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每年11月1日至次年5月15日為森林防火期,縣人民政府可以根據實際情況,提前或推遲本行政區域的森林防火期。
二、每年清明節、五一節期間為森林防火戒嚴期, 森林防火戒嚴期內,在林區嚴禁一切野外用火,對可能引起森林火災的機械和居民生活用火,應當嚴格管理。
三、森林防火期內,除縣林業行政主管部門批准的計畫用火外,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在森林內或距森林邊緣50米範圍內實施下列行為:
(一)燒荒、焚燒農作物廢棄物料等生產性用火;
(二)墳頭燒紙或燒香、燃放煙花爆竹、吸菸、烤火、野炊等非生產性用火;
(三)攜帶火種和易燃易爆物品;
(四)其他易引發森林火災的行為。
四、進入國營企業、事業單位森林經營區內活動的,必須持有經省級林業主管部門授權的森林經營單位核發的進入林區證明。
五、經批准進行生產用火的,要有專人負責,事先開好防火隔離帶,準備撲火工具,有組織地在三級風以下的天氣用火,嚴防失火。
六、森林防火期內,在林區作業和通過林區的各種機動車輛,必須安設防火裝置,並採取其他有效措施,嚴防漏火、噴火和機車閘瓦脫落引起火災。行駛在林區的公共汽車,司乘人員要對旅客進行防火安全教育,嚴防旅客丟棄火種。
七、森林防火期內,禁止在林區使用槍械狩獵;進行實彈演習、爆破、勘察和施工等活動。
八、無民事行為能力人和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進入森林的,監護人應當履行有效的監護義務,森林經營者應當履行監督管理義務。未成年人、精神病人失火,監護人負責;學生在校期間失火,根據具體情況由學校和家長負責;護林人員存在瀆職失職,未履行防火職責的,應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九、各鄉鎮森林防火指揮部要加強森林防火工作的領導,督促層層落實森林防火責任制,做到森林防火,人人有責。
十、搞好林火防範,護林員要加強巡山守卡,對林區路口進出人員要嚴防死守,堅決杜絕火種進入林區。一旦發生山林火災,各地要及時準確報告火情動態,各有關部門應服從當地人民政府和森林防火機構的統一調動,全力支持,迅速組織撲救。
十一、本通告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特此通告 湄潭縣人民政府
二○○七年三月一日