曠課。上課由任課教師負責考勤,實踐由指導教師負責考勤,其他活動由班主任負責考勤。各院系應及時掌握學生缺勤情況,每月公布一次,每學期末進行學期統計。凡無故曠課累計超過所修課程學期教學時數的1/6者、請假誤課累計超過所修課程學期教學時數的1/3者、平時考核的實際成績低於應有成績的1/3者,均不得參加該課程的學期考核,該課程學期成績不予評定,其未獲得學分向後累計。
第二十二條 學生因故不能參加規定的教學活動,必須辦理請假手續。除無教學內容的雙休日和節假日外,在規定的自習和輔導時間內,因故外出亦應請假,缺勤一次按缺課1學時計。請假期滿,應向批假人銷假。
學生因病請假,必須有醫生證明; 因其他原因請假,必須交書面請假條。事假三天以內由班主任批准; 三天以上、一周以內,由所在院系辦公室主任批准; 一周以上、半月以內由所在院系領導批准;半月以上由所在院系領導簽署意見後到教務處辦理請假手續。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長請假時間的,必須事先辦理續假手續。
第二十三條 未經請假或請假未準及超假者,一律以曠課論,並按下列情況分別處理:
1.一學期曠課累計達30~40學時(按本班級實際授課學時計算,下同)者,根據情節輕重及認錯態度,分別給予警告、嚴重警告處分。
2.一學期曠課累計達41~60學時者,給予記過處分。
3.一學期曠課累計達61~80學時者,給予留校察看處分。
4.一學期曠課累計超過80學時者,給予退學處理。
第五章 轉專業與轉學
第二十四條 學生一般不得轉學。如患病或者確有特殊困難,無法繼續在本校學習的,可以轉學。
第二十五條 有下列情況之一者,不得轉學:
1.新生入學取得學籍後,學習未滿一學期者;
2.畢業年級學生;
3.由招生時所在地的下一批次錄取學校轉入上一批次學校,或由低學歷層次轉為高學歷層次者;
4.定向、委託培養學生;
5.“專升本”學生或三二分段制學生;
6.提前批錄取者;
7.應予退學者;
8.受開除學籍處分或已辦理退學手續者;
9.其他無正當理由者。
第二十六條 轉學的程式是:
1.本人提出書面申請;
2.擬轉出學校簽署意見;
3.轉入學校簽署意見;
4.轉出學校報上級教育行政主管部門確認。轉出本省或由外省轉入者,還須報經外省(市)教育行政主管部門確認;
5.辦理轉學手續。
轉學手續應在每學期期末集中辦理,學期中途不辦理轉學手續。外校申請轉入我校的學生,轉入前須經我校進行錄取資格及品德、學業、健康等方面的審查,不合格者,不予接收;我校申請轉出的學生,在未經批准和辦理有關手續前,應繼續參加原專業學習。
第二十七條 在籍學生一般不得轉專業。但有下列情況之一者,可以轉專業:
1.學生品行優良、成績優秀,所修課程成績總排名居原專業前5%者;
2.確有某種專長,轉專業(須參加相應專業的考核)更能發揮其專長的學生;
3.個別學生(不包括不符合招生體檢要求的新生和保留入學資格的學生)入學後,發現有某種疾病或生理缺陷,經醫院檢查證明,不能在原專業學習,但尚能在本校其他適當專業學習者;
4.學校認為學生有某種特殊困難,不轉專業無法繼續學習者;
5.根據社會對人才需求情況的發展變化等,學校可以適當調整學生所學專業;
6.學校因專業調整或專業停辦,原專業受學籍異動處理的學生,或休學期滿復學的學生;
7.在原專業學習確有困難,學業成績考核又未達到退學規定者,可在相近學科內降級轉專業。
第二十八條 有下列情況之一者,不得轉專業:
1.五年制本科三年級(含三年級)、四年制本科二年級(含二年級)、專科二年級(含二年級)以上者;
2.學業成績和其他表現不符合要求者;
3.不同批次錄取者;
4.應予退學者;
5.受開除學籍處分或已辦理退學手續者;
6.其他無正當理由者。
第二十九條 學生轉專業手續按下列辦法辦理:
1.學生本人寫出書面申請;
2.轉出院系簽署意見;
3.擬轉入院系審查、考核,簽署意見;
4.學校學籍管理部門審核;
5.報分管院長審批;
6.學校學籍管理部門辦理手續。
學生轉專業手續應在每學期開學前辦理完畢,學期中途不辦理轉專業。申請轉專業的學生,在未經批准和辦理有關手續前,應繼續參加原專業學習。
第三十條 學生轉專業以前所修讀的課程與轉入專業的要求相同且成績考核合格,其已獲得的學分予以認定,其他課程可作為跨學科專業選修課予以認定。學生轉專業以前,其可以認定的原專業課程門數和學分超過轉入專業相同年級應修課程門數和應獲學分總數2/3時,可以編入相同年級學習,否則編入下一年級學習。
第六章 休學與復學
第三十一條 學生有下列情況之一者,應予休學:
1.因病經醫院診斷,停課治療、休養時間占一學期學時的1/3(或6周)以上者;
2.一學期請假缺課累計達總學時的1/3但未達退學規定者;
3.一學年或連續兩學期請假缺課累計達兩個月以上者;
4.因某種特殊原因,本人提出休學申請者;
5.學校認為必須休學者。
第三十二條 休學的學生,由本人提出書面申請,並附有關證明,經院系同意,報教務處批准,按有關程式辦理休學手續。經學校決定必須休學的,由教務處(必要時,會同有關部門)下達休學通知給學生所在院系及學生本人,辦理休學手續。
第三十三條 學生休學一般以一學年為限,原則上中途不得要求復學。學期結束前開始休學者,該學期按休學計算。因病休學期滿後,仍不能復學者,持醫院診斷證明可繼續申請休學,但累計不得超過兩年。
第三十四條 經學校組織,學生應徵參加中國人民解放軍(含中國人民武裝警察部隊),學校保留學籍至退役後一年。
第三十五條 學生休學手續按照下列規定辦理:
1.休學期間生活費自理。
2.因病休學的學生應回家或原單位治療。
3.休學學生患病,其醫療費自理。
4.學生休學回家,往返路費自理。
5.休學學生的戶口關係不遷出學校。
6.休學學生原則上要作學籍異動。
7.學生在休學期間,不享受在校生的待遇,不得返校參加教學活動。
第三十六條 休學學生應當自休學手續辦理完畢三日內離開學校,學校保留其學籍。
第三十七條 學生休學期滿,應當於學期開學前向學校提出復學申請,經學校複查合格,方可復學。復學手續按下列規定辦理:
1.學生持休學通知單、有關證明和復學申請,經所在院系同意,教務處批准,辦理復學手續。
2.因傷、病休學的學生,申請復學時必須持有醫院診斷康復證明,並經學校複查,合格後方可辦理復學手續。
3.學生復學後,原則上編入原專業下一年級學習。因某種特殊原因,經學校同意,提前復學且休學期不足半年的,若缺課未超過學期總學時的1/3,可隨原班學習,缺修課程可隨下一年級修讀。
4.學生休學期間,如有嚴重違法亂紀行為,取消復學資格。
第七章 退 學
第三十八條 學生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予退學:
1.連續兩次或累計超過三次受到學籍異動處理者;
2.按規定應該學籍異動而拒不辦理手續者;
3.經學校認定需休學而拒不辦理手續者;
4.休學期滿,在學校規定期限內未提出復學申請或申請復學經複查不合格者;
5.校或在休學期內,擅自報考其他學校或參軍、就業者;
6.經醫院診斷,患有疾病或者意外傷殘無法繼續在校學習者;
7.未經請假離校連續兩周未參加學校規定的教學活動者;
8.超過學校規定期限未註冊而又無正當事由者;
9.本人申請退學,經勸說教育無效者;
10.在校修讀年限超過基本學制三年者。
第三十九條 對退學學生的處理,由學校院長辦公會議研究決定。
1.學生的退學處理決定,由學校行文,並下達到學生本人,同時報省教育廳備案。無法送交本人的,採取公告等方式送達或轉為告知。處理決定自送交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